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事件A仅仅是引发情绪和行为后果C的间接原因,而引发C的直接原因则是个体对激发事件A的认知和评价所产生的信念B。
情绪ABC理论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提出。他认为,激发事件A仅仅是引发情绪和行为后果C的间接原因,而引发C的直接原因则是个体对激发事件A的认知和评价所产生的信念B。也就是说,人的消极情绪和行为障碍结果C,并不是由某一激发事件直接引发的,而是由经受这一事件的人对它产生了不正确的认知和评价所产生的错误信念B直接引起的。
如上图所示,A指诱发事件,C指情绪行为结果。有诱发事件,必有情绪行为结果,但是同样的诱发事件A,却产生了不一样的情绪行为结果C1和C2。这是因为从诱发事件到情绪行为结果,一定会通过一座桥梁B,这座桥梁就是信念(对事件的看法、解释和评价)。由于在同一诱发事件A下,不同的人对事件的看法、解释和评价不同,所以有B1和B2之分,从而得到不同的情绪行为结果C1和C2。
情绪ABC理论的创始者埃利斯认为,我们产生情绪困扰,是因为我们经常有一些不合理的信念。假如坐视这些不合理的信念,必然会引起情绪障碍。很显然,让我们难过和痛苦的,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情不正确的解释和评价。
比如,同样是失恋,有些人觉得这未必就是坏事,所以很快就走出失恋的阴影,而有些人却觉得以后都不会再爱了,从此看破红尘。再比如,面试失败后,有些人觉得这次面试只是一次磨炼自己的机会,失败了也没什么,下次再努力就行了,而有些人则郁郁寡欢,怀疑自己的能力不行。同一件事,由于这两类人对事情的评价不同,他们的情绪体验自然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人的非理性信念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所谓“绝对化的要求”,指的是人们往往以自己的意愿为出发点,认为某事物一定会发生或绝不会发生的想法。它的表现是经常把“想要”“希望”等绝对化为“一定”“必须”等。比如,“我的朋友必须听我的”“我一定要出人头地”等。每一个客观事物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而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所以这种绝对化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对于一个人而言,在每一件事上都获得成功是一件很不现实的事情,他周围的人或事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他的意愿而改变。所以,当一些事物的发展与他的绝对化要求存在冲突时,他就会觉得难以接受,从而很容易陷入情绪困扰之中。
所谓“过分概括化”,指的是一种以偏概全的非理性化思维方式,经常把“有些”“有时”过分概括化,理解为“一切”“总是”。就像埃利斯所说,这就类似于凭一本书的封面来判定它的好坏。它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他人和自己的不合理评价上,最典型的特征是拿某一件或某几件事来评价他人或自身的整体价值。比如,一些人偶尔遭遇失败,就把自己看成一个一无是处的人,这种绝对的自我否定很容易让人产生自罪自责、自卑自弃等不良情绪。假如这种评价指向他人,还会让人一味地指责别人,产生各种消极情绪。所以,我们应该认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谁都有犯错误的可能。
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往往太过悲观,觉得发生一件不好的事情是十分糟糕的、非常可怕的。比如,“这下真的完了,我没通过面试,以后的生活完了”“我工作没做好,以前的所有努力都白费了”等。无论是什么事情,称之为“糟糕至极”都不是最准确的,因为总会有更糟糕的情况发生。假如一个人一直持有“糟糕至极”的观念,那么当他遇到更糟糕的事时,一定会一蹶不振,产生足以令其崩溃的不良情绪。
总之,“绝对化的要求”“过分概括化”和“糟糕至极”都是人的非理性信念,很容易使人产生不良情绪。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旦遇到挫折,就要看看自己是否存在这些非理性信念。假如存在这种非理性信念,就要有意识地改变,用合理的观念取而代之。
埃利斯研究人的本性,发现几个规律,归纳为以下几点:
1.证实偏见。
2.情绪的产生源于人们的思维,所以心理上的困扰往往源于不合理的、不合逻辑的思维。
3.人具有一种社会学和生物学的倾向性,分别倾向于有理性的合理思维和无理性的不合理思维。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或多或少的不合理的思维与信念。
4.人是懂语言的动物,思维借助于语言而进行,不断地用内化语言重复某种不合理的信念,必然会导致无法排解的情绪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