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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体性规范

如果说立法对实体性规范的重视不够,听起来有点耸人听闻。但如果将之与程序相比,我国早期立法确实一定程度上存在只规定程序性事宜,将许多实质性规范留给执法部门、业务部门自己去细化的倾向。

从弘扬法治的角度分析,立法作为制度设计工作,必须在各个环节履行其弘扬法治的职责。程序正义固然重要,实体规范则更为根本。当然,从人类社会管理手段现代化的角度,立法对法治的弘扬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不得不顺势而为的职责。因为当今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都离不开法治方式、法治理念、法治手段的渗透。立法对法治的弘扬是必需的,有些甚至是不自觉的。 6XOBp5co++ZN/mIOEz3HpZQfW5DSVoyLnBF5SZ4kGzxTbBYLY89kZQS1P+Rn/t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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