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检察理念深化、变革”,“检察办案绝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很多时候办案的问题,根子都出在司法观念。办案是不是关乎别人的人生;法要不要向不法低头;迟到的正义是不是非正义;程序正义是否有独立价值;是否要反对司法的平庸主义;是否要追求司法的终极价值;是构罪即捕、凡捕必诉,还是敢用善用不起诉权;要不要构建“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些都是决定了我们会成为什么样的司法者,会办出什么样的案件的观念。它们将决定司法的面貌,进而为社会作出示范,也会实实在在影响千百万人的人生。
司法不仅是条文、制度,它也是通过司法者的精神塑造的形象,它们就是面子和里子的关系。我们在建构了那么多制度机制之后,现在回想起来,关键时刻发挥作用的还是司法观。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啊。
我们追求良法,但又必须清楚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然后以善治补之。
所谓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这种追求某些时候可能牺牲一部分的效率,但从长远看,这种到位的执法观将提高司法结果的接受度,增强司法结果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只有人性化的司法办案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机械执法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导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使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司法者的信仰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永远相信人性向善,永远相信人有改造好的可能,相信人总有不得已之处,愿意倾听离奇的理由。
机械套用法律的时候,司法者不仅是麻木,更重要的是不愿意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这是缺少开放性的体现。不是我们丢失了情感,而是我们丧失了当初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人性化的司法就是重拾这份激情,就是将人性融入对法律的理解当中,就是包容人类的不完美,就是深入常情常理的伦理基础,就是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人性司法观不仅是我们自己的观念,也是社会对我们的一种期待,是我们对人民的一份责任,实际上是在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诉求,它从需求侧的角度考量司法产品的设计理念和产品路线。
人性司法观体现为公众对法治的更高期待。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宏观意义上的,也是具体而微的;不再是粗线条的,而是精细化的。“体会到”的含义其实就是一种感受。这份感受首先需要认真对待,也就是要重视,要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就是“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其次,感受需要设身处地体会才能了解。体会是双向的,只有你体会到他,他才能体会到你。只有当司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考虑的时候,当事人才能体会到司法的温度。最后,有些犯罪存在一定的社会原因,有时有某种不得已之处,尤其在社会转型发展时期,这种“不得已”更为集中,且容易引起共鸣。因此,当事人和公众希望司法机关对此有所理解和体谅,如果我们不顾这些社会问题,就很容易产生社会性的机械执法,给人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冰冷感。
人性司法观对司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同理心,对当事人要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这种同情不是感情泛滥,而是对犯罪特殊性的了解、对犯罪起因的深层理解,此外,还有对案件整体处理的综合把握。还有人性洞察力,也就是司法不仅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本质含义。司法者能够综合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判断和法律逻辑,洞悉犯罪的真实动机。当然,还有伦理检验能力,就是通过常情常理常识去判断法律逻辑的实质合理性,也就是用善治弥补法律的缺陷,这对于成文法国家尤其重要。
这几年,检察机关通过激活正当防卫条款、降低审前羁押率、敢用善用不起诉权,通过认罪认罚祛戾气促和谐,通过“案—件比”全面提升案件质效,通过具体的案件和制度创新,逐渐形成了一种以人民利益为重、以人民的正义感受为念、以人民的法治期待为导向的人性司法观。它不仅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也必将成为每一名检察官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