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民国山西禁毒委员会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周子良 方美娜

摘 要: 烟毒之祸甚烈,犹如洪水猛兽,戕贼人民身体,荼毒民智民德,破坏社会安定,危及民族生存。烟毒之祸于民国时期的山西来说引发的已不是贫富问题,而是生死问题。山西作为禁毒的模范大省,对毒品问题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尤其是查禁毒品委员会的成立、相关禁毒法规的制定与实践对遏制毒品犯罪起过很大的作用。民国山西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实践表明,禁毒问题不仅仅是遏制犯罪的问题,同时也是生计问题、心治问题、利益权衡问题。

关键词: 民国 山西 禁毒委员会 法律实践

民国时期的山西深受毒品的戕害,虽然厉行烟政,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当时因为出色的禁烟工作而被誉为模范省,但是随着禁烟工作的严厉推进,也同时衍生出了新的社会问题,替代性毒品的趁机而入引发了新的社会隐患;据《拒毒月刊》记载,“本省烟土供不应求,价目高涨,未断烟瘾的平民吸用不起,于是代替鸦片的麻醉药品如金丹吗啡白丸等等,便大发利市了”,于是金丹毒料等新型毒品大肆盛行,禁毒工作成为当时山西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法律实践背景

(一)山西省禁毒委员会的成立

“照得金丹料面纯属毒物,其害之烈。甚于洪水猛兽。非特金融漏卮岁亏亿万,且恐丧身败家,亡国灭种,行将不旋踵而立至,若不严行查禁,为害诚不知伊于胡底。省府有鉴于斯,对此等毒物,恶如蛇蝎,绝对查禁,期于六个月内,彻底肃清,当于省政府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议决,组织查禁毒品委员会并制定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业经明令公布施行,本会并于十月三十一日正式成立各在案,茲特剀切告诫” 。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是省府为肃清烈性替代性毒品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是特殊社会环境下的特殊性产物,“本会为查禁含有吗啡、高根海洛因等毒质制成之金丹料面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而设定,名为查禁毒品委员会” ,民国山西查禁毒品委员会的设立以“彻底肃清毒品”为宗旨,拟“本会於本省毒品肃清后撤销”。

(二)民国山西禁毒委员会法律实践的缘由

“晋省厉行烟禁、業有年时,往日成绩,自有可言、惟其烟禁森严,所谓金丹料面吗啡海洛因等毒品乘隙而入,前项毒品之危害烈于鸦片、尽人皆知、蓋吸食较便,蔓延自速,故不数年,已布满全省,计每年输出金额在数十百万、沾染嗜好者,倾家败产、卖妻鬻子,致死不肯悔改,长此浸淫,不数十年,势必至于民穷财尽”

1.毒者之烈性甚于烟祸

民国山西政府厉行烟禁,不料烟祸未除,新患又起,“不意鸦片之毒未除,供鸦片代用之粗细料面与机器泡等毒品乘间输入,吸带吸食均甚便利,而其毒则千百倍于鸦片,被其毒者身死户绝” 。可惜当时民国社会不论富庶,均甘之若饴,家破人亡,身死户绝,有百害而无一益,新型替代毒品因其毒性更烈,死亡的加剧与社会的破败现象更加惨烈。关于烟者与毒者之间毒性的区分,《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一条中有所阐述,“本条例称烟者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称毒者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他化合物或配合而成的各色毒丸”。新兴替代性毒品是烟者毒性的再提炼。

烟者,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这种定义多指生鸦片和罂粟植物,而人们所吸食的大多指最终熬制成膏的成品。“鸦片者,由罂粟子房内取出之汁加工煎熬而成者也” ,在老者的口述中,也称“福寿膏”。但是,罂粟的最初功能是药用功能,“欧人有名提欧弗拉斯得发明罂粟汁为药中极品。流入中国名为阿芙蓉,初为医术药品,参合调服,旋即燃吸吞用,变为毒剂” ,适量服用为药,过量贪服为毒。此种药品与毒品之间的界线,在于合理用量,过度使用,便会成为毒品。毒者,吗啡、海洛因等化合物或配合而成的各色毒丸。以吗啡、海洛因为典型。“吗啡者,由鸦片制练所得。一八一七年发明于德国用为药剂,后因欧西人士注射吗啡针或吗啡制丸吞服以助精神,遂成毒剂而蔓延世界,各国尤以在中国及印度之销额为最钜,其毒性较之鸦片更为酷烈,故习用吗啡者,日用五厘或八厘则与燃吸一两鸦片者之烟癖相等,则必发生肺炎、肾脏炎、败血血毒等症,鲜有能享五十岁者” 吗啡毒性较鸦片更甚,残害身体,缩短人的寿命,主要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和麻痹作用,继之延髓部分麻痹,最后导致呼吸中毒麻痹而死亡。鸦片中含吗啡成分7.06%—19.46%,一般来说,生产一公斤吗啡需要十公斤鸦片。吗啡的致死量100—400mg,吸食海洛因极易成瘾且难戒断,长期吸食者瞳孔缩小、说话含糊不清、畏光、身上发痒、身体迅速消瘦,容易引起病毒性肝炎、肺气肿和肺气栓塞,用量过度会导致昏迷、呼吸抑制而死亡。海洛因致死量50—70mg,“据太原医士之报告,高根海洛因等等毒品,专门麻痹人类之神经系,吗啡士的年等等毒品专能兴奋人之血液,愈是高等动物,神经愈发达,受其毒害亦愈大,染吸之后,迳入脑髓,故嗜此以止痛苦止疲倦者,实脑髓受其毒麻痹而失其直觉也,经一次之麻痹,衰一次之脑力,减一次之精神,由是一次衰弱一次不知不觉以至生命被其剥夺,每兴奋一次,减少一次之血液,损失一次之气魄,不知不觉以至气血被其消灭,求生反以得死,求存反以速亡” ,由此新型替代性毒品之烈性可见一斑。

2.新兴替代性毒品嗜吸民财

山西厉行禁烟足为他省典范,但是厉行禁烟的同时,也是流弊暗生,禁止种植烟土,烟土供不应求,价格高涨,平民却烟瘾未断,烟土吸用不起,于是替代鸦片的新型麻醉毒品趁虚而入,占据市场,“麻醉药品的销路随土价涨跌而异,如汾州烟土价廉,吗啡就绝迹了,太原烟土价贵,金丹便充斥了,所以烟禁越严,麻醉毒物的传播也同时愈有机会” 。好利之徒贪图暴利不惜以身试法,毒品的运输藏匿方式也是奇巧百出,据孔祥熙博士报告,市场服用金丹的多至一百余万,每年耗费不下一万万元,兹将山西深受麻醉药品(仅金丹)毒害的典型县略表如下:

表1 山西受麻醉药品毒害的县统计表

此外,禁毒委员会成立之前正值农村经济破产之际,民生正值穷困潦倒之时,而省内之地,不论富庶,在毒品上的花销早已经超过了家庭经济的负荷,为困境再造为难之势。“及至十九年后,一般农村经济宣告破产,人民生计,陷于绝境,几有无法为生之势,狡猾者流,基于此种关系,遂铤而走险,群起从事于毒货之贩运,冀其免于饿死” ,而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其中利益巨大,可惜贩毒者群体还是少于吸毒者群体,“况贩运毒物,虽或能致富,然致富者为少数之人,蒙其害者,却为多数之人,且由此而获利者,以其来之既易,故挥之去也亦速” 。而在毒潮涌动的社会实境下,富者易贫,贫者愈贫,或是暴利引诱或是迫于生计,民国山西的资金外漏严重,加剧了农村经济破产困境下的悲剧,贩运者群体的富裕难以修复吸毒者群体的愈加贫困之势。山西人素以经商出名,但由于外部环境不景气,关东,外蒙古,西北受各外国势力钳制,经商事业蒙受霜雪,外来财源命脉受损,内部农村经济破产,坐吃山空,开源受阻,自当节流,可惜难断毒瘾纠缠。“据国际禁烟委员会统计,世界制造麻醉毒品工厂,计一百三十一处,每年输入我国数量为一百四十三万三千六百两(中国烟祸年鉴),而北平晨报记者云,料面在山西最近十年来,吸收山西金钱,至少在六万万元以上”“以六万万元平均分配于山西一千三百万人,则每人每年约有五元之负担矣” ,山西经济内外交困,毒品泛滥无疑雪上加霜,丹料充斥,而二十年漏卮 之数,竟在十万万元以上,由此积极经济之损失,可见民财之困。

3.毒祸腐蚀公序良俗

毒品大肆充斥市场,流行山西,虽穷乡僻壤,也无不有之足迹,所到之处,嗜吸民财,毁人体魄,蚀人理智。社会之态,无非公序良俗,社会秩序,无非法律秩序以及伦理秩序。

毒品是少数人的发财之柄,多数人的黑暗之源,贩运毒品者为取暴利,对此趋之若鹜且乐此不疲,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惮于烟禁日严,贩卖金丹转运不便,便将制造金丹等的原料暗自运回,在山西省内窝藏据点生产制造金丹,贩运改为制造,严重损害法律秩序、社会秩序。且毒品利益之诱惑,令不少商农弃其正业改为从事非法活动,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活动作为了其正当职业,以异邦之毒物害本国之同胞,图个人之利益,杀多数之好人,其行为较强盗尤恶,死不足惜。而吸食者无疑也在加速着法律秩序的崩塌,他们亲手摧毁着法律为保护他们而设置的屏障,“吸食者始而堕落,继而卖房卖田,终者卖妻卖女,流为社会之败类,为乡里所不齿,为妻子所鄙视,一旦犯法更要治罪” ,吸食毒品与其他犯罪之间构成的是连锁反应,吸食之祸势必引发其他犯罪行为,“其他蒙害之人,迫于穷困关系,为盗为贼,自意中事,扰乱治安,危害社会”

同时,伦理秩序也遭受着冲击与啃蚀。伦理,实为义务,人与人之间伦理的维持,实则是责任与义务的落实,中国社会为伦理社会,重血缘,重情谊,同时伦理也是一种精神与情怀,首推上承祖先,下续子孙,有违此责,即是对伦理秩序的一大冲击。“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 ,是较为推崇的伦理情怀,贩运毒品者,吸食毒品者轻则违法被限人身自由,重则丧命,无法奉礼,破坏伦理之义。下续子孙,是对家族精神的延续以及血脉的承继,“据医学界之试验,嗜吸料面鸦片金丹红丸者,必失其生育之能力,妇女纵能妊娠,亦必至于堕胎,即以神经脊髓被其耗失,气血被其消尽,不能生精养胎以维持其生殖之本能也,是嗜毒者,不仅本身之不幸,亦后世子孙之不幸。”

二、民国山西查禁毒品委员会法律实践理念

(一)内外法兼修

山西省查禁毒品委员会在自身建设上注重内外法的兼修,内部运行方面有《山西省政府查禁毒品委员会组织条例》《山西省查禁毒品委员会会议规则》《山西省政府查禁毒品委员会办事细则》,无论是人员的组成还是事项的决策都予以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事项的表决制度、回避制度、人员的选任制度、会议规则等都值得当今借鉴研究。关于对外禁毒工作方面,主要有《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山西省政府查禁毒品委员会查获制贩运输毒品案件特赏办法》,通过制定“惩治条例”与“特赏办法”来促进对外禁毒工作的执行。禁毒组织注重内外法兼修,内部组织建设与外部执行法则相结合有利于发挥组织的最大功效。

(二)赏罚并举

“八经篇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禁毒法令的立与行,也必避不开赏与罚,因人情而立法令,自古皆然,现今尤应效仿。民国时期,毒品泛滥成灾,山西省禁毒委员会也结合人情“好利恶害”的特点践行了赏罚并用的法律思想,特赏办法不仅奖赏揭发毒品犯罪的有功群众,也对在禁毒工作中有贡献的公务员进行奖赏。《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不仅惩治大小毒贩,也同时惩治徇私舞弊、贪赃渎职的执行禁毒公务人员,也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的公平的法律精神,禁毒工作赏罚并举的法律思想在现代禁毒工作中仍有着其现代价值,尤其是发动民间力量来助攻禁毒。

(三)以刑去刑

“查近来省内外对于本会查禁毒品,发生一种误会,不是说处罚料贩的刑罚太重便是说本会注意轻犯忽略重犯,这种错误的见解与禁毒前途关系甚大” 。当时民国山西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刑罚中包含了财产刑与生命刑,但也是由于其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于家庭个人而言“要知金丹料面的为祸比洪水猛兽还要厉害,我山西人民被其毒者尤昭昭在人耳目,最堪痛心的地方就是一染此种嗜好,便即使人促短其使命,灭绝其后嗣、倾家荡产,神气萎靡” ,于整个民国山西社会而言,社会状况堪忧,“我们山西近年来民穷财尽,百业凋零,其所以闹到这步田地,原因固然很多,而为金丹料面之大宗输入,人民之不自振作的成分实居多数” 。鉴于严峻的社会形势,毒品如洪水猛兽大宗运入山西,对于毒贩的打击自然也要严刑峻法,正可谓“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 ,真正的良法必须符合时代进化,缘社会情势变迁之故,当然严峻的生命刑与财产刑只是针对恶劣的特定犯罪主体,即“制造、运输、贩卖或意图制造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及“公务员庇护他人犯本条例第三条之罪或有收受贿赂情事者”,并非针对大众群体。此外严刑峻法的设立并非以惩罚为最终目的,而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来抑制、震慑更多的毒品犯罪行为,牺牲少部分毒贩的利益来获得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尤其不忍见我们三晋人民之自趋萎苶,才发起了拯救大多数人的慈愿,不惜牺牲少数罪大恶极的金丹料贩,审慎规定了极重的条例,以期惩一儆百,使贩卖者寒胆而洗手” 以达到禁绝毒品的目的,“完全是为社会排除危害,并非以杀人为目的” ,与“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 的夙愿是无异的,严刑峻法实质是出于“公平与善”的目的。

三、民国山西禁毒委员会法律实践的主要依据

查禁毒品委员会,系成立于民国二十年四月十一日,当时所根据之办法,为《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是一种单行法规。此条例于当时社会而言,也是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此时期,其他各省对于烈性毒物制贩之惩治,尚未见有单行法规之制定,闻山东方面对于惩治此种之人,绝以死刑处理,然无法规之遵循,只以韩主席一人之意志为执行之标准” “实为其他各省之首创省份”,山西省惩治毒贩,绝以死刑,是有成文条文的遵循,非以意志滥用刑罚。《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作为特殊的单行禁毒法规,也一度经历实行、废止到再恢复的情况,继而也存有《修正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的制定,此单行法规内容虽貌似苛责,但实际上也是与时代环境的互补品,即所谓因果环境,为决定现实之前提要件者,任何人不能反对也。此外,辅以《山西省政府查禁毒品委员会查获制贩运输毒品案件特赏办法》。

(一)《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

本条例依据山西省政府第五十九次委员会议决案制定之,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烈性毒品问题,兹以设立,凡制贩金丹料面暨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者,一经查获,定行按照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处以死刑并没收其财产,而抓获吸食者亦须追究其来源并案惩处,《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重在打击制、贩毒品行为,虽貌似严苛,但实属情理之中。虽酷似行政法规的外衣,内容却有几分刑法的意味。

犯罪对象。本条例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指含有吗啡、高根海洛因等毒质制成之金丹料面及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对犯罪对象的规定十分灵活化,并未作出狭窄性规定,“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既可打击当下盛行的毒品又可以在同类推定的方式下预防新型毒品的滋生,以达到严治当下,预防将来之变的双重效果。

犯罪行为。罪犯为贪一己之利,毁多数人之幸福,绞杀多数人之体魄,应为严重打击之对象,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制造贩卖运输或意图贩卖而持有前条毒品者交由临时军法会审判之,其在各县发现者由县长审判之”。“制造、贩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运输”行为为重点惩治对象,以及为其提供保护伞的官家行为,也被列为重点惩治对象,断掉毒品来源及毒品输入流程,是禁毒的初衷也是禁毒的必经途径。

犯罪刑罚主要是生命刑和财产刑。《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的特色在于严厉的刑罚,死刑与财产刑是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地方。“凡制造、运输、贩卖或意图制造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处以死刑”,另外本条例第八条对公务员涉毒规定也规定了生命刑,“公务员庇护他人犯本条例第三条之罪或有收受贿赂情事者,经审判属实时处以死刑并没收其财产”;对于赃物的处理,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凡查获之毒品,不论属于犯人与否均没收焚毁之”;第七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去向,“凡经本条例治罪者并没收其财产充作本省游民习会工厂专款,但得酌留犯者家属之生活费”;第九条“发觉犯罪在本条例颁行以前者仍归普通法院办理”;第十条“凡依本条例判处死刑者,审实后附其全案报由省政府核准执行,省政府对于所审结之案,认为有疑误者,得令复审之”。由此不难发现,规定虽为严厉,但也是饱含人道主义情怀与公平和善的艺术,关于死刑制度有对应的省政府核准制度以及复审制度,足以体现严刑峻法下的审慎之态。

表2 1931年11月1日—1933年11月底毒品案件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1931年11月至1933年11月这两年内,查获毒品的数量与枪决毒贩之数量比较观察,则第三阶段成绩进步,自系事实,不容讳言,然试计算此两年之内,毒品数量之价值为何如,以观其漏卮数目,按料面每两以六十元计算,共值洋十三万六千五百七十三元有零。丹棒每两以十元计算,共值洋六十八万八千一百七十元。两年之内,仅就破获者估价,竟有如此巨大之数字,其他未被破获者,尚不在估计之内,以此可知吾山西金钱之外流,在此两年之内,只有超出该数字之上者,却系无疑。《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的恢复与实行极其必要,是为当时社会情境所需要的。

(二)《山西省政府查禁毒品委员会查获制贩运输毒品案件特赏办法》

此特赏办法,在特赏对象、特赏标准、特赏原则、特赏经费方面进行了规定。

特赏对象为省级、县区级警团,主要是禁毒执法队伍。特赏标准在本办法第二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所查获毒品的毒性、数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赏:“(一)查获料面、吗啡、高根海洛因每两赏洋十元,其不足一两者由本会酌量发赏;(二)查获金丹机器泡每两赏洋五角,但查获在二两以下者则不发赏,其在二两以上十两以下者赏洋五元,其在十两以上者以此类推;查获乳糖淀粉咖啡精及其他制造金丹机器炮料得由本会酌量发赏”。

特赏原则。此外特赏办法的落实,必须以查证属实、案件戒清为前提,本办法第一条有言“凡查获制贩运输毒品案件经审明属实者,先赏洋二十元,然后再按查获毒品数量核赏”。同时第三条也表述了“凡查获之制贩运输毒品案件,经审判机关审结呈报后,由本会核定应赏数目指拨分发。”以查证属实,案件审结为发赏的前置性程序,不仅体现了以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思想,同时按审结结果、案件事实为奖赏前提也体现了惩治毒品犯罪的审慎思想。

特赏经费专款专用,毒品的前几项赏金来自于四种特定款项的支给,具体列于本办法第四条:“(一)吸食丹料案罚金,应提之一成,省禁烟经费拨归本会作充赏专款;(二)当抓获毒贩,因犯罪所得之款洋仍作充赏专款;(三)本会调查员查获之案件审明确保吸食办罪处罚者,调查员既不准提赏,所有提赏洋亦归作充赏专款;(四)各处审理毒品案件对于贩卖证据不充足而确有吸食嫌疑者,酌予处罚,此项罚金亦归作充赏专款”。这四种来源的专款,必须另行存储,不得挪作他用。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项亟待竣工的巨大工程,事关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支持。

四、禁毒委员会法律实践效果

第一,运贩减少,来源断绝 。据《拒毒月刊》记载,因山西省查禁毒品委员的成立及随之禁毒法规的颁布,禁毒工作在半年之内即已见成效,“运贩减少、来源断绝”即为成效之一。在禁毒委员会颁发禁毒法规之前,社会人士对于贩运毒品趋之若鹜,“山西丹料,多来自天津,一般料贩往来运贩,获利甚厚,致富较易,社会人士最为注目”,然而在相关禁毒法规颁布之后,此等社会形势有所改观,毒贩有所收敛甚至销声匿迹,或滞留异乡,或被绳之以法改造劳动,或因以身试法被执行死刑。《拒毒月刊》有记载言:“暂行条例公布之后,该贩等既已声名大著,皆悉抓获后即处死刑。于是逗留平津,不做归计,禁毒委员对于此等久著明料贩调查切实后,又加以通缉,故该贩等始则个人留外,继而徙家前往,运输之人,既已逐渐减少,丹料来源,亦无形消除。”禁毒委员会颁布的严刑峻法,对于当时的毒贩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贩运毒品的恶劣形态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至于山西境内,一般小贩,即查无确证,但有声名,即传送工厂,以故自禁毒委员会成立之后,截至今日,贩运减少,来源断绝,其为禁毒成效之征一也”。大小毒贩,情节有异,刑罚不同,当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践行了罪刑法定的原理,虽内涵有别,但精神相近。

第二,戒除者甚多 。禁毒委员会成立以来,禁毒法规的严厉推行及禁毒工作的大力开展,对毒品的打击力度甚大,以至于贩卖毒品的形势有所遏制,毒品价格奇昂,毒品贩卖方式隐蔽,毒品来源减少,价格奇涨,吸食者对于毒品的求得能力降低,相对而言,于是戒除者甚多。这在《拒毒月刊》之中有真实的写照,“毒品价值,本极昂贵,自严禁以来,逐日加增”。但此时毒品价格的上涨幅度也随着打击的力度增强而加大,颇为惊人,“据调查所得,各种毒品,较诸禁毒委会成立之前,其价值增至二倍有奇,且法令及严,一般毒品客贩,阴谋规避,售卖甚为诡秘”。这种现象可以概括为“价值既陡然增高,购买又极困难,以之吸食之人,因而戒除者甚多,其为禁毒成效之征二也”。

第三,和平戒烟药丸销售极为畅旺。“山西省政府为一般吸食丹料鸦片烟民戒除烟瘾癖起见,特制和平戒烟药丸多种,由省政府饬令各县区分售,俾烟民得自由领取,在家断瘾,自禁毒委员会成立之后,此种和平戒烟药丸,销售极为畅旺,足征吸食丹料者,多已趋向戒除方面,其为戒毒成效之征三也”。

第四,严刑禁毒以正视听。在禁毒工作的开展期间,社会舆论的走向关系着禁毒工作开展的难易度,正确的社会舆论对于立法的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于禁毒执法工作而言犹如双刃剑,顺则为柄,逆者如刃,当时的民国社会禁毒工作亦如此。“在查禁毒期间,社会人士,不明真相,曾有一度谣传,所谓查获,多系小贩,有权势者或为幸免” ,这对于当时的社会舆论影响至深,社会大众对于禁毒法规的颁布以及禁毒执法工作的开展并不存有高涨的热情与坚定的信心,即等同当今法治社会所谓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直接导致的是法律权威的丧失,这对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尤为不利,而当时禁毒委员会的禁毒执法工作的开展与禁毒案件的办理在引导社会舆论和培育法律信仰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拒毒月刊》有载“当今切实解释,通贴街衢,迨后屡获大案,或为著名料贩,或系素有权势,如正太路阳泉某站长,大批销售,某兵站总监包庇运输,均经一一破案,按法惩治,于是一般人士始明了查禁毒品,不畏权势,不避艰苦……具肃清之目的,绝非苟且塞责”,于是效果显著,“人存戒心,转相劝告,效力极大,贩卖者因而敛迹,吸食者因而改戒,其为禁毒成效之征四也”。

五、禁毒委员会法律实践的现代启示

(一)毒品问题既是犯罪问题也是生计问题

查禁毒品委员会厉行峻法,尤其是在毒品的制造、贩、运方面打击力度尤为强烈,将禁毒问题大体上视为了毒品的贩运问题。可是毒案的不能肃清或减少一定程度上说明,这并不是单纯的一个贩运问题,而是一个由吸食的供给关系上发生的生计问题。当时社会的经济处于凋敝状态,禁毒工作严厉开展之前的社会背景也是社会经济一片颓败,对此从民国二十二年中贩吸统计表中可见一斑:

表3 民国二十二年1—4月贩吸统计表

总体上来说,禁毒委员会在惩治贩运毒品的数量上颇有成绩,宏观上其总体禁毒功效不容置疑。但是在微观之处,还是隐藏着其他情况,依照《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严厉的死刑执行,按理来说会随着打击力度的深入,毒贩会基于恐慌与对死刑的恐惧减少贩运,贩运案件应有所减少。但是具体来看,从上表可知,随着死刑执行力度的严厉,三月较二月来说贩运案件数竟然有所增加,四月更是将近三月的一倍之多。由此可见,在严刑峻法下,仍有不惜为了利益以身试法之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自然巨利之下,也必有以命相搏之人。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顶风作案与社会经济也有着不可脱离的关系,在社会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中,家口众多,一般失业之人,为了维持最低的生存需求,迫于生活,也会铤而走险。所以毒品问题,总的来说是犯罪问题,但是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来看,也同样是生计问题。不论是民国社会还是现如今的社会,经济的保障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对社会民众经济水平、失业情况、教育情况定期进行调查研究,也是预防一部分群体犯罪的路径之一。毒品问题,不仅是犯罪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在严厉打击毒品问题的同时,也要对保障民生加大关注。

(二)禁毒问题是利益权衡问题

法益一说,也是权衡后的定论,无论是罪犯的犯罪选择还是国家法律的制定,都是在利益权衡之下的考量。毒贩在个人利益与群体幸福的权衡之下,择其个人利益;禁毒委员会基于社会利益与毒贩群体利益的权衡,选择牺牲少数毒贩的利益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幸福。禁毒委员会的严刑峻法也是利益权衡下的结果,且禁毒委员会的严刑峻法也并非为杀人而杀人,而是在当时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的社会现实下,不得已之反其道之法,可谓之以刑去刑,目的是止恶保善,正如牛希济《刑论》中说“刑罚之用盖将以革人之心,劝之于善,所以小罪轻刑,以正其失;大罪重罚,以励其众。……皆欲迁人于善,岂图断其肌肤,残其肢体,流其膏血,尽其性命,以逞于威怒者也?”同时辅以赏罚之举,以惩治毒贩,“人受阴阳之气以生,有情有性,性则为善,情则为恶,善恶既分,而赏罚随焉。赏罚得中,则恶止而善劝” ,赏罚并行,合乎人性且能达到止恶扬善的效果。禁毒工作也需要做好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大众力量不可或缺,对禁毒工作有贡献的民众予以嘉奖,赏罚得中应因时而变,情形严峻则可用重法严惩。不论是民国社会还是当今社会,毒品问题已经深蚀社会骨髓,针对家破人亡、道德败坏,世风日下的社会现象,运用严刑峻法的思想可谓“中”,重罚毒品犯罪,便是本着以刑去刑的法律理念,合人情,因时定,罚得中。

(三)禁毒问题既是法治问题也是心治问题

法律之刃,迎于毒品,效果显著,不容抹杀,但是也只是在极其危险的社会现实下的最终选择。民众忌惮刑威,自然有所收敛,但“民不畏死”的例子自古皆有,如果不能从情感上和心理上来撼动,那么严刑峻法也不是长远之计,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自古以来,人民极易模糊“畏刑”与“畏法”的界限,“夫民之所以畏法者何也?非畏法也,畏刑也。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是以畏之也”,也就是说碍于刑威而屈之,谓之“畏刑”,出于心智而服之,谓之“畏法”,社会理应从伦理教化上使民众以心服法,才能减少犯罪,预防犯罪,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而最为有效的入情之法,便是伦理教化,“伦即伦偶之意,就是说人与人都在相关系中,人一生下来就有与他相关系的人(父母兄弟等),人生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既在相关系中而生活,彼此就发生情谊,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因情而有义” ,伦理就是一种义务关系,随着关系远近、亲疏以及关系网的延伸莫不都有互相应尽之义务,之情谊。加强对伦理关系的培育与善良风俗的鼓励,碍于情谊,爱家人,从情谊关系网推广,也会尽可能地顾虑他人利益,减少犯罪的动机,从心里敬法。

总之,立足民国山西特殊的社会环境,从民国禁毒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山西省惩治制贩毒品暂行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践行,我们不难发现,在宏观上而言,禁毒效果不容小觑,但是于微观之处察之,可以发现民国时期的禁毒问题,是犯罪问题同时也是生计问题,是法治问题同时也是心治问题,惩治毒品犯罪理应适用严刑峻法但同时也应饱含公平与善的艺术,以刑去刑,止恶保善,同时加强社会经济保障与民生的维护,定期对社会失业状况、受教育状况进行调研总结以及注重社会伦理情谊的培育与公序良俗的维护,也是预防犯罪的路径之一,民国禁毒经验与研究结论对当今禁毒工作也是颇有价值。 72qLwMOTjdE9mAB5yg5uMsuISRt4WNmOjgmG7Z7qrqFL7mcokT8XdqceAhNyUGZ8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