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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独立性

后结构主义叙事学倾向于认为,故事本身不是“存在之物”,在“讲”之前并不存在,是话语创造了故事。但它似乎忽视了这个事实:一个故事改头换面用不同的载体与文体演绎后,我们依旧识得它,知道这是同一个故事,它们只是换了一件“马甲”而已,正如布雷蒙所说:“一个故事的题材可以充当一部芭蕾舞剧的剧情;一部长篇小说的题材可以搬到舞台或银幕上;一部电影可以讲给没有看过的人听;一个人读的是文字,看见的是形象,辨认的是姿势,而通过这些,了解到的却是一个故事,而且很可能是同一个故事。” 从叙述上讲,故事通过许多媒介(符号系统)和话语类型来讲述。故事的“语法”丝毫不反映这些差异,更不反映虚构叙事与历史叙事的差异,它是一种普遍性模式。 申丹修正了施洛米斯·里蒙-凯南关于故事独立性的论断,认为:“一、故事独立于不同作家、舞台编导或电影摄制者的不同创作风格;二、故事独立于表达故事所采用的语言种类(英文、法文、中文等)、舞蹈种类(芭蕾舞、民间舞等)和电影种类;三、故事独立于不同的媒介或符号系统(语言、电影影像或舞蹈动作等)。” 罗伯特·麦基也说:“戏剧、散文、电影、歌剧、哑剧、诗歌、舞蹈都是故事仪式的辉煌形式,各有其悦人之处。” 他们的话可以理解为,故事可以存在于不同的载体,也可以存在于不同的文体,被不同的方式讲述,具有不依赖具体文体和载体的独立性。

但实际情况是,穿梭于各种文体、载体,各个时代、语言、文化中的“故事”,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故事的核心事件与核心动作上,至于故事的意义、价值,事件的起因、关联,人物的形象、设定,都会在每一次讲述中被丰富、被改变。“贞德的生活事实永远是相同的,但是,她的生活‘真实’的意义却有待于作家来发现,整个样式也因之而不断改变。” 假如“花木兰从军”是“独立”“客观存在”的事件和动作的话,那么诗歌《木兰辞》、电视剧《花木兰》、电影《花木兰》对这个故事做了地方性与时代性的演绎,同一个故事呈现出不同的面貌,焕发出不同的光彩。 VB3+3kDnfJYMxKPDl74oi3Foc3elrPEb31cpvL4deHdIlHd2ADiyC1Lj4+yXRm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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