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大生产是资本主义建立之初就出现的生产模式,时至今日仍广泛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实现了生产的规模化、分工的社会化,是当时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极大提高了生产率。社会化也带动了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例如,工厂、机器、工人阶级等。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不仅推动了经济模式的转变,而且带动了治理模式的变革。尤其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以工人阶级为核心的劳动者和以资本家为代表的雇主构成的两大主体逐步显现。而且,两大主体之间围绕着对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保护的博弈和妥协,最终确定了一套以劳动权为中心的权利义务体系,通过劳动法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进行分配。而这套体系正是现代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全面地调整着劳动关系的运行。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法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关系,本书以我国劳动法为例,解析劳动法体系当中社会化大生产的基因。正如本书第二章所言,劳动法的诞生离不开社会化大生产的这一客观条件。但社会化大生产对现代劳动法体系的具体影响,尚未得到深入考察。因此,本章将着力探究劳动法是如何对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