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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方式

刘风景

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对建设法治中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客观上存在着核心价值观的概括不够凝练、法律接纳能力不足、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法律实证主义影响等阻碍性因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须设置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推进。我国立法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各项立法,统摄立法的全过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良法 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过程,写入法律文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意义

法律不同于规律,规律属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范畴,而法律则属于社会意识现象,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具有明显价值取向的社会意识范畴。“不要指望任何人能够根据客观性和规律性这样的价值来回答法的终极性问题和解决法的最为困难的问题。” 古今中外,各个国家都注重将各自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转化为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准则。美国1776年制定的成文宪法和作为宪法附件的《权利法案》,以实际立法将某些价值判断或原则纳入宪法之中,在近代历史上被其他国家反复仿效。 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也有现实必要性。法律是由概念、规则、原则三要素构成的,核心价值观入法,意味着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概念、规则或原则;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效力等级、分属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核心价值观入法,也意味着它的许多内容在宪法以及各类法律法规文本中都有所规定。例如,宪法序言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除了宪法外,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之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当下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的重要目的,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典各编之中,最先出台的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突出的位置,许多条款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民法总则立法目的条款(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写入法律文本,转化为法律规范性要求,将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大力弘扬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民法总则“基本规定”部分的第4、5、6、7、8、9、10条即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都鲜明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例如,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原则记载着法律理想、目标,往往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直接体现。再次,核心价值观入法,更重要的是把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意识形态乃是从法律规章体系的角度,就社会群体的期望、目标和价值观所作的陈述。”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它是构成法律的主要素,被喻为“法律细胞”。“事实上,法律的规则是在人们共同意愿基础上制定的。它是实施疏导的‘建筑’;它是积极有力的力量,正如规范运河流向的航道;它将规定堤岸内河水的流向,指挥着洪流在堤岸里流动。” 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则,才能成为人们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例如,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条款从法律上给予善行有力支持,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有助于匡正社会风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对建设法治中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作为一个规范地自治体系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体系所植根的更广阔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之间存在接合地带,而立法就牢牢地盘踞于此。” 立法并非中立的、客观的活动,它追求着自由、平等、秩序、效率、人权等价值目标,并使整个法律体系都以特定的价值因素为担保。马克思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的自私自利,只能是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 如果核心价值观没有入法,人们就无法期待其有效地融入执法、司法和守法之中。立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引领作用,核心价值观入法是从源头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由于立法在整个法治建设中所居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核心,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二,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法律的内容是抽象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复杂的、易变的。意欲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预先包含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只能是无法兑现的幻想。“立法者须知,在预见和规定未来的法律案件和问题时,不可能一网打尽。他必须留下足够的余地,让当事人、律师和法官自行查明未来案件中的客观正义。他必须插入某些涉及公平、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的条款。他必须对权能之滥用作出一般禁止。” 在法律文本中设置一些记载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法律规范,可以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增强法律调整的应变能力,有效地化解纠纷,保障公民权利。

第三,推动法律制度变革。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事实因素都是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下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和多数人共同确信的价值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与其历史文化相契合,与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合。“如果现代生活环境不断变化,我们有责任考虑我们自己的原则和价值观应当如何适应环境;盲目地适用只在不复存在的环境中有意义的道德观点不可能是明智的。” 我们需要对法律抱有某种理想或愿景,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并不会降低理想的现实价值。人们对良法的期待与追求是无止境的,在社会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立法也须顺势应变,及时地立改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为法律制度变革和完善,指引前行方向、输入强劲动力、提供评价标准。

第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道德的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以法治国’也好,‘以德治国’也好,只能在一个诚实的社会里得以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充满了谎言和欺骗,而这种谎言和欺骗不仅存在于组成某一社会的民众、个人中间,而且成为一种制度性的、一贯的和大面积的实践,那么,无论‘法治’、‘德治’,甚至‘神治’对它都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需要从社会道德中寻求自己的正当性资源和社会支持。核心价值观入法,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德行基础,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遵行。

道德也需要法律的支持,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从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内心之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法的价值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社会关系理想状态的权威构图。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法律发挥着重要的工具作用。(1)确认作用。通过法,国家明确规定人们应当做、可以做的;不该做、不得做的;什么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承担方式。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法律的方式,把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制度化、法律化,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2)引导作用。“法律通过向期望的新方向引导行为,实现社会转变的目标。” 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就是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规范人们的行为,引领人们的价值取向。法律通过各种制度、机制、措施推动和促进人们的行为选择,来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3)保障作用。法律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发挥法律强有力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形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由法律的确认与保障,且得到严格而公正的实施,必将深入人心、广为奉行,具有长存不坠的生命力。

二、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障碍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意义显豁、现实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阻碍性因素。

第一,核心价值观的概括不够凝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应当高度凝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懂、朗朗上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三个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对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表述太长太多,不好记忆,凝练程度不够。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覆盖面宽、包含内容多,“核心”不突出;再者,24个字、12个词、三个层面的表述,层次繁复、关系复杂,造成立法时排序选择上的困惑,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难度。

第二,法律接纳能力不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这一命题包括两个侧面,一是作为“进入者”的核心价值观,一是作为“接纳者”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除了它自身的科学合理、深入人心外,法律的吸收、接纳能力也至关重要。对于正在迈入法治社会的中国而言,当下并非完善的立法现状,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制度障碍。习近平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制统一。 还有,由于立法能力不足,对立法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估计不够,行为导向错误、拉低社会的道德水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违背。例如,诱发“假离婚”现象频发的各类法律,就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假离婚”就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法律,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转移财产、恶意赖账,逃避赔偿责任,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骗取低保,逃避计划生育处罚,骗取商品房购买指标,出国等等。对此,固然可归咎于当事人法治意识不强、道德水准低下,但是更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发现,立法不够严谨审慎,权利义务内容设置不合理,不当地刺激放大人性丑恶的一面,成为“假离婚”等不道德行为产生的制度诱因。无疑地,这类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绊脚石,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障碍。

第三,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法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1)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在义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多种形式中。(2)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道德主要是通过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4)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在横向上有并列的法律部门、在纵向上由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构成,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每一事物要成为某种事物,就应该把自己孤立起来,并成为孤立的东西。” 如要实现和维护法律自治,就必须设置一套相对封闭的规范体系,以维护其相对独立的规范空间。在立法实践中,如果过于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封闭性,自然就会做出排斥法外因素进入法律系统的选择。

第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律实证主义仅研究从法律中获得具体法律判决的过程,关于人们用来得到正确的法律的方法,而如何正确立法的方法则不予涉及。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特征:(1)只管所谓“纯粹的法律事实”,认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都是按照某一种逻辑方案制订出来的,通过分析的方法可以找到一种能够尽量解释更多现存法律规定的逻辑方案。(2)把法律看作立法者或司法者有意识地制造出来的东西。(3)暴力和强制服从是法律所必不可少的。缺乏强制执行机构,法律就等于零。(4)成文法是典型的法律,因为这是国家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出的规定。(5)以功利主义哲学作为理论基础。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凯尔森明言:“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摈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后者是一个政治上的问题,而作为政治上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看作是一种自足的法律规则体系,并不关心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关系,无视法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律实证主义被认定为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和主导的法学方法,深刻地影响着具体的法治实践。受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法学患上了价值盲目症。在法律实证主义视野中,立法不是科学而是政治的任务,它的“去价值化”学术观点在中国就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论障碍。

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准则

从古典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渡,昭示着人们从对市场自发作用的无能为力、被动受制,向积极调控、主动干预的方向转变。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其功能也由对市场的消极认可、被动保护转变为对经济运行的主动调整、有计划的控制。因而,立法的目的性越来越强,价值因素也越来越突显。“随着现代立法形式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明确地反映和体现政策,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性质也在发生着变化,纯粹的‘法律逻辑’解释愈加成为问题”。 凡事皆有度,真理跨越一步就变成谬误。核心价值观入法并非随意、无节制之举,必须设置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推进。

第一,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法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它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使社会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法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通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政治组织工作和经济组织工作任务,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历史任务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法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风俗习惯、教规等,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任何公共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的根据并服从法律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能冲淡、减损、破坏或替代法律,切忌颠倒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次关系,必须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设置合理的行为尺度。法律设定的行为标准,应限于维系社会存续的必须程度上。如果简单地将法律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会使社会生活泛道德化,以至于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例如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不仅如此,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基督教劝人独身。在人们为某一种人制定了一条独身的法律之后,为使那些人遵守这条法律,就每天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立法者把喜爱至善境域的人们可以作为一种‘劝说’来实现的东西,竟当作一种‘戒律’来执行;这样,他既使自己疲劳,又疲劳了社会。” 法律设定的行为标准应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人法是为了广大的群众制定的,而其中大多数人的德行离完美的程序尚远。由于这个缘故,人法并不禁止有德之士所戒绝的每一种恶习,而只是禁止大多数人所能慎戒不犯的恶行,特别是那些损害别人的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如果这些行为不加禁止,就会使人类社会不能继续存在。谋杀、偷窃等等是人法所禁止的。” 如果法律规定公民必须与穷凶极恶的持枪歹徒勇敢地搏斗,规定公民必须将其合法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用来帮助生活困难的他人,那么因其设定了过高的行为标准,就无法为绝大多数人所遵守。20世纪初,美国新教徒基于道德上的考虑开始禁酒运动。教会认为,酗酒破坏个人的品德修养、浪费资源,导致个人破产、家庭贫穷,且降低工作效率、影响生产,妨碍社会进步和国家繁荣。酗酒不利于个人的自我拯救,破坏基督教劝人自我节制、促进社会道德进步的教规。新教徒为反对酗酒,欲以世俗的国家强制力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以保持纯洁的社会信仰。在他们看来,通过禁酒令主要目的不仅是维持社会秩序,更重要的在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为此,1919年1月16日美国宪法通过的第18条修正案,禁止任何制造、销售及运输酒类的行为。该法案经过近15年的实施,于1933年12月被宪法第21条修正案所废止。后来,人们对这次失败的立法例进行反思,认为其不足之处在于所规定的内容超出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并没有被大多数公民所接受、认可,违反禁酒令的行为屡见不鲜,大家不觉得违反禁酒令是不道德的,违法本身并无罪恶感,被逮捕时只是感到倒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而制定的,它不是以英雄、圣人为标准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第三,法律条款具有可执行性。“法律作为实现给定目的的一系列工具而具有的技术层面,表明它的词汇和用语不应单单被看成是对道德训诫的简单翻译。法律不是一组道德训诫和惩罚性强制力的简单叠加。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这要求它需要另一种形式的词汇”。 如果法律条款是无法实施的空喊、难以兑现的承诺,势必招致人们对法律的失望乃至绝望,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于这个“常回家看看”条款,有人认为它作为一种原则性宣示,表明立法者的态度,其可操作性并非最重要的立法关切。但是,偶尔的立法规定或许可以理解,如果一部法律文本乃至一个法律体系之中充斥了大量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不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法判决和执行时,这样的法律肯定是病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要遵循法治规律,明确规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经由严格的转化程序。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等因素构成,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法律规范。“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 并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内容都进入法律体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只与人类生活的一部分(主要是物质利益方面)有关。对人类生活中更多、更大的领域,法律最多也只是勉强涉及。“我们应当警惕以法治的名义不合法地追求主要的社会目的”。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法律强制”都是正当的,道德有其固有的调整范围,某些道德领地,法律不得随意进入。在维护法律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体系各要素间的关系越协调,法律对社会的贡献就越突出。实际上,法律原则就是为核心价值观等法外因素进入法律而设置的转化程序。法律原则既是法律的构成要素,又体现着社会一般道德意识和道德标准。许多法律原则都具有社会公理的属性,像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公理已被写入制定法中,就成为法内原则。假如不是彻底否定实在法的法律属性,“非实定的法律原则”的评价就需要在现行法律秩序的框架之内来展开。法律原则的阻隔功能,可以防止法外因素的不当进入,维护法律体系的独立性。无疑地,只看到法律原则的联系功能,而没有看到其阻隔功能,就会导致法外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的价值可以不经过严格的过滤、中介,避开严格的法律程序,轻易地就进入法律的地盘。所以,法律原则就承担着阻隔法外因素进入、维护法律自治性的职能。

四、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方式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进路决定出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在方式上要仔细掂量、正确选择。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立法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搞好社会诚信、社会公平、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立法。(1)加强社会诚信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2)加强社会公平立法。加强和改善民生立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3)加强社会文明立法。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4)加强生态文明立法。不断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提高立法质量。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体现。法有恶法与良法之分,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有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良法的实质标准,包括法律应保护自由、维护平等、体现公平正义、制约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形式标准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包括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溯及既往等。要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现到法律文本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保障。通过民主科学的方法制定法律,保证法律准确地反映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科学性的良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深入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将更加顺畅、有效。

第三,健全立法机制。传统法学大都仅研究从法律中获得具体法律判决的过程,至于如何正确立法的程序与方法则不予涉及。“在我们的法理学中,法律效力被追溯到法律通过这一事件和时刻而不是整个议会程序,准确地说只是因为,在法律通过之前的协商程序里,许多东西不能被看作该制定法的一部分。” 实际上,科学的立法机制与程序对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抓手。立法机关应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需要,编制科学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强化立法论证,讲足讲透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由和方式。明确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手段的分工。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除法律外,还有政策、纪律、道德、公约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面对各种社会关系,不能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要仔细区分、准确评估,采用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调整手段。法案的审议、表决,要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的价值诉求,收集人民对法律善恶评价,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第四,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制度。要确保制定的法律都是良法,首先要有事先的实现机制,通过民主科学的方法制定法律,保证法律准确地反映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其次还要设置事后的纠错机制,通过立法审查制度,及时地对违反宪法、上位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检视当下我国立法的现状,可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不在少数。例如,不咬人、只吓唬人的“稻草人”“纸老虎”条款,平时不起作用但随时会给人增加义务责任的“休眠”条款,弹性模糊的“橡皮筋”条款,相互间冲突矛盾的“打架”条款,阻碍中央立法实施的“梗阻”条款,妨碍深化改革的“绊马索”条款,含有立法地方保护主义内容的“主客场”条款,等等。对此,需要加强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良法的形成与维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五,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更为明智及有效地使用立法这一工具就要求对工具自身有更多的了解。就像工匠必须了解他所使用的木材性质和其工具的功能和局限一样,立法者也必须了解全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即立法学。” 在我国,立法工作队伍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要主体,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素质也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光有良好的愿望还不够,还需要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足够的立法能力做保障。

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仅关乎法治建设的成败,也关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建设的成败,更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败,是一项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伟大事业。“所谓的无价值或者价值中立的法、司法和法理学就仿佛一只风向标,只能随着各自所处的时代的统治者摇摆不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意义固然重要,但要避免各种各样的“直入”“乱入”“滥入”,应按照法律程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推进。在当代中国,立法机关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各项立法、统摄立法的全过程,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将其融入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yFK+XjKRTSW4MDnit7cNu6kCxV0ZrCXqb6LRTx07G7oOTNJ/2DPTwIqaa3bYf5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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