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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初具规模的民事诉讼制度

西周时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初步的划分。据《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又说:“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所谓“听讼折狱”,就是审理民、刑案件的概括。但西周时期民事、刑事诉讼的划分还处于极初步的阶段,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科学的论证。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或民事附带刑事的案件是常见的,纯粹的民事案件是少见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还只是初具规模而已。

一、起诉与受理

西周时期的民事案件采取直诉的形式,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重大的案件以书状起诉。《曶鼎》载“曶……以限讼于井叔”,就是曶直接向井叔告发限。《鬲攸从鼎》载“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就是鬲从直接向周王告发攸卫牧。

诉讼双方均须交纳“束矢”(百矢为束),类似后世的诉讼费,然而在金文中,只有以流行的贝币作为诉讼费,而无“束矢”的记载。如不交纳则按“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国语·齐语》云:“坐成以束矢。”韦注:“讼者坐成,以束矢入于朝,乃听其讼。两人讼,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则曲,曲则服,入两矢乃治之。” 《周礼·秋官·大司寇》也有类似的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在金文中除收取货币外,也有收取铜的记载。如《扬簋》:“王若曰:扬,作司空……及司寇,……讯讼,取徵五锊。”《 img 簋》:“王曰: img ,命汝司成周里人及诸侯;大亚,讯讼罚,取徵五锊。”意即王命扬、 img 掌管诉讼,并收取诉讼费五锊铜。

西周在宗法等级制度的影响下,为了维护伦常关系,严禁父子之间发生诉讼,“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为了维护贵族的身份,贵族们如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则无论案件轻重,均可派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而无须亲自出庭受审。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防止“治狱吏亵尊者也”。按郑玄注:所谓“命夫”,“其男子之为大夫者”;所谓“命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曶鼎》铭文所载案例,两位当事人均为贵族,因此各自指派属下一人代理诉讼。诉讼代理制度一直延续至末代王朝——清朝,可谓影响深远。

在以等级特权为特征的周朝,法律虽无明文禁止下级控告上级,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受到不公正的裁判。西周晚期,《 img 匜》铭文记载:下级职官牧牛控告大贵族( img )违约,要求赔偿,结果司法官伯扬竟判处伯牛诬告,既要赔偿五名奴隶,又罚金三百锾,免除鞭打与墨刑,并责令伯牛三次立誓服判。

二、审讯与查证

民事审判开庭审判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到庭。《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孔安国注云:“两谓囚证(原被告和证人);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

在司法官审理之前,先令当事人向天宣誓,表示所言真实,如有违背,即受天罚。据《周礼·秋官·司盟》,“讼狱者,则使之盟诅”。注云:“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疏云:“此盟诅,谓将来讼者,先使之盟诅,盟诅不信,自然不敢狱讼,所以省事也。” img 匜》铭文所记载的牧牛与 img 的案例中,牧牛在诉讼开始时起誓,表明愿意归还 img 五名奴隶。

立誓以后,原、被告坐地对质,互相辩论。司法官要“听狱之两辞”,不得轻信“单辞”,而且要“察辞于差”, 即辨析口供的矛盾,同时也要察言观色,“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这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对此,郑玄注云:“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色,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疏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理直则颜色厉,理虚则颜色愧赧;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可见以五声听狱讼,不仅表现了审判工作经验的积累,也反映了对于犯罪心理学的认识水平,这种人判比起夏商时期的神断法无疑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是值得肯定的司法文明的进步。

在民事审判中,书证是重要的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这里所说的比图、傅别、约剂,就是确认财产关系与土地四至的法律文书,这是最重要的物证。

除物证外,人证对于定案也具有一定意义。《曶鼎》所载参与侵权的众臣二十人就是人证。《散氏盘》铭文载,双方证人共二十五人,其中十五人是矢氏的证人,十人是散氏的证人,他们都参与了田界的划定,了解四至,所以具有证人的资格。

在两周的铜器铭文中,记载了有关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如孝王时期《□鼎》铭文中的“寇禾”案:“昔馑岁,匡众氒(厥)臣廿夫寇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迺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东宫迺曰:‘赏(偿)禾十秭,遗十秭,为廿秭。【乃】来岁弗赏(偿),则付卅秭。’” 意为孝王末年,一个饥荒的年月,小贵族匡季指使他的奴隶割了另一贵族曶的10秭禾,曶讼于东宫,东宫责备匡季的侵权行为,经过调解,匡季同意赔偿20秭禾,于来年交付,如不能履约,罚至30秭禾。

此案是贵族间的争讼,所以两造各派代理人出庭,由上级贵族东宫审判,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赔偿之债。侵权赔偿之债,是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而发生之债。早期多采取类似同态复仇的报复措施,如“牵牛以蹊人田,而夺之牛”。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文化的进步,对侵权的赔偿也逐渐超出习惯法的范围,多依法解决。此案也是调解结案的典型案例。

与《曶鼎》类似的《散氏盘》铭文也记载了一件侵权赔偿案例(因铭文较长,不录)。此案为矢氏对散氏的侵权行为,引起了争讼,散氏要求赔偿,矢氏同意用眉田与井邑田进行赔偿,所谓“用矢扑散邑,乃即散用田” ,并在官府主持下双方派人踏勘地界,签订了券书,完成了田土的移交手续,矢氏还盟誓以示履行。

除上述审理侵权赔偿的案件以外,还有审理违约的案例,厉王时期《鬲攸从鼎》铭文所载就是一例:“惟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宫御大室。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曰:汝觅我田!牧弗能许鬲从。王命眚吏南以即虢旅。虢旅乃使攸卫牧誓词曰:‘我弗具付鬲必其租射分田邑,则放!攸卫牧则誓。’”

此案为大贵族鬲从控告攸卫牧租赁土地但未履行契约所规定给付租金的义务,周王命虢旅审理此案,裁决攸卫牧败诉,应付鬲从田租,并责令攸卫牧立誓,信守裁判,否则甘愿承担流放之刑。

在西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实行上下比罪的比附原则,这是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所谓比附,就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引用类似的律条或成例定罪量刑。《尚书·吕刑》规定:“上下比罪,无僭乱辞。”正义曰:“罪条虽有多数,犯者未必当条,当取故事并之,上下比方其罪之轻重。上比重罪,下比轻罪,观其所犯当与谁同。”

《周礼·秋官·士师》载:“士师……掌士之八成。”郑玄注:“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上下比罪适用于刑事诉讼,但也适用于民事诉讼,随着民事诉讼的增多,而民事立法又不足,比附断案势不可免。荀子说:“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韩非子说:“人之救火者死,比死敌之赏;救火而不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

在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为了强制败诉一方执行判决,法官经常要求败诉一方立誓表示信守判决,或由败诉者自愿立誓表示自负不直的悔意。如《 img 匜》铭文所载,牧牛在判决后、执行前两次宣誓,表示对判决的服从和执行的决心,并将其誓词存档。有时败诉一方要到司盟处宣誓,以示慎重。

以立誓、发誓的形式用之于司法,反映了在周朝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借助于对神的崇敬心理,来贯彻司法官的意图,这在距神权政治的夏商不远的周朝是可以理解的。不同的是,夏商时的审判是将审判权完全交给了神,而誓审的审判权则已经转移到世俗的法官手里,仅仅是借助神的力量来保证审判结果的贯彻执行。在这里神意服务于人意,神权色彩已经大为减弱,司法文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kHmjT2whJjmzS9GmlXNoF04IxOcHC7/COcTdMIn96imnDNau1u05TEbACtgw+P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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