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人权保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迈入人权保障全面法治化的新时代。本文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对人权保障的历史贡献、对加强新时代人权保障的启示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当代人权法治保障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和借鉴。
关键词: 彭真 民主法制思想 人权保障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1982年宪法,在强调整体结构的合理的同时对基本权利体系进行了完善,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彭真同志作为1982年宪法的主持起草者,主张通过宪法统一法律思想,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民主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框架基础,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彭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长期负责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其法制理念汲取传统法理精华,予以坚守,并不断创新、突破,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及人权保障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1982年,彭真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起草了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并将该条款置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条的位置上 ,反映了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联系,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
彭真明确提出:“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其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彭真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他认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是保证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
彭真一再指出,“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就是通过这种制度,经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管理国家,把国家的、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选举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1.为了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1979年,彭真同志主持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将直接选举由在农村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2.1982年宪法规定中,减少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选举权的限制,删减了对精神病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质性限制 。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是公民人权保障的基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性转折 。刚刚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的法制建设百废待兴,人心思法,在此历史背景下,彭真强调,“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掌握全国性政权以后,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管理国家,人治迟早出大问题,一定要靠法制” 。
1.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文革”后,彭真坚决要求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需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需得到保障。彭真复出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明确提出在1982年宪法的制定中增加“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这仍只解决了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具体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重新修改和颁布了《刑事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对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全面、系统的修改。
2.“文革”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起码的保护,1982年宪法在总结这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新增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第一次把人格权提高到宪法保护层面,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人的尊重,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3.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选举,二是监督。选举关系到如何合理地组织权力,而监督则是保障有效地控制权力。只有通过人民行使监督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符合民意,才能保证人民实际地参与国家管理。彭真说,行政机关不能随便侵犯公民权利,公民要有告状的渠道,也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民告官的制度 。在1982年3月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彭真指示在原本并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草案中加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重新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取得赔偿权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1982年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与1954年宪法相比,本条取消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迁徙自由权最早在《共同纲领》中便有规定,1954年宪法予以沿用,而在1982年宪法中,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提供保障条件,因而依据实际情况删减了该条款。
改革开放后,彭真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并身体力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原则的民主法制理论,为人权法治事业定下最初的总基调。在总结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不断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以强化,不断完善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正确方向和根本途径。
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对人权发展的保障。保障人权,就必须完善和发展宪法实施机制,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法。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国的人权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也日益广泛和充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制度,要严格落实宪法规定,健全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机制,确保违宪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追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善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及任免权。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1.切实使用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2.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通过的指导文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在人大内部建立我国国家人权保障机构,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组织法,设立专业性比较强的人权委员会或人权保障委员会,负责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人权保障机构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负责全面制定我国人权发展规划,同时具有执行和监督职权,是我国关于人权保障的专门机构 。
改革开放后,关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逐步增加,但仍远远未能满足全面覆盖人权保障的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十九大报告指出应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重点任务和推行举措。
1.知情权既是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监督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的保障。我国在近几年开始普遍推行信息公开制度,但主要是依靠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没有提升到宪法权利和制度的高度,更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保证,从而使得这一制度缺乏权威性,公民的知情权也就难以落实。
2.人格权是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在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人格权的法治保障任务,凸显了新时代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为贯彻落实宪法和十九大报告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此加以完善。
3.迁徙自由权是我国1954年宪法沿用《共同纲领》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1982年,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当时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提供保障条件,再加上经济因素的影响,1982年宪法对迁徙自由权并未加以规定。立足当下,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限制迁徙自由权的掣肘已消灭,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完善社会主义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章节重新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地位。
十九大报告号召我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这正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和目的。学习研究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对于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实现、进一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和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