1.结构体系方面
(1)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由于短肢剪力墙抗震性能较差,设计人员布置剪力墙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因建筑功能需要无法避免时,在抗震设防地区,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高层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房屋适用高度应比规范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度、8度(0.2 g )和8度(0.3 g )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80m和60m。
3)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2)当剪力墙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3)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规范的有关规定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
2.构件截面设计
(1)剪力墙的厚度
1)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
2)三、四级剪力墙:不应小于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180mm。
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0mm。
4)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
(2)构造要求
1)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2%,三、四级不宜小于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三、四级不宜小于0.8%。
2)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