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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研究情况

(一)美国风险交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概述

美国的风险交流研究起步早,早期关注危机传播研究,注重危机发生后的传播策略,但其研究版图也逐步扩展到危机预防的范畴。这一趋势体现了危机传播在从“消极应对”迈向“积极管理”,它与危机管理中“阶段分析理论”的兴起有密切关联,该理论的优点在于突破了危机研究的“事件”视角,分析了一个综合性的、循环往复的危机全过程。危机传播不止于研究危机的“事后控制”,更要进行有效“趋势预防”。台湾辅仁大学传播学院吴宜蓁就认为“趋势预防”包括“议题管理”“关系管理”“风险交流”等几个研究领域。从这个角度看,“风险交流”属于“危机传播”的一部分。

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危机传播”是“风险交流”的一种类型或一个环节。比如,美国风险交流专家Lundgren和McMakin就将风险交流分为保护交流(care communication)、共识交流(consensus communication)和危机交流(crisis communication)三种类型,而Seeger认为风险交流的范围涵盖了危机的三个阶段:危机前(告知风险的相关知识)、危机时期(紧急告知风险损害的回避)以及危机后(新的风险认知形成),但是重点要放在危机前的预防工作上。

1988年,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提出了风险交流的七项主要原则,分别是:(1)将公众纳入法定合作伙伴范围;(2)审慎制定以及评估风险交流措施;(3)认真聆听公众的特定问题和担忧;(4)诚实、坦诚及公开;(5)同其他可靠消息源协调合作;(6)满足媒体需求;(7)表述清晰明确,富有热情。

1989年,美国国家研究院出版《改善风险交流》( Improving Risk Communication )一书,指出风险交流不应是聚焦于风险信息之上的单向传输,而是“在个人、团体、机构间交换信息和意见的互动过程。它不只与风险相关,还包括风险性质的多重信息和其他信息,这些信息表达了对风险信息或针对风险管理所进行的合法的机构性安排的关注、意见和反应” 。此定义强调各主体间的互动性和沟通内容的多样性,重新定位了风险交流。此后的研究也更明确地强调风险交流应是双向互动的,以构建多元共识和价值认同为目标。此书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1)引言;(2)了解危害和风险;(3)关于危险和风险的冲突;(4)风险交流和风险信息的目标;(5)关于风险交流的常见误解;(6)风险交流过程存在的问题;(7)如何改善风险交流活动。此书首次详细地介绍了风险交流的各个方面,成为美国乃至各国制定风险交流战略、进行风险交流活动的重要参考。

1993年,美国风险交流专家Peter Sandman 认为,在风险管理中,政府、专家与大众、媒体由于所处角度不同,对风险的认知也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预防风险行为。为有效地预防和降低风险,需要应用风险交流策略加强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专家与大众的沟通,统一对风险的认知,取得相互信任。这一界定意在强调互动的关键在于建立信任,信任研究也由此展开。

1995年,卡耐基梅隆大学教授Fischhoff [1] 将风险交流的发展概括为八个阶段,每个阶段均以核心沟通策略为特征并建立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

第一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使数据正确。

第二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告诉他们数据。

第三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解释数据的意义。

第四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使他们明白自己已经承受的或类似的风险。

第五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使他们明白这是一个对他们有益的协议。

第六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好好对待他们。

第七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与他们合作。

第八阶段:以上所有。

2001年,美国风险交流专家Sandman将风险交流活动归纳为四个阶段,即忽视公众—解释风险数据—开展风险交流对话—实现自身角色转变,进一步发展了Fischhoff的八阶段理论:公众成为独立的参与者,各方应当全身心地投入风险交流活动中,试图提出解决措施,并发现对于绝大多数情况,仅仅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此时他们要么放弃,要么意识到如果想进行有效合作,第一步就是改变自己。

2007年,塔夫斯大学教授Krimsky提出在当前信息时代,网络为风险交流提供了更多机会,公民更容易得到风险信息,利益相关者也更容易操纵风险信息达成自己的目的。信息民主化不一定能使风险评估活动在科学与民意之间达成一致。

2009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风险交流策略计划》( FDA’s Strategic Plan for Risk Communication ),介绍了风险交流活动的背景,界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的概念,描述了其活动原则,并提出了风险交流活动的战略目标。

2010年通过的《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则强调要公开立法和规则制定的流程。法案明确指出:为供应链中的不同环节,比如生产、分销和产品的销售环节制定新的安全标准,建立食品检测实验室和为食品追踪系统建立新的标准。

2011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出版了《沟通的风险与效益:一个基于证据的用户指南》( Communicating Risks and Benef i ts:An Evidence-Based User’s Guide )一书,从风险交流的基本流程、结构框架等各个方面详细论述了美国风险交流活动的过程,并且从食品行业从业者以及风险管理者的角度,对美国当前的风险交流活动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意见。

(二)欧洲文献综述

食品安全是近年来欧洲学者、律师、消费者代表以及欧盟和成员国政策制定者们非常关注的研究领域,被学者们认为是分析产生于跨国规制体系扩张问题(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和考察规制政策对于全体利益相关者(国内规制者、公共行政部门、食品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影响的典型领域之一。基于此,作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管理和交流)重要环节的风险交流也成为大家研究的重要选题。

欧洲学者们开展食品安全研究的法律框架包括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第178/2002/EC号关于食品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食品安全事务程序的法规》为代表的、具有横向特征的基本法律,以及涉及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生物技术、声明和广告、质量标志、特定食品类别等被称为“纵向法规”在内的一系列规范。这些法规已被法国南特大学Lascaux项目组收录于《欧洲食品法典汇编》,并以英、法、德三种文字出版,其中文版也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5月出版。

欧洲学者们普遍认为,风险交流包括风险评估机构与风险管理者之间的对内交流,也包括风险管理环节的对外交流。正如法国国家食品委员会(CNA)第73号意见《食品交流:信任的前提》,相当多的机构和学者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研究主要依据这两种不同的视角。

其中,以对内交流为研究视角的学者很多以根据2002年《欧洲食品基本法》建立的欧洲食品安全局在快速发展的食品法及风险交流政策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为主要研究对象,侧重于欧洲食品安全局在风险交流中的角色、任务目标、执行机构和运作手段。大多数研究成果认为,风险对内交流的关键,一方面是要确保科学的独立性(如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的分离);另一方面是要确保两者的有效互动,从而帮助风险分析者掌握数据信息以及风险管理者正确解读科学意见。这是欧盟在风险分析活动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即从成立单一的评估机构以确保完全的分离到设立联谊机构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互动。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最新也最具代表性的为Ashgate 出版社于2014年1月出版的《欧洲食品法及政策的基础:欧洲食品安全局十年》( Foundations of EU Food Law and Policy:Ten Years of 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

针对风险的对外交流,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在提供给公众关于潜在健康风险的食品信息以保障公众健康,与保护公司和产品的名誉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在大量研究成果中,西班牙Legal Agrifood Law Firm的律师Vicente Rodriguez Fuentes的文章《欧盟及西班牙的食品风险交流规制》( The Regulation of Food Risk Communication in Spain and the EU )给人以很大的启发。他在文章中指出:公众享有的对某种食品产品存在风险的知情权,与生产者名誉的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张而微妙的关系。这个问题关系到信息获取与信息披露的规则,但又不止于此。它还关系到如今官方进行的越来越多的同其他机构以及同普通大众之间开展的关于存在公众健康风险的交流活动,可能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有时甚至导致近乎恐慌的状态。食品预警中建议的产品从市场的召回便是典型的情况。其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可以是破坏性的,有时比任何种类的法律制裁都严重。依食品召回的经验,食品预警带来的经济损失,往往远远超过任何罚款的数额,至少是罚款的十倍以上。此外,因为这是一个跨国的系统,有时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机构能够对预警承担责任。他认为:原则上,制裁是由法律事先确立的,在一个给受影响方提供保障且无罪推定的程序实施后才被采取。当官方作出可能会产生严重经济影响的决定,进行风险通报交流的时候,是否也应作出类似的法律关怀?至少在影响可观的情况下,人们是否可以期待官方相关决定的作出能够尊重正当的程序,以及对受到影响的公司提供可能的法律救济?

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则侧重于如何科学地设计风险交流的程序,以便在考虑风险评估结果的同时保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因为风险评估固然确保了食品安全规制的科学基础,但是风险的接受与否除了科学判断,还需要考虑其他合法的因素。

再有,就风险交流而言,其针对的对象是食品相关的风险信息。但食品风险的信息有需要及时预警的,例如,欧洲爆发的大肠杆菌,也有针对少数人群的风险;又如,食品过敏,这个可以通过食品标识信息的提供,因此就这个概念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厘清风险交流和食品信息立法(预包装食品标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中,意大利Giappichelli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论文集《风险交流与产品安全间的食品法》( il diritto alimentare tra comunicazione e sicurezza dei prodotti ),其中的论文《交流与信息间的消费者保护》( La tutela del consumatore tra comunicazione e informazione )和《生物技术与风险交流:转基因食品的标签》( Biotecnologie e comunicazione:le etichette dei prodotti geneticamente modif i cati )等文章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

此外,鉴于风险交流的重要性,有欧洲学者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职能来进行研究,并设立专门的风险交流机构或者人员。就此种观点,可以参见意大利学者Elena Bellisario 的论文《食品安全与主管机构:横向与纵向的消费者保护》( Food Safety and Competent Authorities:Vertical and horizontal Consumer Protection )。

还有部分学者将研究视角投放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跨国规制问题,这也为市场全球化背景下从事风险交流研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视野。在这一层面上,除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官方文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外,还有必要提及一下意大利学者D.Bevilacqua 2012年出版的专著《超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食品安全》( La sicurezza alimentare negli ordinamenti giuridici ultrastatali )。

(三)日本文献综述

日本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及《食品卫生法》。前者颁布于2003年,最近一次修改于2015年,确立了保护国民健康至关重要的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理念,规定了政府、地方公共团体、食品行业从业者及消费者等的责任与作用,引入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设立了内阁下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后者颁布于1951年,最近一次修改于2014年,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及表示、卫生监视指导及检查方面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2003年成立以来,十余年间在其官网(http://www.fsc.go.jp/)上发布了三份报送书,分别是2004年(平成十六年)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状与任务》(食の安全に関するリスク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の現状と課題)、2006年(平成十八年)的《改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食の安全に関するリスク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の改善に向けて),及2015年(平成二十七年)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理想状态》(食品の安全に関するリスク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のあり方について)。第一份报告书介绍了风险交流的内容、目标与手段,分析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颁布前后的风险交流状况,并阐述了各相关者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风险交流的方法。第二份报告书包括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门调查中得出的见解,2003年7月以来风险交流的实施状况及任务,以及未来的改善方向。第三份报告书涉及食品方面存在的风险、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理想状态及各相关者应采取的姿态,附录中包含部分风险交流的事例。 1cy8CkJRwXl5o5FGqtObmSmD9jB2PmJTarCl0eO8r3yKJWbDe5IN63NdzfvBC7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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