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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秦汉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诉讼制度得到出土简牍的确证

对于秦汉民事诉讼制度,在秦汉的文献中虽有论述,但语焉不详,缺少确凿的物证。《睡虎地秦墓竹简》《里耶秦简》的出土,不仅确证了秦“莫不皆有法式”之说是可信的,而且也对秦司法制度中的许多环节,如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限制,民事案件的取证与鉴别,判决的执行,等等,都提供了确证。

汉代的简牍较之秦简更为丰富,近年出土的简牍中,《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等基本再现了汉代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二、民刑诉讼的初步划分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汉儒郑玄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作了初步界定。如郑玄在为“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作注时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争罪曰狱,争财曰诉。” 这个界定虽然还不够科学,但以财产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主要标志,无疑接触到了本质。这在两千多年以前的汉代的确是难能可贵的,而且这个初步界定也适用于民刑事诉讼之中。秦汉时期,纯粹的民事争讼案件较为少见,更多的是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司法官对此类案件分别处理:民事争讼基本上按民事应负的责任处理,不动用刑责;但对刑事部分,则由法官按刑事诉讼处理,或动用刑责,或判处刑罚。这表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的先进性。

三、司法指导思想上的共性与区别

秦是以法家学说为指导,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汉是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强调“以德化民,明刑弼教”。因此,秦在司法实践中更尊重法律,依法断案;而汉虽也注意引律断案,但同时在儒家思想指导下“引经决狱”,法律成为经书的附庸。所以,秦汉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追求事实真相、公正判决,带有共性。但秦更强调依法判决,汉则提倡“引经决狱”、以礼断案,因而又有所区别。 +CvYpWT9gtjkmI2ssWSIS/5/eGQsWjz0iem0+9yp1ij3Qel3FtvG/mSthPbrrL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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