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案件的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定罪率,不仅会导致犯罪人之间因短期自由刑所引发的交叉感染,以及因前科制度的污名化导致其择偶、就业等融入社会的困难,如果是公职人员,还会遭到“双开”的处理。
更为可怕的是,还会给其子女带来“株连”效应,导致子女入学、入伍、择业的困难。比如《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就要求填写近亲属受到刑事处分的情况,并将之作为高校招生、征兵、招工的重要依据。而相关单位也有配套性的制度安排。
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制度上的障碍。
虽然危险驾驶罪很轻,有些甚至只判缓刑,实刑的话一两个月也就出来了。但是刑事处罚的这些影响只是表面的,真正的影响是前科制度给本人声誉及发展所造成的障碍,这种影响是潜在而巨大的。这些影响的公正性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不管怎样,这毕竟是由其本人行为造成的,也属“咎由自取”。但是他的子女与之何干?
有些子女在其父母犯罪时甚至尚未出生,他们来到这个世界就要面对这些巨大的障碍,要承担并非本人造成的“责任”和“后果”,这确实是不公平的。
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株连”效应,也就是代人受过,承担他人的责任。这些不能仅仅归咎于命运不济、生错了家庭,这也是制度上的重大问题,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罪责自负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根基之一,任何人都只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他人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罪行连带惩罚其家庭成员和家族成员,这就是现代法律明确反对“株连”制度的原因。
因为它承认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理性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自然的也就不能为不是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否则也就无法履行注意义务,守法行为就会成为徒劳,这是极不公平的。不能在制度中因为出身、家庭而设置歧视性的规定,否则这些人就将永无出头之日,任何个人努力都变得毫无意义,也必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这种“株连”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接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均等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同等资质的情况下应该获得同样的机会,不应因为家庭原因这些本人改变不了的因素受到影响。
而且以此作为评判依据也是不理性的,其父母的表现并不能作为其本人表现的判断依据,法律和社会必须尊重每个人独立的人格。
事实上,很多伟大的人物也都出身贫寒,但这并不等于其不能开创伟大的事业。进化论的最大启示就是进化是没有方向性的,并不能确定谁一定会获得成功,谁一定不能获得成功,更不能以此判断谁就一定存在问题。
尤其是现在随着危险驾驶罪的引入,盗窃罪标准的下调,袭警罪的到来,犯罪圈越来越大,轻罪占到了全部犯罪的80%以上。这些案件虽然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刑罚可以适当宽缓,甚至羁押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监禁刑的比率也在收窄,但是前科制度给本人造成的潜在影响,以及对其子女所带来的“株连”效应,因为影响并不直接,所以很少受到社会的关注,尚未发生根本性动摇。
这种“株连”,通过制度性的障碍,会导致这些年轻人看不到希望,也会人为制造不稳定因素。这不是一个小的问题,这是每年上百万犯罪人家庭及其子女的现实问题。这些犯罪中,绝大多数是轻罪,但这些案件每年都在以这样的量级进行累积。因此,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系统性检讨,对可能发生“株连”效应的制度逐一进行清理,直至彻底废除。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先天性”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