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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

黄 涛

摘 要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凝聚民族的价值共识提出的战略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不仅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组织建设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当前理论界流行的法治理论进行反思和总结。当代中国以个体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传统法治理论不能充分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需要,当前的法治理论亟待建构一种将共同体价值和个体价值相互融合起来的新的权利观念,以更好地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要求。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建设 价值个体主义 共同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报告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部分提出这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的。这24个字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的理解,这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之后,理论界开展了丰富的研究,尤其是关注核心价值观在具体的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体现,积极探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前的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工作的重点和要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于理论研究者而言,这无疑是思考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指导性原则。一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当代中国已经发展形成的法治理论之中,就会给当前的法学法治理论研究带来全新的视野,这就是使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从对于个体权利和形式法治的强调转向对于权利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法治的实体价值的强调。这一法治观念的转变不仅能使我们清晰地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差异,而且也能使我们清晰地看到当前中国法治理论应该具有的内在品格。

一、当代中国法学界法治理论发展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关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以来,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历经30多年时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形成对于法治的一些规律性的看法。从总体上看,法治理论的研究者们大致从三个角度来讨论法治:第一个是从规则的角度,认为法治意味着普遍规则的治理,强调法律规则不同于政策或其他类型的规则。作为法律规则的规则应该是普遍的,不能是针对特殊个体的立法;应该是公开的,不能够秘密立法;应该是稳定的和明确的,这样就不至于被误解,等等。第二个是从价值的角度,认为法治的核心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是对公权力的约束。第三个是从国家形态的角度,认为法治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在国家组织法中赋予司法机关以一定的权威,从而使之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者。

就目前的理论发展状态而言,法治是与普遍规则的治理、与个体权利的保障和公权力的约束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对于法治的看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并且伴随着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过程而得到发展和完善。在理论界对于法治的认识方面,越来越与当代世界的一般法治理论相一致,这一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对于法治的一般特征的阐释,其中尤其以1959年国际法律学家大会发表的《德里宣言》中所阐释的有关法治的三项内容为典型,(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旨在维护各项人权的立法。(2)行政机关要在接受法律约束、不滥用行政权力的同时,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3)公正的司法程序、独立的司法机关、自由的职业律师群体相结合,确保司法公正。

当代中国的法治严格来说是形式主义的法治,也就是说,当代法治理论的核心在于遵守规则,法治被视为普遍规则的治理,法律至上因此成为当代法治的核心要义。这一点几乎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在法治观念方面的共识。即便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也看到,对于法治理论的关切也更多的是与遵守特定的规则联系在一起的,法治的标准实质上源自于是否存在一系列具有特定品质的规则。如今研究法治的学者们仍然热衷于援引20世纪下半叶以来最富影响力的西方学者拉兹和富勒对于法治的界定。拉兹将法律应当可以预期、公开且明确,法律应该相对稳定、不应频繁修改,特别法应该受到一般规则的指导作为法治的内容,其核心正是规则的品质。与之类似,富勒强调法律的一般性、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稳定性和同一性,并且将这些源于法律规则的内在品质称之为“法治的内在道德”。

遵守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体权利,权利的保障被视为法治的价值核心。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治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基本常识,法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权利法治或人权法治。这种权利法治或者说人权法治同上述普遍性的法律规则的治理联系在一起,认为普遍性法律规则的目的与核心在于人权保障。在过去30年来的法治理论的发展之中,我国法治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同个体的权利保护关联起来。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首先是同民主联系起来,民主与法治是80年代法学的一个核心命题,但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权利理论在当代中国被提出和传播,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人权理论的发展以来,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越来越强调将权利融入法治理论之中。权利或者人权的保障成为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法治理论中最为根本性的特征,权利理论中蕴含的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尊重个体的差异化的财产需求的原理,对于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助推作用。

最后,从法治的国家形态或者组织形态方面来看,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越来越强调司法权在实现权利保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众多国家机构之中,唯有司法权才是直接同规则的实施相关的。司法机关是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因此,强调法律规则的治理的法治理论当然会重视司法权的运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社会对于法治的强调始终是与司法改革同步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此后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开始展开,员额制、监察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这些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权的社会主义属性,更好地发挥司法在权利保障和公权力制约方面的效果。

综上所述,当前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形式法治,即强调普遍规则的治理,强调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的区别。第二是权利保护,强调个体的尊严,强调个体的合法权利不应受到损害。第三是权力制约,强调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行使,强调对公权力的监督。这三个方面,加上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性的原则,表达了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法治的基本理解。在过去的30年间,法学理论界围绕着这三个特征,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做了积极的探索。

二、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内在困境

在过去30年间发展形成的法治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直接产物。80年代的中国社会急需生产力的发展,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要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这就需要“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需要“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 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理论无疑是一场深刻的法治思想方面的革命,在此之前,法治被视为统治阶级运动的工具,个体的权利在这种统治阶级工具论意义上的法治观中毫无地位,而且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具有欺骗性的口号加以批判。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强调个体在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价值,重视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代中国的法治研究者们正是在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权利本位说的基础上发展和提出一套全新的法治理论来的。 这一法治理论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伟大决策。并且,这一法治理论也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这是一个主体性的时代,个体的利益、资格、主张、权限和自由开始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得到尊重。

然而,在经历20世纪90年代轰轰烈烈的市场经济建设之后,这一以保护个体权利、约束公权力和遵守规则为中心的法治理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内在问题。这其中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对于规则层面的法治的强调,使当代法治理论的研究走上了倡导形式法治的道路。认为仅仅凭靠遵守字面上的规则就可以实现法治,从而将关注的重点置于立法层面,强调在立法方面制定出全面的、具有广泛覆盖面的法律制度,事无巨细地对社会生活层面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各种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失业等各类问题的出现,此前的行为规范越来越无法调整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这就进一步促使了这种强调立法的法治思维的蔓延。工业化和技术化带来的风险社会的发展,更是加剧了这种立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思维模式。

对于规则层面的法治的强调,也使法律人的关切重点转向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规则。裁判的过程被视为一个逻辑性的适用规则的过程,这个逻辑性的思维之外的对象则被排斥在法律裁判的过程之外。实际上,这就造成了法律同丰富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逻辑上封闭的法律规则无法积极地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无法回应人们在道德生活中的追求,法律与道德越来越趋向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

其次,将个体权利的维护视为法治的核心要义,尽管符合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在中国社会进入到90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越来越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轨迹和要求不合拍。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进入到一个被社会学学者描述为“断裂社会”的状态。“断裂社会”的最突出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尤其是体现为“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 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失业问题、道德滑坡问题。在这个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个体实现权利的成本也越来越高,而对于个体权利的强调也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合作性的丧失。在社会生活层面,越来越强调一个合作的或者博弈的社会,而这种合作性如何在中国社会重建起来,成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和政治问题。

以个体权利的维护为中心的法治理论显然无法充分回应这个问题。甚至在很大意义上,以强调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为核心的权利理论阻止而非促进了社会合作形式的出现。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一度有学者在反思这种法治理论对中国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在法治理论的研究中,出现了一种不是以权利及其维护为中心,而是以义务及其承担为中心的法治理论,主张不是权利本位,而是义务优先。并且,开始反思权利为中心的法治模式,谋求使权利和权力统一起来,提出个体权利应该和国家权力具有一种有机的内在联系。除此之外,对于人权与和谐的内在关系的思考,使得一部分学者试图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新的法治理论的出路。这些都绝非偶然,而可以视为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法治理论研究者做出的内在反思。

在进入新世纪之后,法治的国家形态方面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果说之前的法治理论强调的仅仅是司法机关消极行使司法权的话,那么这一时期最大的变化是强调司法的能动性。能动司法作为一个严肃的法学理论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流行的法治理论的不足。能动司法意味着,法治必须具有一种内在的建构共同体秩序的能力。司法不应该是消极的,而要积极地回应个体权利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成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重点,对于当前的司法活动来说,司法仍然并不限定于消极的权利维护者的姿态。

这些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如果从传统法治理论的框架出发是无法给出充分解释的。曾经一度,在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之间出现了紧张和脱节的现象。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意味着传统的法治理论自身具有内在的理论困境,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时代性,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因此需要及时地加以更新。

三、法治的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根本上讲,在当前法治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法治的价值理念的问题。这是一种以人权的保障为核心的法治观念。这一法治观念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确立起来的,在当时中国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一本著名的讨论法治的著作中,明确将法治视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价值性的概念”, 法治的价值一般从形式和实体两个角度来进行研究。所谓法治的实体价值,指的正是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一系列观念,具体来说,是权力受到制约的状态,是个体自由的法律保障,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而法治的形式价值,则主要强调的是普遍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及法律的至上性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从法律规则必须得到遵守以及能够得到遵守的角度强调的法治价值。在当前的法治理论研究中,尽管出现了法治评估这样一些新的课题,但对于法治的认识主要还是从价值的角度出发的。在理论界盛行的法治理论中,法治的价值主要还是围绕着个体权利与自由的维护来获得认识和得到表述的。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经过艰难的发展过程,经过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猛烈的政治抨击,最终才在20世纪80年代整个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转向中得到肯定,并在接下来成为90年代中国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这是自20世纪90年代发展迄今的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为何要将权利保障作为核心要素的关键性原因。然而,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只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个要素,这个要素因特定时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点。强调个体的自我发展、保障个体的合法利益,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共识性的价值。然而,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一观念显然已经无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要求。换言之,我们需要从理论上去寻求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更新,需要反思这种单纯侧重于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是否能够充分地适应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侧重于个体自由选择的法治价值观,在哲学上反映了一种价值个体主义的出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这种价值观的出场有积极的意义。具体来说,这种价值个体主义“打破了传统社会以共同体道德价值为判断价值主体的伦理状态,将个体从共同体价值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赋予个体自由与独立的权利”。 我们不能仅仅将这种对共同体价值的打破视为一种资产阶级的价值形态,相反,它表达的是在政治法律生活中个体的出场和生长过程。这就是首先个体作为一个个体被树立起来,只有这个个体得到承认,才能发挥他的积极性;只有尊重和重视这个个体的感受,才能了解个体的真实需要。对于这样一个真实的个体的承认,就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主体。健康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依赖于一个真实的、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追求的个体。

然而,当这个个体从共同体价值的桎梏中摆脱出来之后,当这个个体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社会中得到磨炼之后,当这个个体进入价值领域之后,我们也看到,这种价值的个人主义解构了社会道德价值共识的公共基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利的个体,认为价值仅仅是个人的事务,“当价值个体主义把价值局限在私人领域内时,‘个体’的经验成为评判一切价值的衡量标准,人们开始放弃公共生活,而将所有精力放在不可被干涉的私人领域”,如此一来,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被割裂开来,“个体成了没有公共生活背景和公共生活参照的‘孤家寡人’,公共生活就此衰落,社会道德价值共识的公共性基础也在价值个体主义走向‘个体崇拜’的过程中被消解了”。

上述评论可以视为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的一种哲学性的归纳和理解,伴随着对个体权利和自由选择的认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开始出现道德滑坡现象。我们不能仅仅从“商业社会必然带来堕落”这种庸俗的伦理学角度看待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道德滑坡,而应该看到,这其实是价值个体主义带来的对共同善的消解。一旦个体成为价值选择的中心,共同体对善的追求就成为个体选择的一个选项,没有人强制个体做这样的选择。不仅如此,在价值个体主义的视野中,一切强制性的共同善都是外在的和压制性的,是个体可以拒绝的,这是从价值的个体主义出发得到的必然结论。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部分法治理论的研究者要对以权利为核心的当代法治展开猛烈的批评,“在我们面对整个社会实际上普遍以不守规则、轻蔑诚信、拒绝履约、崇尚暴力、欺侮弱者为荣时,我们必须回头审视我们所主张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基本概念为这种个人任性文化的流行起到了什么样的推波助澜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价值共识领域做出的探索。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式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提出的“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做出的重要论断”。这里所说的世界范围内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式下的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以及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背景。

我们要更深刻地理解执政党文件中作出的叙述。实际上,世界范围内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也好,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也好,反映的都是当代中国社会个体价值选择的自由。正是因为赋予个体价值选择的自由,才有世界范围内的文化的交流、交融和交锋,才有思想意识的多元、多样和多变。在某种意义上,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获得的成就,才使当代中国人变得更开放,赋予个体自由的价值选择,意味着我们今天个体的发展有了较之以往更大的空间。但与此同时,多元多样多变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方面的交流交融交锋,也使整个社会层面的道德共识趋于瓦解,并且在文化交流交融交锋中出现了“价值观的较量”,而在思想意识的多元多样多变中也可能走向价值观的迷失。

《意见》进一步指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面对思想意识的多元多样多变和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情形下,为了凝聚社会的道德共识做出的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体现,这一核心价值观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作出了价值规范,正如《意见》中明确表述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倡导者们强调的个体价值,十八大强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个体与共同体在价值层面的平衡。

在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中,个体的权利成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中的一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些表达个体权利要求的要素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层次的内容,在这里,个体的权利同平等、公正、法治这些当代法治理论中强调的制度性价值联合出场。不仅如此,在个体的自由与平等之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了更多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考虑到了个体在自由发展过程中的其他价值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在个体层面,不仅仅强调权利,也强调个体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在强调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作为价值准则,强调共同体生活对于人类生活的积极价值,表达了一种生活在属于我们自己的,并且个体之间和谐共处的共同体中的理想。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其实表达了个体与共同体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理想图景,只有在这个理想图景中,个体才能得到完善发展。并且,这是一幅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的理想图景,它的核心不仅是个体权利,而是将个体权利的要素纳入到一个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共同体的框架之内。有论者如此评价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构成一个严密的完整的价值体系。个人道德层面的价值是义务性价值需求,是生活、工作与社会交往中自然产生的价值需求。制度性层面的价值是权利性需求,是一个人安身立命、自由发展的价值保障。如果个人与制度层面的价值顺利实现,共同体满足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要求,个人承担了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那就是共同体层面的价值实现,是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良好状态。”

四、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为了凝聚社会道德共识做出的选择,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是当代中国社会道德意识培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练和概括,从理论层面彰显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价值目标及其内在逻辑,从现实层面反映了我国国家建设、社会治理与公民培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及其时代诉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明确地体现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理解和表达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且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中所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凝聚时代的道德共识提出的一系列道德原则。这些道德价值不仅体现了人类追求的共同价值,而且体现了中华民族在自身的生存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而考虑到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应该融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去。《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强调要“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和措施。2017年4月13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召开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电视电话会议,在这次会上,中共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治国智慧的当代选择,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无论古今中外,只要我们稍微了解一点政治思想史,就会知道,价值共识同样是支撑一个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这一价值共识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进入新世纪之后的中国人的内在价值需求的把握,这是在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较量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化的背景下,为了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和彰显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做出的战略部署。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张扬。在市场活动中,个体的利益和诉求得到了尊重,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的主要追求。然而,在此过程中,价值的个体主义也在兴起,这种价值的个体主义强调个体的自由,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观念上的巨大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社会和社会主义本身倡导的一系列集体价值和道德关切,造成了个体自由与道德价值共识的对立,认为个体是一个能够对价值进行自由选择的个体。因此,在价值判断方面,个体享有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治理论适应了一定时期的历史与社会发展,但这一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充分地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如果仅仅停留在传统法治理论的框架之内,就不能很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者应该反思之前的法治理论模式中预设的前提和理论框架,也就是说,要反思一种仅仅建立在个体权利基础上的,以约束公权力为核心内容,以强调遵守法律、法律至上为基本路径的法治观念。在这种法治理论的框架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联系无法得到充分地、内在的说明,这种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追求的,以法律至上为主要实现路径的法治观念,无法内在地接纳更广泛的价值追求。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亟待一种理论和思维方式的革新,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现有的理论框架之中。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的发展,对于现有的以个体权利为保障的基本价值的法治理论来说,就需要谋求一种新的权利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亟待确立一种能将个体权利保障和社会共同道德意识结合起来的新的权利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表达的个体与共同体相互适应、共同发展的观念,应该成为当代法治理论更新与发展的指导原则。新的权利观必需要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具体要求,将社会层面的权利需求同个体责任的承担和对共同体命运的关切联系起来,新的权利观必需不能仅仅是在价值个体主义的立场上形成的,一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代法治理论的价值观内部,我们就需要倡导一个不是以个体的利益、资格、主张、权限和自由为唯一关切的个体,而是要倡导一个权利共同体。在这个权利共同体中,个体不仅关切自己的利益得失,享有行动的自由,而且拥有高尚的情怀,尊重他人的行动自由,尊重他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在经济上富足,关心自己的完善人格,同时也关切他人的完善人格,热心公共生活的个体。培养出抱有这样的价值关切的个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只有培养出具有这样的价值关切的个体,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最终成功。因为只有这样的公民,才会真正地遵守法律,并且在对于自己的利益和自由选择的关切之外,关心他人乃至于整个共同体的命运。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为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研究者们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引。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必需反思以个体权利保障和约束公权力为价值核心的法治理论框架。法治绝非只是个体权利的保障而已,或者说,单纯个体权利的保障还不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充分体现。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权利保障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在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中必需认真对待的问题。而这就要求,在法治的核心要素,也就是权利的内部融入一种共同生活的要素,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治观的内部提供通道。必需超越个体主义的权利观,如果仅仅在个体主义的权利观的基础上,就无法吸收和容纳体现共同体生活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此同时,法治也绝非只是简单地遵守法律规则,仅仅从法律至上的角度来看待法治,无法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为我们反思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提供了指引。如果说个体权利是法治理论的核心的话,那么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说,这一关于法治理论的核心的认识尚不充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要维护的不仅是个体的权利,而是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这一伟大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个体的权利。我们不能仅仅抽象地关切那个具有自主选择能力的个体,而是要着力于培养一种关心他者、关心共同体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的个体,关心那个将个体和共同体的发展和完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个体,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关切,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更是它在根本上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的应有品格。

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生命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将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融入社会政治过程中,在全社会培育和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提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提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需要在具体制度和操作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不仅如此,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来说,还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理论的反思和构建之中,从而才有可能构建出一种属于中国当代学者独特贡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nY47EXnxny634Pc0R4+g+XJsT2vKP4NAJiDinoq+J6HcVhJAwJAiJJIxjScMA9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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