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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惩戒措施清单等为依托,规范信用联合惩戒

目前,以“黑名单”制度为依托,信用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信用惩戒滥用、泛化等问题的出现,本质上都是权力没有被完全关进制度“笼子”里,进而出现了任性的一面。失信惩戒会对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产生较大影响,故应当遵循相应的法治原则,实现惩戒权力法定、惩戒措施法定、惩戒程序法定。失信惩戒应当秉持关联性原则、比例原则,制定惩戒措施清单目录制度,为行为人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同时增强信用惩戒的透明度,使惩戒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约束行政机关的惩戒裁量权。 Dt1d5MTeoc6J3gj65b4DmZ8U44quPY2mt1uFhGB2sgClJjpnSsKVXQdSG33e7I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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