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端于英国,它将人类社会从手工业生产时代带入了机械化生产时代,揭开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序幕。1733年,机械师约翰·凯伊发明了“飞梭”,大大提高了织布的速度,纺纱顿时供不应求。1765年,织工哈格里夫斯发明了“珍妮纺织机”,开启了技术革新的连锁反应,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序幕。1785年,瓦特改良后的蒸汽机投入使用,为机器生产提供了更加强大和廉价的动力,大大推动了机器的普及和发展,将生产带入了“机器时代”。
随着工业生产中机器生产逐渐取代手工操作,传统的手工作坊的生产条件无法适应机器生产对运行环境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进行生产管理、扩大规模和提高效率,资本家开始建造工房,安置大型的机器并雇用大量的工人集中生产。一种新型的生产组织形式——工厂就出现了。工厂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快速成为资本主义初期工业化生产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伴随工厂出现的是工人阶级和劳动法。工人阶级是工业生产的关键力量,工厂规模的扩大,必然带来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保障等。但工业的现代化和工厂的规模化,却不能自动带来劳动权益的实现,相反会助力资本家对劳动者施加更为严重的剥削和迫害。事实上,劳动法就是在工人阶级的争取和资产阶级的妥协当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是和现代工业生产模式息息相关的制度,是近代出现的新型法律工具。
不过,学界也有不少著述认为劳动法诞生于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例如,1349年英国国王颁布的《国王令》(第一卷)(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ume one)规定了一些行业的工资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以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还有1563 年《关于各业工匠、工人、农业仆人和徒工的立法》等法律。 但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也称《工厂法》才是现代劳动法的标志。 笔者亦同意劳动法的历史不宜过度向前追溯,原因是劳动法的产生有其时代背景。虽然19世纪之前就有调整用工关系的法律,它们也存在着现代意义上劳动法的某些端倪,但其模型是建立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之上,而非调整工业生产中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正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催生了劳动法这一新鲜的法律工具。调整主仆关系,工场主和雇工、学徒关系的规范古而有之,但调整工厂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关系的机制,只可能是工业化之后的产物。劳动法的时代背景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所呈现和界定的社会化大生产而铸就的。因此,本章将以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作为切入点,来探究劳动法诞生的时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