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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官的责任

秦时选官以能力为首要考量,所谓“审民能,以赁(任)吏”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了秦官员应该遵守的一般准则,颇具史鉴价值。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夬(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 img (率)之,正以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 img (愿)。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员(圆)。尊贤养孽,原壄(野)如廷。断割不刖。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恿(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审耳目口,十耳当一目。安乐必戒,毋行可悔。以忠为干,慎前虑后。君子不病殹(也),以其病病殹(也)。同能而异。毋穷穷,毋岑岑,毋衰衰。临材(财)见利,不取句(苟)富;·临难见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大(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过(祸)去福存。

此外,还对官吏的劝民、理政诸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谨之谨之,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尝(偿)。术(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长。以此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殴(也)。

·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毋罪毋(无)罪,【毋(无)罪】可赦。孤寡穷困,老弱独传,均 img (徭)赏罚, img (傲)悍 img 暴……

汉朝武帝时,为延揽治国理政的人才,下诏“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这种以贡士荐贤为目的的察举,对茂材的要求虽然很高,但可以不拘一格,面向一切吏民。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诏:“丞相、御史、中二千石举茂材异等直言极谏之士,朕将亲览焉。” 丞相、御史、列候和州郡长官都可以作为举主,每年由州郡长官依照较为固定的标准向中央举荐。随着定期定规格的察举办法的实行,茂材的选举渐次出现泛滥。东汉章帝于建初元年(76年)下诏,认为当时“选举乖实,俗吏伤人”,指出:“政无大小,以得人为本。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材、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

对于司法官的选任,既重视法律素养,又严定失职的惩罚。秦时以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所谓“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秦律确立了“不直”“纵囚”“失刑”等罪名,用以惩治司法官或故意或过失的失职行为。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 img 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凡是罪重而故意轻判,应轻判而故意重判,为“不直”;应论罪而故意不论,以及故意从轻认定案情,使其达不到判罪标准,为“纵囚”;至于失刑,则是因过失而处刑偏于从轻。犯此三种皆要“治以律”,即依法判罪。

为了使官吏准确地援法断案,秦统治者要求官吏熟悉法律,尤其要熟悉奉职范围内的法律。每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吏核对法律,所谓“岁仇辟律于御史”。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再执行,否则治罪。

汉朝在司法官的责任方面基本沿袭秦律,但在罪名的表述上更为准确。如司法官故意减轻罪犯的处罚,秦律为“故纵”,汉律改为“出罪为故纵”。法官故意加重罪犯的处罚,秦律为“不直”,汉律改为“入罪为故不直”。《汉书·功臣表》注曾载:“(戚圉侯季必)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 “(商利侯王山寿)坐为代郡太守故劾十人,罪不直,免。”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秦汉对司法官的严格要求保证了判案的质量,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 D/Mk8eLAJGr45GSV8kouv3s4zeRxmDXBbxIIC5sPgsn7oSXWqXyDzThRZqOSye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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