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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中的法律文化

郝铁川

摘 要 近代以来,反思中国传统文化的功与过始终是一个不绝若线的学术热点问题。尽管国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复杂,但核心是儒学。对待国学和儒学的态度,往往是一个国力大小的投射。国学要想与现代法治有机结合,能够为现代社会服务,必须实现三大转化:一是国学要从崇拜公权转向适度地警惕防范权力,二是国学要从提倡义务优先转向法治提倡的权利优先,三是国学要从“天人合一”向“天”“人”适度相分、从内倾文化向适度外倾文化、从重视内心体验转向重视科学实验和论证等转变。我国古代的《三字经》《千字文》《女儿经》《弟子规》等经典儒学著作中,都包括丰富的法律文化,需要当代认真研究与反思。

关键词 国学 法律文化 《三字经》 《千字文》 《女儿经》 《弟子规》

一、《三字经》中的法律文化

明代著名理学家吕坤说:“初入社学八岁以下者,先读《三字经》以习见闻,读《百家姓》以便日用,读《千字文》以明义理。”在民国时期,“三、百、千”发行量惊人,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中国现在销行最多的书是什么?就我所观察还是《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大学》《中庸》《论语》《孟子》。”近代尚且如此,古代对此类蒙学读物的重视则肯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性善论基础上的德治论

中国古代与西方不同,大体是在对人性和权力信任的基础上坚持“礼治”和“德治”,或曰“德主刑辅”。这和儒家的性善论密不可分。先秦儒家对人性为恶、为善是有争议的,孔子对此没有明说,孟子方明言人性为善,但荀子主张人性为恶。后世性善论似乎占据主流地位,而对性善论传播贡献最大的,当数《三字经》。它开宗明义就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三字经》作者(相传是宋元之际宁波大学者王应麟)在这里实际上是综合了孟子和荀子的人性论思想,孟子道性善,荀子言性恶,但荀子在性恶后面马上来了一句“其善者伪也”,就是说,虽然人性起初为恶,但经过礼义教化等后天的人为努力,是可以由恶变善的。既然认为人性本善,那就必然主张治理国家当以“德治”为本。“德治”的核心是实行教化,所以,《三字经》大量内容用来宣传重教和重学。关于教化,《三字经》突出家庭和老师的责任:家庭教育方面成功的例子是“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老师成功培养优秀弟子的例子,《三字经》未举,但最后强调了“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强调学习的重要性方面,《三字经》主要讲了三点:一是指出人不学习,就无法成为人:“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二是学习要刻苦耐劳,虽穷犹不忘学、虽老犹不忘学,《三字经》举例来说:“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披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辍。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三是读书的顺序是先读“经”、次读“子”、再读“史”:“经既明,方读子”“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不知何故,《三字经》没提“集”,是否“子”“集”难以截然分开?

(二)“三纲五常”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

中国古代需要处理的最基本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所以不少学者称中国传统文化为“伦理”“人伦”文化。“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正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三字经》重点论述了“三纲五常”,它说:“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三字经》按照“三纲五常”的观念叙述历史的演进,对不符合君臣大义的历史更替皆用“篡”“争”等字眼,如“至孝平,王莽篡”“魏蜀吴,争汉鼎”。学者一般认为“三纲”强调卑幼服从尊长,“五常”则强调在此基础上相互仁爱。所以,《三字经》说:“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此十义,人所同。”它还举例说,“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三)家庭以父子纵向关系为主轴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深刻地指出,西方家庭自古以来以夫妻横向关系为核心,而中国古代以父子纵向关系为核心。因此,前者容易强调爱情、平等,后者容易重视传宗接代义务和尊卑。《三字经》要儿童记住的就是按照传宗接代要求而来的“九族”关系:“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这样,“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就容易树立了。

(四)学而优则仕的文人理念

余英时先生曾经指出,西方知识分子的理念和中国传统士大夫不同,前者强调独立、批判,后者强调批评性地参与和建设。因此,中国几千年之所以文明薪火相传不尽,就在于知识分子“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以积极的角色促进社会发展。这与孔夫子提倡的“学而优则仕”理念不可分割。《三字经》强调了这一点:“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它体现了古代士大夫“知行合一”“学以致用”的特色。

《三字经》比较可贵的是,它在阐述三纲五常时,没有把君臣、父子、夫妻等伦理关系单向地绝对化,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在阐述人人都要学习时,没有歧视女性,因为它列举了“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蔡文姬,能辨琴。谢道韫,能咏吟”等女性例子,冲出了“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藩篱。

二、《千字文》中的法律文化

《千字文》是古代以至民国初期流行最广的儿童读物,在传播中华法系的法律理念方面作用甚巨。《千字文》的原名为《次韵王羲之书千字》,是用来教授儿童基本汉字的一首长韵文。它是一篇由1000个不重复的汉字组成的文章。据说是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502年—549年)为其公主练习书法而委托周兴嗣(469年—521年)创作的。《千字文》有句无篇,章法比较松散,今人一般依据清人汪啸尹纂辑、孙谦益参注的《千字文释义》的说法,将《千字文》分为四个部分。从第一句“天地玄黄”开始,至第三十六句“赖及万方”为第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阐人类历史的起源。先说“天地玄黄,宇宙洪荒。日月盈昃,辰宿列张。寒来暑往,秋收冬藏”等自然界现象的产生,再说人类“始制文字,乃服衣裳。推位让国,有虞陶唐。吊民伐罪,周发殷汤”的早期历史。最后指出治国的原则是教化优先:“化被草木,赖及万方”。从第三十七句“盖此身发”开始,至第一百零二句“好爵自靡”为第二部分。这一部分重在讲述人的伦理准则。在个人修身上要“克念作圣”,“女慕贞洁,男效才良”,讲究诚信;在孝亲方面要珍惜父母传给的身体,早起晚睡,让父母冬暖夏凉;在报效国家上要“学优登仕”,移孝作忠;夫妻之间要“夫唱妇随”,兄弟之间要“同气连枝”,待人接物要注意身份等级,“乐殊贵贱,礼别尊卑”。第一百零三句“都邑华夏”开始,至第一百六十二句“岩岫杳冥”为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主要表述从政可以封妻荫子、建功立业、光宗耀祖。例如,当大官可以进京城,看到“宫殿盘郁,楼观飞惊”,可以参加朝廷宴会,遍览皇家所藏图书,可以“户封八县,家给千兵”“世禄侈富,车驾肥轻”“策功茂实,勒碑刻铭”。从第一百六十三句“治本于农”开始,至第二百四十八句“愚蒙等诮”为第四部分。这一部分内容芜杂,通常被认为是讲述“君子治家处身之道”,但也不尽然。例如,按照“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原则,从政者如果遇到耻辱等不被所用等危险,就应及时隐退,“殆辱近耻,林皋幸即”(知道有危险耻辱的事快要发生,还不如归隐山林为好),并且耐得住寂寞,“索居闲处,沉默寂寥”。要耕田纳税,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大体而言,《千字文》是以《大学》中的“八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主线展开论述的,表现出来的法律思维主要有:

第一,“圣君贤相”的人治论。中国古代不像西方崇奉基督教的国家那样,认为只有上帝“全知全能”,人类犯有“原罪”,需要上帝拯救,“人治”没有合理依据。中国古代认为人性本善,“有治人,无治法”“徒法不足以自行”,理想的统治格局是“圣君贤相”。《千字文》说“吊民伐罪,周发殷汤。坐朝问道,垂拱平章”(安抚百姓,讨伐暴君,有周武王姬发和商君成汤。贤君身坐朝廷,探讨治国之道,垂衣拱手,和大臣共商国是),“俊乂密勿,多士寔宁”(能人治政勤勉努力,全靠许多这样的贤士,国家才富强安宁),即反映了追求“圣君贤相”格局的思想。

第二,行孝尽忠的人生理想。中国古代不像西方崇奉基督教的国家那样,把灵魂得救、皈依上帝作为人生终极目的,而是以在人间行孝尽忠、光宗耀祖为人生最高境界。《千字文》说“资父事君,曰严与敬。孝当竭力,忠则尽命”(供养父亲,侍奉国君,要做到认真、谨慎、恭敬。对父母孝,要尽心竭力;对国君忠,要不惜献出生命),“学优登仕,摄职从政”(学习出色并有余力,就可做官,担任一定的职务,参与国家的政事),即反映了行孝尽忠的思想。

第三,尊卑严明的礼治原则。中国古代不像西方崇奉基督教的国家那样,认为人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一样的儿女,相互之间都是兄弟姐妹。中国是重视人文伦理的礼仪之邦,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理念,“三纲”重等级,“五常”重亲爱,力图在差别对待中寻求和谐。《千字文》说“乐殊贵贱,礼别尊卑”(选择乐曲要根据人的身份贵贱有所不同,采用礼节要按照人的地位高低有所区别),“上和下睦,夫唱妇随。外受傅训,入奉母仪”(长辈和小辈要和睦相处,夫妇要一唱一随。在外面要听从师长的教诲,在家里要遵守母亲的规范)。“诸姑伯叔,犹子比儿”(对待姑姑、伯伯、叔叔等长辈,要像是他们的亲生子女一样)。“孔怀兄弟,同气连枝”(兄弟之间要非常相爱,因为同受父母血气,犹如树枝相连),即反映了尊卑与友爱相结合的纲常礼教思想。

第四,德主刑辅的刑治论。中国古代不像西方崇奉基督教的国家那样,认为人类具有“原罪”,法治源于防恶,而是认为人性本善,后来有的变恶,因此要“德主刑辅”。《千字文》说“何遵约法,韩弊烦刑”(萧何遵循简约刑法的精神制定九律,韩非却受困于自己所主张的严酷刑法),“诛斩贼盗,捕获叛亡”(对抢劫、偷窃、反叛、逃亡的人要严厉惩罚,该抓的抓,该杀的杀),即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与《三字经》相比,《千字文》所言的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等“五伦”关系是一种单向的尊卑服从,而非相对的双向尊重。这大概是因为《千字文》是周兴嗣以臣子身份而奉梁武帝的命令之作,不敢继承先秦儒家的五伦相对主义的理念。

与《三字经》相比,《千字文》强调当官要能进能退,在“退”上更加用力。例如,“节义廉退,颠沛匪亏”(气节、正义、廉洁、谦让的美德,在最穷困潦倒的时候也不可亏缺),“性静情逸,心动神疲”(品性沉静淡泊,情绪就安逸自在;内心浮躁好动,精神就疲惫困倦),“索居闲处,沉默寂寥”(离群独居,悠闲度日,整天不用多费唇舌,清静无为岂不是好事),“求古寻论,散虑逍遥”(想想古人的话,翻翻古人的书,消往日的忧虑,乐得逍遥舒服),“欣奏累遣,戚谢欢招”(轻松的事凑到一起,费力的事丢在一边,消除不尽的烦恼,得来无限的快乐)。这大概是作者周兴嗣以臣子身份向梁武帝表明自己“但问耕耘,不问收获”的恬淡之心吧。

三、《女儿经》中的法律文化

《女儿经》把女性的一生分为出嫁前和出嫁后两个阶段,分别阐述了女性出嫁前和出嫁后应遵守的人与人关系方面的言行规则,出嫁后的内容是重点,贯穿《女儿经》的一根主线是其文末明言的“遵三从,行四德”,“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三从四德”的核心就是一个字:顺,即顺从。用法律思维观之,就是义务本位,女性一生都要做个义务人。这和《圣经·旧约》中歧视女性的观念大体相似,而和《圣经·新约》中的男女平等观念有所不同。《旧约》凸显男权,轻视女性:在《创世纪》中,夏娃首先违反上帝教导,受蛇(魔鬼化身)引诱,吃知善恶树上的果子,然后又引诱亚当吃,以致人类背上“原罪”,这有点类似中国古代的“女祸论”。《旧约》还规定:“你(夏娃)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你应该全心全意为了丈夫,他应该管辖你。”到了《新约》时代,提倡一夫一妻制,男女具有一定的平等。因此,《女儿经》的法律思维主要是:

第一,女性出嫁前要顺从父母、哥嫂。《女儿经》对此说道:“女儿经,仔细听,早早起,出闺门,烧茶汤,敬双亲”“父母骂,莫作声,哥嫂前,请教训”。女儿没有向父母、哥嫂提出不同想法的权利。

第二,女性婚后要孝敬公公和婆婆。《女儿经》对此说道:“出嫁后,公姑敬”(“公姑”是指公公和婆婆),“事公姑,如捧盈”(如同捧着装满了水的容器,要小心伺候),“公婆言,莫记恨”(对公婆的话不能记恨)。儿媳没有向公婆提出不同想法的权利。

第三,女性婚后要顺从丈夫。《女儿经》虽然主张妻子可以劝说丈夫为善,如“(丈夫)出仕日,劝清政,抚百姓,劝宽仁”,但如果丈夫不听,妻子也要顺从。例如,《女儿经》说:“夫君话,就顺应,不是处,也要禁”(丈夫说得对,妻子要听从;说得不对,妻子要忍受),“丈夫说,莫使性”(对丈夫的话,不要使性子),“夫君怒,说比论,好言劝,解愁闷,夫骂人,莫齐逞,或不是,陪小心,纵怀憾,看你情,祸自消,福自生”(丈夫发怒时,妻子不要火上洒油。丈夫骂人时,妻子不要跟着一块逞强。如果是丈夫不对,妻子则要向人家赔不是。纵然对方有理,也会看在你的面子上不闹了,祸消福生了)。

第四,女子婚后要教育好子女。《女儿经》对此说道:“有儿女,不可轻,抚育大,继宗承,或耕耘,教勤谨,或读书,莫鄙吝,倘是女,严闺门,训礼义,教孝语,能针业,方成人,衣服破,缝几针,鞋袜破,被人论,是不是,自己寻,为人母,所当慎”。这就是说,对儿子要让其读书耕田,光宗耀祖;对女儿要让其遵守闺阁礼仪,擅长针线活。

第五,女性婚后如果无子,要鼓励丈夫纳妾。《女儿经》对此说道:“最不孝,斩先脉,夫无嗣,劝娶妾,继宗祀,最为切”,这表明女性的重要使命之一是为丈夫延续血脉,传宗接代。

第六,女性婚后要努力维持家族成员之间的和谐。一是妯娌间要尊卑有序(妯娌们,要孝顺),有什么不妥的话语和事情,也要隐忍,不要吵架,免得让公婆不安、邻居耻笑(妯娌多,都一心,本等话,莫生瞋,同茶饭,莫吵分,一闹嚷,四邻听,任会说,非为能,吵家的,个个论,公姑闹,不安宁);二是对伯母和婶子之间的事情,一定不要插言、传话,否则会引起她们不和(姆婶事,决莫言,若闻知,两参商),对伯伯和叔叔之间的事情,也不要多言(伯叔话,休要管);三是如果自己的孩子和别人的孩子吵架、打架了,要批评自己的孩子,不要注重他们之间谁对谁错(孩童闹,规己子,是与非,甚勿理);四是对小姑子和小叔子要注重迁就,因为他们尚且年幼(姑儿小,莫见尽,叔儿幼,莫理论);五是对仆人不要苛刻,也不能放纵,(奴婢们,也是人,饮食类,一般平,不是处,且宽忍,十分刻,异心生,若太宽,便不逊)。

第七,女性婚后要注意维持好邻里关系。中国向来认为“远亲不如近邻”,对邻里关系非常重视。《女儿经》对此说道:“邻居人,不可轻”,关键要做到不嫌贫爱富:“我家富,莫欺贫”,“他家富,莫眼热”;不媚尊欺卑:“分(辈分)尊我,固当敬,分卑我,也莫陵”;不斤斤计较:“些小利,莫见尽,论彼此,俗了人,学大方,人自称”。

第八,女子婚后如果操持家务,则要注意完粮纳税、服从官府法令、远离诉讼官司。《女儿经》对此说道:“里长到,不可瞋,留饮酒,是人情,早完粮,得安宁”,对基层官吏不可鄙视,要热情招待,早点完粮纳税。否则,“略不逊,讼自起,公差到,悔则迟”,行为违法了,官司缠身了,衙役来抓了,后悔莫及了。

虽然《女儿经》总体上是宣传封建道德和法律的核心“三纲五常”,不合乎今日人权浩浩荡荡之潮流,但其中也有一些与今日社会文明契合的若干理念。例如,吃饭的时候不要大声说话:“凡笑语,莫高声”“动匙箸,忌声响”,这一点恰是不少今人做不到的;无论贫富贵贱,都要给予起码的尊重:“奴婢们,也是人”“我家富,莫欺贫”“他家富,莫眼热”“分尊我,固当敬,分卑我,也莫陵”,这一点恰是今日纠正一些“仇富”“欺贫”之风所需提倡的;买卖要公平,不可短斤少两:“升斗上,要公平,买物件,莫亏人”,这一点恰是今日打击传销、假冒伪劣邪气所需弘扬的。这表明中国古代既有冷酷的尊卑关系,又有温情脉脉的仁爱关系。孔子的核心思想是“礼”和“仁”,前者强调尊卑贵贱,后者强调人际相爱(当然是“爱有等差”)。他是想以“仁”缓和“礼”的森严对立,使社会既有秩序,又有温情。这样,我们就更加理解了《共产党宣言》的话:“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

四、《弟子规》中的法律文化

《弟子规》(原名《训蒙文》),是中国传统的启蒙教材之一,作者是清朝康熙年间的秀才李毓秀,后经贾存仁修订改编而成为《弟子规》,共360句、1080个字,三字一句,两句一韵,和仄押韵,朗朗上口。其内容采用《论语》“学而篇”第六条“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的文义,全篇先为《总叙》,然后分为《入则孝》《出则弟》《谨》《信》《泛爱众》《亲仁》和《余力学文》七个部分,分别阐述弟子在家、出外、待人、接物与学习上应该恪守的守则规范。《弟子规》里的“弟子”不仅仅是指小孩,而是指圣贤之人的学生。《弟子规》中的法律思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轻人负有善待老人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4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弟子规》强调子女要善待老人,“冬则温,夏则凊,晨则省,昏则定”,夏天子女要在睡前帮父亲把床铺扇凉,冬天寒冷时要为父亲温暖被窝。早晨起床之后,子女应该先探望父母,并向父母请安问好。下午回家之后,要将今天在外的情况告诉父母,向父母报平安,使老人家放心。“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父母生病时,煎好的药汤子女要先尝尝,子女应当尽心尽力地照顾;父母病情严重时,子女更要昼夜服侍,不可随便离开。但儿女对父母也不需要盲从,“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认为父母有过错,子女要和颜悦色、柔声低气地进谏,即便是父母不听,打骂自己,也无怨无悔。

(二)一言一行都要遵守尊卑有别的礼制

中国古代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始终具有道德和法律两种属性,《唐律疏议》即有“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的规定,这里的“理”,包括礼教在内。“礼所以别贵贱”,这是礼的实质。《弟子规》细致地描述了各种场合尊卑有别的礼节仪式,一举一动要长者为先:“或饮食,或坐走,长者先,幼者后”;不可直呼长者的名字:“称尊长,勿呼名”;在长者面前站或立皆听长者之命:“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路遇长者要赶紧趋前问候,长者无语时,幼者恭立一旁:“路遇长,疾趋揖,长无言,退恭立”;与长者说话,声音要不高不低:“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

(三)要按照礼仪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在古代,生活习惯属于礼仪的一部分,不受国法即受家法的约束。《弟子规》言及的生活习惯主要有:一是要讲究个人卫生。以前只说农业社会没有卫生习惯,但读了《弟子规》会觉得不尽其然。“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二是要衣着朴素洁净:“冠必正,纽必结,袜与履,俱紧切”“衣贵洁,不贵华”。要和别人比德才学艺,不要和别人比衣服饮食:“唯德学,唯才艺,不如人,当自砺。若衣服,若饮食,不如人,勿生戚”。三是饮食要均衡适量:“对饮食,勿拣择,食适可,勿过则”“年方少,勿饮酒,饮酒醉,最为丑”。四是一举一动要端庄大方,不要吊儿郎当,桀骜不驯:“步从容,立端正,揖深圆,拜恭敬”“勿践阈(不要踏在门槛上),勿跛倚(不要斜靠某物上),勿箕踞(不要两腿叉开蹲或坐),勿摇髀(不要摇晃大腿)”。

(四)要有爱人之心

中国古代没有今日立足于个体的人权理念,但有立足于人类的人道主义思想。“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对待奴婢也要“慈而宽”。不要嫉贤妒能:“人所能,勿轻訾”。不要嫌贫爱富:“勿谄富,勿骄贫”。《弟子规》讲的仁爱,没有跳出“爱有差等”的窠臼,它认为“同是人,类不齐。流俗众,仁者希”,对不“仁”的人则不必爱之。

(五)要尊重别人的财产权、住宅权和某些隐私权

古人非常注重打击盗窃罪,这就从一个方面尊重了人的财产权和住宅权。《弟子规》说:“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借人物,及时还,后有急,借不难。”到别人家里,先要问主人家里是否有人,主人问“是哪位”,要报上自己的名字,不要简单地答曰“我”,让主人还是不知道究竟是谁:“将入门,问孰存。将上堂,声必扬。人问谁,对以名。吾与我,不分明”。无论是从别人手里得到东西,还是把东西给予别人,都要分得清清楚楚:“凡取予,贵分晓”。对人的某些隐私不要揭示:“人有短,切莫揭;人有私,切莫说”。

当然,《弟子规》里也有一些很难为现代社会接纳的观念。例如,“丧三年,常悲咽;居处变,酒肉绝”,父母去世后要守丧三年,经常伤心痛苦。守丧期间夫妻要分居,不吃肉、不饮酒。这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三年什么也不做不符合现实。“物虽小,勿私藏”,现在小孩子都知道隐私权,日记私藏而不示人。

五、国学与现代法治的对立与转化

近代以来,反思中国传统文化的功与过始终是一个不绝如缕的学术热点问题。美籍华裔学者杜维明曾经感叹过,很多国家在处于落后、试图振兴的时候,都要弘扬自己的传统文化,以鼓舞民族的信心和勇气,如西欧的罗马法复兴和文艺复兴。可中国的“五四”前辈们却奋力呼喊“打倒孔家店”,无情批判中国的传统文化,这让他困惑不解。我国台湾学者林毓生则指出,这是因为中国学者具有“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传统思维方式造成的。本文认为,尽管国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复杂,但核心是儒学。对待国学和儒学的态度,往往是一个国力大小的投射。国家强大了,人们就会对自己的传统连带热爱;如果国力弱小了,有时候就会埋怨自己的祖先和传统文化。因此,文化是个舞台,支撑这个舞台的还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系列的硬实力,文化是软实力,离不开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支撑。

(一)国学总体上与现代法治是对立的

第一,国学体现的是泛道德主义理念,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泛道德主义”的基本含义主要是: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一切社会问题都是道德问题;一切学问都是为了表述道德要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是道德意识的增强,人人都要努力成为道德境界极高、超出常人能力的君子、圣人。如果说在欧洲中世纪,所有的学问都是“神学的婢女”,那么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所有的学问都是“道德的仆人”。文学方面要“文以载道”“诗言志”,法律方面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军事学方面要建设“仁义之师”,经济学方面要“重义轻利”,天文学方面要证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等。国学虽然范围很广,但核心是儒学。与西方中世纪一切学科都是为神学论证不同,中国儒学从汉代经学到宋明理学,再到清代乾嘉考据之学和今文经学,它们事实上都是在以略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论证道德。在泛道德主义理念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厉行“德治”或“德主刑辅”。它们的主要方法,一是树立榜样。比如在农村设立各种各样的牌坊,朝廷经常赐匾于“忠孝之家”,褒扬忠臣、孝子、贞妇等,让大家去学习。二是重视教育。兴办私塾、官学,政府编撰或确定道德方面的教材,如“四书五经”,同时允许民间自编道德教材,如《三字经》《弟子规》《女儿经》等。三是制定礼节仪式,中国号称“礼仪之邦”,有官方制定的礼仪,也有民间沿习的礼仪。“礼所以别贵贱”,礼仪的实质是封建道德的仪式化。四是制定乡规民约和家训。五是建立一些道德评议制度,如朝廷的谏议制度、皇帝起居注制度,民间的乡举里选、品评人物等。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与泛道德主义是不同的。泛道德主义假定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现代法治则假定人的本性是靠不住的,容易为恶的,不受制约的公权力最容易为恶,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泛道德主义认为一切问题都是道德问题,都要通过道德意识的增强来解决。如果道德不能解决,就用刑法来解决,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密切配合,民法的调整方法被排挤在社会纠纷之外,或者说民法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现代法治道德和法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各有优点,各有不足,因此不能互相代替。而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手段是法制,法制手段中首先是民法,其次是刑法。泛道德主义鼓励人们做专门利他而不利己的君子、圣人;现代法治不要求人们必须做利他而不利己的君子、圣人,也不允许人们做损人利己的小人,要求人们做一个利己不损人的中人,中人标准是法治底线。泛道德主义要求人人自觉履行奉献义务而不考虑自身利益,社会就会“大同”;现代法治认为人人都去自觉履行奉献义务是不可能的,应该按照尊重权利的原则,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捍卫、争取捍卫,不“为权利而斗争”,就是成全一些人的特权。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来要求社会个体放弃一些权益,但要给予社会个体合理的补偿。

第二,几千年来的国学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三纲五常”,现代法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自由为本,民主、法治为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三纲”是强调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绝对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体现的是权力本位;“五常”则是强调在绝对支配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提倡大家要和谐、亲爱。“三纲”冷酷,“五常”温情,“大棒加胡萝卜”。与国学不同,而现代法治以人权、自由、平等为本,民主、法治为用。民法是“万法之母”,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法。而民法就是一部人权的宣言书,是权利法。权利的实质是尊重人的自由选择。严复的《论世变之亟》对中国传统文化落后性的批评非常到位,他说,西方近代之所以和中国古代不一样,最关键的在于“自由不自由异耳”。他还说:“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进无疆,既盛不可复衰,既治不可复乱,为学术政化之极则。”“断乎不可合”虽然过于武断,但差异却是千真万确的。我建议盲目推崇国学(不对国学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人士,重温一下近代进步思想家严复、孙中山、陈独秀、李大钊等对传统文化的批评与反思。西方历史上没有中国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理念,即便是有,也远没有中国久远和顽固。古代希腊有自由人(当然不包括奴隶)平等、自由的理念,以致雅典公民不愿意做警察,认为警察是损害人的自由的。古希腊不少城邦、特别是雅典具有重视民主的传统。古罗马除了重视平民的自由、平等之外,更比希腊重视法治。欧洲中世纪从12世纪开始(或更早),民主(城市、教会、贵族内部等都存在一定的选举)、法治(如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成分日益壮大,14世纪以降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在西方普及了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做过明确阐述的不易之论。

第三,国学立足于人的“心学”,是直接调整心理、思想的学问,而现代法治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它不搞“思想侦查”,而只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而间接调整人的内心。

虽然我们把南宋理学家朱熹的哲学叫作客观唯心主义,但朱熹虽然“道问学”,最后仍落脚“尊道德”,回到人的内心塑造上。汤一介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是天人合一、情景合一、知行合一,一切学问都归结为心学。有学者把中国的文化叫作“内倾文化”,特点就是不重视论证,不重视实验,重视直觉,重视刹那间的感受和灵感。表现在法制领域就是大搞“腹诽罪”和“谋反”之类的没有行为也可定罪的“思想犯”,在审判中推崇费孝通概括的、靠直觉思维和内心体验的“看相式”审判方式。

现代法治是一种“外倾文化”,强调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说理在法庭,判决在法庭。为了辩论就要讲究分工,公安、检察查证是否有罪,辩护人、律师查证是否无罪或罪轻。程序是各种力量的博弈,最后产生公正,这就是外倾文化。

中国的内倾文化容易忽视程序法、程序正义,容易残害人的内心自由,明清时期的诸多“文字狱”就是典型事例。

(二)国学和现代法治对立的根源

第一,中国自然经济的历史特别长,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特别长,两种价值观念不一样。德国思想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里面讲过,古希腊古罗马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一是农业和畜牧业的社会分工,二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三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分工,这三次分工产生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中国奴隶社会没有产生这三次分工,只有农业和畜牧业分工,没有独立的商人阶层,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的小农社会,导致国学总体上推崇专制,讲究贵贱;而商人社会总体上讲究平等、自由。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现代法治推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源于商品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国学产生于熟人社会,法治产生于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讲人情,陌生人社会讲规则。中国人生活在以家族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的大小圈子里,不同的圈子实行不同的规则,缺乏一个普遍遵守的公共规则,所以梁启超、费孝通都说中国人过去有私德、无公德。陌生人社会互不相识,没有多少人情可讲,只能靠法治规则维持秩序。人们重视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意志自由,契约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现代社会是流动社会,是陌生人为主的社会,现代法治根源于此。

第三,国学产生于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容易把人视为实行纲常名教的工具,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为大”。现代法治产生于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社会,民主和法治密不可分。没有民主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根源于民主基础的现代法治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学和现代法治的对立,说到底是因为它们产生于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三)国学怎样与现代法治相结合

时代性决定了儒学总体上是与现代法治对立的。国学要想与现代法治有机结合,能够为现代社会服务,必须实现三大转化:一是国学要从崇拜公权转向适度地警惕防范权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正确的现代公法理念。尊重公权力和防范公权力要并行不悖,如果只想“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学而优则仕”,而不注意从制度上和胆量上抗衡公权力的滥用,那专制主义就容易发生。现代法治既要防止无政府主义,又要防范专制主义。二是国学要从提倡义务优先转向法治提倡的权利优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正确的现代私法(民法)理念。权利是做人应有的尊严、利益、自由的资格,如果没有这种资格做前提,就被要求去尽奉献义务,那与奴隶、会说话的工具还有何区别?在私有制社会,权利不靠恩赐得来,如同《国际歌》唱的那样:“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要提倡无私奉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私奉献,少数人可以做到,多数人做不到;一时可以做到,长期做不到。自己不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不会或很难自动送上门。三是国学要从“天人合一”向“天”“人”适度相分、从内倾文化向适度外倾文化、从重视内心体验转向重视科学实验和论证等转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正确的现代程序法理念。程序法落实了,那些“归去来兮”“真凶暴露”式的冤假错案才能避免。这三大转化的实质就是解决儒学如何从“内圣”开出一条“外王”(即如何和民主法治相结合)之道,这恰巧是近代以来的新儒家们没有真正回答的问题。

儒学实现三大转变转化是需要下列条件的:一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平等经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官本位”经济。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遇事讲规则、讲程序,破除“圈子文化”。三是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以选举、罢免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民主包括许多层次,但最核心的是选举权和罢免权。实践早已证明,儒学是可以转化的。儒家很重视“礼”,所以这里就以礼节仪式为例,推进中华民族优秀礼节仪式化的现代化,需要把握三个问题:

第一,只要和现代生活不冲突的礼仪,都可以保留。比如,中华民族礼仪传统中的热情、责任、敬老精神,它们和现代生活没有什么抵触。中国对宾客有接风宴,还有饯行宴,宴请伴随载歌载舞,喝酒通过酒令让客人参与其中,想方设法让客人吃得高兴。而西方祝酒仪式结束后,基本上就是自斟自饮,人情味不足。西方婚礼中的男女誓词体现的都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后责任,与国家社会无关,与父母双亲无关。而我们中国一般的婚礼誓词是男女双方要“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互拜”,这里的天地实际是指国家社会,高堂是指父母双亲,这表明夫妻双方不仅要有互爱责任,同时对国家社会、父母双亲也负有责任。中国敬老,一般40岁之后要开始举办寿诞礼,春节要回家与老人团聚,春节早晨要对长辈行跪拜礼,第一碗饺子要送给家中辈分最高者。而西方人从不愿说自己年龄,也没有敬老活动。在注重礼仪的科学性方面,西方的亲吻礼还不如中国的揖让之礼讲卫生。西方的见面握手之礼容易互相传播疾病,没有多少科学性。而中国古代人们日常见面既要态度热情,也要彬彬有礼。比如一般性的打招呼,在传统上行拱手礼。这些礼仪都做到了身体部位互不接触,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比西方亲吻、握手等礼仪要科学。

第二,要注意借鉴现代西方礼节仪式中的科学、平等、人权精神,有些东西可以直接拿过来为我所用。例如,在饮食方面,西方人实行分餐制,中国人实行共享制,事实证明,分餐制是讲卫生、防治疾病传染的良好方式,不分餐的共享制是病从口入的重要渠道。次如,美国老师上课的基本习惯是把一堂课分为两半节:上半节,老师提出问题或该课的内容;下半节,老师让学生围绕问题进行讨论,由学生自由发言。老师会肯定每一个学生的表现,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结论。再如,美国人十分讲究“个人空间”。谈话时习惯于两人的身体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是在120至150厘米之间,最少也不得小于50厘米。行走于街巷时,不得窥探别人院落,更不得未经许可进入私家宅院。

第三,融通古今中外,推出具有时代性、民族性的中华礼仪。例如,在饮食礼仪方面,西方人的分餐制较科学,中国人的共餐制较有人情味,结果演进下来,现在就出现了有自用筷、有公用筷;或一人两双筷,一入自己口,一用夹菜肴;小菜共用,其他菜分食,等等,这些礼仪吸纳了中西饮食礼仪之长,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西方人说没有三代培养不了一个贵族,国学要成功地创造性地转化,适应现代生活,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无法分割的,两者须比翼齐飞。 WNAfxAxcqnMafGnWOTv/CkxquiErdEoQf0QNsyfpBX0bI4IfQurklUD5Kowa9V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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