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人才如何创造价值的策略实现路径想清楚,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当然不是,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关键工作,那就是第三层:价值实现监测层。用大白话说,就是设计好试用期的KPI指标达成情况。
茂诺咨询公司曾经辅导过一家美容连锁企业,其CEO说,要招一位HR负责人。咨询顾问当时向CEO提了一个问题:“6个月后,你会如何评价这位候选人是否通过了试用期呢?”
这一下就把CEO给难住了,他回答道:“没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感觉目前已经有了一个培训经理、一个招聘经理和一个薪酬经理,需要一个总监来管着他们。”
这位CEO的做法其实很具代表性。在招聘高管的时候,对于什么叫“做得好”,很多管理者并没有真正“想清楚”。往往候选人干了几个月之后,CEO再凭着自己的“感觉”,而不是数字化的标准,决定高管的去留。这对候选人而言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
HR的工作当然可以量化,方法之一还是公式法。对连锁企业来说,人力资源扮演了重要的支持业务扩张的作用,除了保证人数,还要控制用人成本。
利润=店铺数×店均员工数×人均单产-招聘成本-培训成本-薪酬成本-其他成本
进一步拆分,招聘成本又可以变为:
招聘成本=人均招聘费用×(扩展新增招聘数+流失招聘数)
那么短期来说,评估这位HR高管的业绩,至少可以有:到岗满编率、人均招聘费用、离职率等关键指标。它们可以作为判断候选人试用期是否通过的标准,在招聘一开始,企业就要拿出来和候选人讲清楚,而不是笼统地对候选人说:“我要你帮我把人力资源部管好。”
再回到孔总的阳光教育的案例中,孔总听取了投资人的建议,迅速引入了一位商业化高手(而不是小A团队)做大估值。那么,孔总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也要把商业化具体做到什么程度给定义清楚,比如销售额、转化率、客单价等指标,确保价值创造真的做到位能有标准。
在试用期这个问题上,孔总又犯了个细节上的错误。他跟对方签的合同是三年,但是给出的试用期是两个月。
这里补充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高管而言,两个月的试用期太短了。比如,候选人一二月份入职,马上就是春节假期;三四月份之后碰上五一假期;八九月份入职,刚进来就遇到国庆假期。正想安排他做些事,双十一CEO自己又忙得不可开交。总之,两三个月对于高管的考察,基本上看不出来什么问题。而既然是签三年劳动合同,完全可以把试用期拉长到国家规定的六个月,确保看人准确。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对于拉长试用期,孔总有不同意见,他说:如果把试用期拉长到六个月,我怕就招不来人了。原来,阳光教育把工资分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新人往往完不成绩效,所以实际上试用期只能拿到70%的工资。这时候若是采用把试用期拉长,自然让候选人心中不爽。
那么,如果候选人试用期间出不了业绩该怎么办?
其实,我们要明白,管理讲究“一码归一码”。之所以拉长试用期,是为了更好地考察候选人。如果候选人试用期间表现不佳,省下来那30%的绩效工资,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担心候选人听说试用期长而不加入,更合适的做法是可以在试用期设立一个“绩效保护期”。换言之,在试用期,候选人即使绩效没有达成,依然可以拿到30%绩效工资部分。但是,如果连续达不成,那么在试用期就劝退。这样做是为了让候选人一开始就拿出100%的全力,而不是拿70%的钱,出70%的力。因为高管进入状态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试用期内保护他的绩效工资,也是合理的。
如果候选人在试用期表现极其出色,那么,在三个月或者更短的时间内,提前宣布他通过试用期,也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对于优秀的候选人,对于自己达成甚至超额完成绩效有充分信心,提前通过试用期就是一种荣誉,公司可以把他们作为团队的学习榜样进行特殊对待。
孔总在我们的辅导下,果断调整了从“人才估值”到“价值监测”的一系列方式,很快收到了成效。半年后,一位商业化高手加入团队;一年后,公司在商业化上取得质的突破,获得了著名风投基金的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