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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先秦的民事诉讼制度

夏商周是先秦时期三个主要的王朝,夏商两朝由于刚刚进入文明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现象的能力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以致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由于不能解释而充满畏惧,从而为宗教活动提供了温床,在司法上也受到神权法的笼罩。

商朝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神权政治时代。“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是说商朝统治受命于天,因此,对现实社会的刑罚称为“天罚”,而借贞卜以决定司法判决,称为“神判”。但是商朝的神权政治也打上了宗法的烙印,譬如殷人专奉的天帝,实际上是商统治者的祖宗神,天上的帝廷不过是地上王廷的投影,而至商朝后期,国王控制了贞卜,卜辞中出现王贞的字样,表明国王控制了神权,实现了王权、族权与神权的统一,这为周朝建立以后神权政治的基本结束提供了可能。

由于夏商两朝一直实行严格的土地国有制,加上民事诉讼权利主体范围的狭窄,限制了民事纠纷的发生,进而也局限了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的发展。

周朝建立以后,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鉴于商末由于“重刑辟”而失去民心招致败亡的教训,把治国的基点放到重民、保民上,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 的千古不朽的命题。同时,他大力宣扬有德者可以得天下,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明德”在于以德化民,“慎罚”在于用“中刑”“中道”,同时还实施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政策,使国家稳定而富强,开始崭露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曙光。至周朝中期以后,土地国有制遭到破坏,向着私有制过渡,出现了土地的买卖、转让、租赁等现象。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发生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引起了不断增多的法律纠纷。由此,司法机关发展了,在铜器铭文中还记载了一些典型的民事诉讼的案例。 GmWCPbTr29Fcm3ill9kkt49HdfrWH16NX5gSa/VX4dVGQn5KsDEtqD/ruJT81z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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