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展开,信用立法与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取得跨越式发展,各部门的信用监管制度逐步落地,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
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齐头并进。2018年至2019年新修订的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信用制度,实现了信用制度与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日趋完善。同时,专门的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地方立法方面,除上海、湖北、浙江、河北等地外,其他省市的信用立法工作也在进一步推进。
在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方面,社会信用的标准化体系也正在形成,并在相关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截至2019年6月,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检索到信用类行业标准27项,信用类地方标准57项,信用类团体标准42项,信用类企业标准14项(由非征信机构制定的某领域信用系统标准),这些标准是信用国家标准在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领域必要的补充,共同构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设方面,信用联合奖惩的相关举措不断推出,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向纵深发展,全方位的失信联合奖惩正在展开,重点领域的治理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9年5月底,60多个部门共签署了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涉及慈善捐赠、婚姻登记、社会保险、政府采购、交通运输、检验检疫、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和统计等诸多领域,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格局正在形成。
在信用修复方面,信用修复呈现出精细化、差异化的发展特性,体现了包容审慎的原则。中央部门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中,涉及信用修复的部门规章3部,地方性法规4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已经形成了4种主要的信用修复类型:时间性修复、注释性修复、异议性修复、删除性修复。
在部门信用监管方面,随着信用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出台了一系列信用相关规定,进一步填补了相关领域信用监管的空白,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