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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

2018年至2019年,我国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展开,信用立法与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取得跨越式发展,各部门的信用监管制度逐步落地,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在立法方面,2018年至2019年新修订的多部法律规定了信用制度,信用制度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更加紧密,企业信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日趋完善。同时,专门的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地方立法方面,除上海、湖北、浙江、河北等地外,其他省市的信用立法工作也在进一步推进。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的标准化体系也正在形成,并在相关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实践层面,按照全方位、多层次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的总体要求,信用联合奖惩的相关举措不断推出,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向纵深发展。在审慎包容理念的导向之下,信用监管的实施路径和方法进一步优化,监管的精确化、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监管成效显著,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信用立法与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齐头并进

2018年至2019年,我国的信用立法建设进一步推进,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均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国家立法层面,信用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其他立法文本中体现信用制度,将信用建设融入各个具体的制度之中。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食品安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港口法》《广告法》《旅游法》,2018年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电子商务法》,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等法律均对相应的信用机制作出了规定(见表1-1)。第二,直接的信用立法工作稳步推进。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目前,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表1-1

续表

续表

在地方立法层面,除上海、湖北、浙江、河北等地外,其他省市的信用立法工作也在进一步推进。2018年至2019年5月,厦门市、江苏省宿迁市、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北京市、甘肃省等地区相继颁布了相关的信用立法(详见表1-2)。同时,《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也正在积极起草过程中。

表1-2

(二)我国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形成

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对于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标准分为信用基础类、信用信息类、信用服务类、信用管理类4种不同类别,我国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已经形成。2016年2月,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领域的信用标准化研究和实践应用工作。2016年7月15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社会信用标准”概念得到认可正式确立。截至2019年6月,TC470已经发布信用国家标准49项,列入制订计划的标准51项。截至2019年6月,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检索到信用类行业标准27项,信用类地方标准57项,信用类团体标准42项,信用类企业标准14项(由非征信机构制定的某领域信用系统标准),这些标准是信用国家标准在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领域必要的补充,共同构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与此同时,已发布的社会信用标准在相关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按照《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组织企业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至2018年,原质检总局连续5年组织企业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并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依据《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报告的评审工作。支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4项国家标准有效支撑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降低企业登记成本,节省企业注册时间。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方面的相关国家标准,推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三)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向纵深发展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这一核心,既是手段,也是目标。近年来,按照全方位、多层次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的总体要求,信用联合奖惩的相关举措不断推出。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开展有关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财政金融司”更名为“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2018年至2019年,信用联合奖惩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大范围内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正在形成。

1.完善信用联合惩戒的制度设计

2018年3月,为加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签署相关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已出台的备忘录切实落实好,并根据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同时公布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提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提出了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的退出情形。2018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委印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组织整治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和经济社会领域失信突出问题。

2.全方位的失信联合奖惩正在展开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围绕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经济社会发展高度相关的30多项具体任务。在联合失信惩戒的具体实施方面,国家各部门主要是通过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形式推进。截至2019年5月底,60多个部门共签署了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涉及慈善捐赠、婚姻登记、社会保险、政府采购、交通运输、检验检疫、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科学研究、知识产权、统计等诸多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正在形成。其中,2018年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1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1个(详见表1-3)。

表1-3

续表

3.重点领域的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各有关部门在重点领域积极探索惩戒的形式和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终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信用联合惩戒新常态。

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方面成效显著。2016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批捕30504件,涉及82833人;提起公诉27457件,涉及91464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件重大有影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334951件,比2017年增加97709件,同比上升41.19%。在案件数量同比大幅上升的同时,审判质效稳步向好,保护力度持续加大。

“保健”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止。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自2019年1月开展以来,全国共立案21152件,涉及案值130.02亿元,结案9505件,罚没款6.64亿元;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4万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亿元;市场监管总局先后5次曝光了100个典型案例,“保健”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止。

在治理欠薪方面成效显著。2018年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工资类违法案件数、涉及的人数和追发的工资待遇均呈现下降态势。同时,在2019年春节前夕举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共查处欠薪违法案件3.21万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1211件,为45.6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68.3亿元。

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9年4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7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37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80万人次,411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既是给失信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2018年至2019年,中央部门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中,涉及信用修复的部门规章3部,地方性法规4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其中,针对信用修复,浙江省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从各地各部门的实践来看,当下信用修复呈现出精细化、差异化的发展特性,体现了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违约或违法行为的性质适用不同类型的信用修复制度,是构建科学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基础。目前信用修复已经形成了四种主要类型:时间性修复(失信信息的保存时限可以视为一种时间性修复)、注释性修复(非主观故意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可以提出申请,由信息记录单位在不良信用信息上进行标注)、异议性修复(信用主体对于信息记录虚假、错误而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或修改的,属于异议性修复)、删除性修复(失信行为履行相应义务后即可删除不良信息)。

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取得跨越式发展

(一)“政府+市场”两套平台优势互补

在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三大平台鼎立的局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发挥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作用;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均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共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17年年底全面建成以来,拓展了涉企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开放共享,实现了政府部门间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联动响应。同时,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帮助公众节约融资成本、创造融资机会、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央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在时隔3年之后于2018年11月开始全面重启。截至2019年2月,全国共有133家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包括132家企业征信机构和1家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主要采集企业的非信贷信息,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培育企业信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具有重要作用。

(二)信息归集共享水平进一步上升

在信息归集方面,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归集黑名单总量1943万条,红名单总量67万条。收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44万条,收录重点关注名单827万条,收录双公示数据1.47亿条。截至2019年4月,人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9.9亿自然人、2591.8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分别接入机构3564家和3465家,年度查询量分别达到17.6亿次和1.1亿次。

在信息共享方面,以苏州、台州为代表的城市在政务信息与金融机构互联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苏州市企业征信平台、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有效增强了企业信息透明度,均被当地银行列入信贷“三查”的必经环节,在解决民企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模式值得全国复制推广。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方面,河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实现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等40多个行业领域的数据联网,通过在线大数据可视化分析来监测信用主体状况,实现“逢批必查”“逢办必查”。

三、各部门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随着信用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出台了一系列信用相关的规定,进一步填补了相关领域信用监管的空白,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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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管总局
(三)中国人民银行
(四)商务部
(五)国家能源局
(六)交通运输部
(七)国家卫生健康委
(八)国家统计局
(九)文化和旅游部
(十)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国家铁路局

四、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的特点

(一)企业信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日趋完善

2018年以来,企业信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日趋完善。国务院各部门高度重视信用制度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连续在两个重要会议上(6月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6月28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强调了信用监管的重要性,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2018年8月2日,公开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9月10日至11日,多个国家部委的机构改革方案发布,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管局8个部委确定了信用监管职能。2018年9月26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要求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强调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就要严厉惩罚”。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首次系统化构建了我国信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企业信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日趋完善为市场监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创新了政府管理方式,充分释放了市场活力,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信用监管的实施路径和方法进一步优化

信用监管是基于对管理对象的行为进行信用分类并据此采取差别化措施的新型管理模式,是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新型管理制度,是在传统行政管理的基础上经过制度创新发展而来的,是构建信用生态圈的基础桩之一。信用监管正在日渐成为国内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抓手。

当前,信用监管正由此前的粗放式管理阶段转入精细化管理阶段。在管理的对象上,由此前的“一刀切”转向差异化监管,注重管理对象的办事体验,因人施策。在管理维度上,从静态向动态管理转变,注重及时了解管理对象的最新状况,对于红黑名单及时更新,同时针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因时施策。在监管重点上,从事前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注重全流程监控,实施全过程管理;从主体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注重升级管理理念、能力和技术,实施精细管理。在监管主体上,从单部门向多部门管理转变,注重加强部门间合作,通过签署备忘录等形式实行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协同监管。在监管方式上,从随机向精准管理转变,实行线上线下监管并重,注重按需评估分类,实施零、近、远距离管理。

未来的信用建设应当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各项业务深度融合。因此,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强化业务与技术协同,加强运维保障,为各项改革深化夯实信息基础。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信用机制的作用范围日渐扩大

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通过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的企业主体已基本实现全覆盖,随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不断深入和部门间信息有效共享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在管理中使用统一代码。随着信用平台建设逐步完善,信用代码的应用场景正逐步丰富。

信用机制在各个行业的作用日益凸显。截至2019年5月,已有60多个部门签署51个信用联合惩戒备忘录,凝聚合力,信用联合惩戒的范围与力度不断扩大。通过各大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良好反响。

信用机制作用的地域范围正在扩大。同时,在地域范围上,全国各地的信用机制也在逐步落地。浙江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河北省等地区相继出台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措施和办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营造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同时,各地通过推广“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信易行”“信易批”等惠民便企的信用创新产品和服务得到广泛应用,“诚信”成为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可变现资产”。

五、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当前我国失信联合惩戒通过市场性和行政性的惩戒机制在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创造良好的市场诚信氛围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相比之下,信用联合激励措施稍显不足,中央有关部门签署的信用联合激励备忘录与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数量上相去甚远。(详见表1-3)在信用建设过程中,应当发挥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多重作用,在构建“失信惩戒”这一“信用推力”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的“信用拉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形成信用监管的“合力”。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的监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突出实施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重点措施、重点领域,做到“该奖必奖”“激励到位”,逐步规范、培养和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

(二)加快重点领域治理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实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是实现信用建设向纵深迈进的重要路径。结合当下市场监管的实践经验,应当着力加强消费领域,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推动各地商品交易市场加快市场信用服务建设,引导消费领域开展行业自律。同时,开展营商环境诚信建设,具体包括加强货物贸易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信用监管、构建外资企业信用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等的风险防控、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信用建设。另外,应当抓好重要领域商务信用建设,强化联合奖惩综合运用,探索区域商务信用建设机制,抓好商务诚信试点经验推广和整改提升,切实发挥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作用。推进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与商务大数据应用、地方商务信用等平台的对接。加强商务领域“双公示”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交换共享。探索与行业商会协会、平台型企业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安全保障。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各类民事主体的信用信息,都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因此,要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科学完备的信用制度。对自然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应当体现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的全过程,对自然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共同适用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社会共治的模式,通过产业界的自律和他律,打击打着“大数据”旗号而行信息侵害之实的黑色产业链,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规范的形成,通过包括市场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惩戒、共治违法违规者。 EbGBWZ0RNGmGV2lRbJSN5Bfuu8zcjKP3BVI+9yy4tdsi22UWQLdotMouE+Hsqr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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