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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劳动法的时代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皆属于时代的产物,劳动法也不例外。自人类出现之后,劳动便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原始社会中,成员通过共同劳动维护部落的存在和繁衍;奴隶社会中,奴隶通过劳动解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和服务奴隶主阶级;封建社会中,农民和手工业者通过劳动来解决自己的温饱和服务封建地主阶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曾出现过与劳动有关的习惯和规则,但却没有体系化的劳动法,只因劳动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时代背景——“社会化大生产”尚未形成。

西方工业革命不仅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升,而且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变化——社会化大生产,也称机器化大生产。几个世纪以前,基于蒸汽机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和基于电气化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接踵而至,大大提升了工业生产效率。为了让新技术的效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掘,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需要集中起来开展生产,这样既能省下原材料运输的成本,也能让机器发挥出规模效益。同时,资本家通过种种方式迫使农民和手工业者逐渐脱离封建社会的“小生产”模式,集中起来开展劳动,成为产业工人群体。至此,一种比较先进的组织形式——工厂诞生了,工人们集中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进行虽有分工但又高度协调的工业生产活动。

社会化大生产就生产模式而言,有如下特征:第一,工作地点高度集中,大多数的生产都是在用人单位的工厂中开展;第二,使用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加工的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原材料;第三,劳动是在用人单位的全程指挥下开展的,带有很强的人身和人格上的从属性;第四,工作虽有分工但模式相对单一,多为简单重复劳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整个生产线劳动者的相互配合和协同;第五,劳动者以工资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有着很强的从属性。早期汽车工业中出现的福特、丰田采取的流动生产线方式,以及简单化(Simplification)、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和专门化(Specialization)的3S工作要求就是比较典型的社会化大生产。

正是社会化大生产存在的上述特点,构成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事实与理论基础。用人单位的指挥和控制以及劳动者的服从,都说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是从属于用人单位的,对劳动过程中出现在劳动者身上的风险和伤害,用人单位存在伦理和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生产工具都在用人单位掌控之下,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而且,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是一体的,因此这里的人身权是一个广义上的权利,包含生存权、健康权、人格权和发展权等。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的设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的发放都能够对劳动者人身权产生重大影响。

这些权利在劳动者人格不独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是没有存在基础的,因此也就没有发展成为现代劳动法的支柱。虽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下,劳动者实质上在劳动过程中也是从属于用人单位的,但在形式上人格是独立和自由的,故而劳动者的人身权第一次出现了独立的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独立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劳动法从而衍生出一整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如安全与卫生保障关系、劳动报酬保障关系、集体协商关系等。

资本主义初期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决定了劳动法一直以来沿用的形式。劳动法的制度构建有着非常强的时代基础,被打上了生产模式的烙印。以工时制度为例,众所周知,当今国际上普遍执行的八小时工作制是19世纪工人们联合起来通过谈判和斗争争取而来的,它既属于资产阶级妥协的结果,也符合了工业化大生产模式的特征。在传统的生产线上,工人们往往是统一开始工作、统一休息,从而保持生产的协调和配合。工人阶级在工时方面不仅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实现方式也是一致的,共同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尽量把工作时间控制在八个小时以内。与此相配套的是,工时制度在工厂车间里面是否得到落实的判定标准明晰,执法和监督难度不高。另外,劳动者当时争取劳动权益所采用的产业行动,也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下工人阶级的高度组织性和纪律性,而这些特点也成为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落脚点。

劳动法回应了劳动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时代需求,经历社会化大生产一百多年的洗礼和磨合,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机制。从劳动合同机制到劳动安全卫生机制,从工资保护到反歧视保护,从工时保护到集体劳动关系保护,为产业工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这些保护机制也因高度契合当时的生产模式而得到很好的执行。

但进入千禧年之后,新商业模式、技术革新层出不穷(如平台经济和“工业4.0”)。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的计算机技术结合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发展,让通信和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不必都集中到工厂里进行生产和加工。而且,工业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成果带来至少两方面的效果:一种情况是替代了简单重复的流水线上的工人;另一种情况是让生产加工设备小型化(如3D打印机)和生产定制化,传统的大工业和批量化的生产日渐式微。同时,以平台为代表的新型商业模式异军突起,雇用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改变了服务的模式,其中既有技术要求比较高的编程、设计和控制等工作,也有技术要求不太高的快递、外卖等劳动。

这在某种程度上开创了本书称为“社会化小生产”的时代。社会化小生产指的是劳动者以个体或小规模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化生产,它借助的是现代发达的通信工具和科技手段,远程接受指令来完成社会分工。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共享经济,在共享平台的调度和指挥下,服务提供者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完成客户交给的订单,并通过平台收取费用。服务提供者往往是劳动者个人,并不“从属于”平台,不从平台领取工资,不限于从某个平台获取订单,也不为固定的客户提供服务。这种生产模式下,劳动者在微观上往往是以原子化、灵活化的形式进行劳动,但在宏观上通过平台的协调构成了社会化生产中的一环,社会分工的性质并没有改变,甚至劳动内容也与类似行业的生产或服务没有太大差异。可能唯一发生变化的是组织形式和协作形式,平台用工不再以工厂为单位,也不再以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物理集中作为生产的基础。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化小生产的到来,并不意味着社会化大生产退出历史舞台。社会化小生产的出现是由一定社会、物质和技术条件决定的,如平台经济,它的产生与互联网、大数据运算、物流体系和支付方式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互联网,用户的需求就无法便捷地集中到平台企业形成大数据信息;如果没有先进的大数据运算方式,平台无法将需求与供给进行快速有效的匹配;如果没有发达的物流体系支撑,平台无法将生产资料或产品输送给客户;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在线支付工具,平台无法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所以,新经济是科技和基础设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尚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尚不能完全替代或颠覆传统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模式。也就是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两种生产模式将会并存。

虽然社会化小生产仍属于新生事物且应用面有限,但足以给传统的劳动法机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社会化小生产的劳动条件难以获得传统劳动基准的保护。社会化小生产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虽然是其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生活来源,但因为不属于工资而跨不进劳动法的保护门槛。在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下,工人的生活主要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能否及时足额给付关涉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劳动法将工资作为特殊债权进行保护,严格限制扣除项、规定最低标准、建立特别救济途径等。在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下,以平台用工为例,平台从业者获取的劳动报酬虽是劳动所得,但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工资,仅属于一般债权而无法享受工资债权的特殊保护。另外,以劳动法中的标志性制度——工时制度为例,其在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下似有被架空之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机器大生产模式形成了相对统一、集中的作息制度,八小时工作制的执行和落实都相对简便。而在社会化小生产的模式下,原子化的工作方式和弹性化的工作时间,让工作与生活难以严格区分,进而模糊了工作时间的标尺;灵活化的工作特点让工时制度的落实困难重重。还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在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下也失去了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社会化小生产的组织形式不同于社会化大生产中工厂的机制,劳动者的原子化、灵活化的工作方式让其不再受到用人单位的完全控制和指挥,他们也未必使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让社会化小生产中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失去了立意基础,也让社会化小生产中的劳动者失去了保护的屏障。

其次,在劳动关系运行机制当中,个体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机制也受到了挑战。在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下,工人的劳动是从属于工厂的,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听从工厂的指挥,因此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要尽量配平双方的地位,防止企业滥用自己的指挥权。而在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下,劳动者对平台的从属性在很多方面有所降低,劳动者不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开展劳动,还可以自己决定劳动的方式,平台往往对劳动的过程不加干预,仅关注劳动的最终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失去从属性特征的平台用工关系难以进入劳动合同保护机制当中,如劳动合同中的形式要件、必备条款、反歧视保护和解雇保护等。同样,集体劳动关系的运行方式也受到巨大的挑战。社会化小生产中分散灵活的工作方式,让其中的劳动者很难形成稳定的代表组织,难以按照规范性的要求逐步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也无法彰显集体劳动关系机制对劳动者的保护。

再次,社会保险制度所遇到的挑战更为全面和艰巨。劳动者在社会化小生产的模式下,收入更不确定、工作更不稳定、流动性更强,这让社会保险制度进退失据,一方面难以核算缴费基数,另一方面无法保持稳定的缴费收入。而就业的高度流动性带来了社保转移支付的强大压力,尤其是在社保统筹层次不高的情况下。另外,很多传统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给付主体都是按照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调整的是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常见的收支方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保险费用,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给付保险待遇。而在社会化小生产当中,用人单位缺位或不明是普遍现象,社保缴费在制度上虽然也允许灵活就业者单独缴费,但在给付保险待遇的时候却仍让用人单位分担责任(如工伤保险),当灵活就业者没有对应的用人单位时,自然无法得到全额补偿。

最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行政管理服务机制在社会化小生产中也面临着挑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虽然已经作了灵活化的调整,但仍然无法满足灵活就业者对争议处理机制的便利化、快速化追求。劳动行政部门也似乎没有做好针对灵活就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准备,在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当中并未将灵活用工纳入其中。同时,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行政管理服务机制而言,最大的理论挑战是是否需要突破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将灵活就业纳入其管辖和管理的范围。还有一个挑战是,面对汹涌而至的灵活用工争议和需求,劳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做好了处理能力方面的准备。

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些挑战前所未有,传统的劳动法如果要继续对包括新业态在内的劳动者进行广泛保护的话,就亟待革故鼎新。如果劳动法放弃社会化小生产这一阵地,又会造成一个制度性的成本落差,进而会扭曲社会化大生产与社会化小生产之间的关系,形成制度虹吸现象,市场的逐利性会推动就业的灵活性,让劳动者在“社会化小生产”的名义下失去保护。所以,劳动法裹足不前不可取,必须对社会化小生产现象作出回应,直面这些挑战。

但同时劳动法改头换面也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化大生产仍然存在的客观现实,不能盲目追风、厚此薄彼。当下,虽然已经进入高科技驱动的新时代,但传统的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仍有其立足之地和存在空间,而且短期内也无法实现社会化小生产对社会化大生产的完全替代。劳动法在针对社会化小生产进行重构时,一方面不能抛开社会化大生产这一现实,对传统的产业工人仍要保持全面切实的制度关切;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新经济中出现的劳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保护性制度,增强制度张力。但制度张力的体现,也不是削足适履,并非在不改变制度本身的情况下,硬将社会化小生产全部或部分地纳入劳动法的保护之下,反之亦然。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本书从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劳动法切入,结合社会化小生产的特点,来分析劳动法的因应之道,尤其是结合新时代的特点,探讨劳动法的重构问题。社会化大生产当中,“社会化”乃是劳动法立意之本,也就是其法益所依托的基础,而“大生产”则是传统劳动法保护机制的模具,也就是其机制所依照的样本。社会化小生产当中,“社会化”属性没有变,劳动法的法益仍需坚持,但“小生产”是新时代劳动法所立足的现实,也是其机制所依照的样本。

新时代的现实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化小生产同时存在,大生产的制度设计与小生产的制度设计,必将有所不同,不过有形式上的差别不是问题,关键是不能出现制度成本上和保护待遇上的差异,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制度落差。劳动法的双轨制也不能复杂化,更为重要的是,双轨之间不能有制度成本落差,否则就会带来恶性的制度选择,进一步破坏对劳动者的保护,还会对市场和生产起到扭曲作用,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另外,根据社会化小生产的特性对劳动法进行重构不仅仅是劳动法内部的重构,更是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进行互动和对话的过程。劳动灵活化的终点必将延伸至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社会化小生产逐渐模糊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淡化了从属性,从而也磨削了劳动关系存在的根基。其他部门法倘若不进行相应的联动,劳动法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关怀,也终将潜踪在民法平等主体的保护模式之中。同时,社会保险制度已抬步走出了劳动关系的樊篱,转而向所有劳动者开放,但仍是有限地扩面到养老和医疗两个领域。而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却对社会化小生产下的劳动者止步不前。原因也很简单,社会化小生产的模式让“失业”“工伤”甚至是传统劳动法下的“生育”没有了劳动关系的前提,皆失去了原有的含义而无法进行保护。但“社会化”生产当中劳动权益是一致的,没有理由在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下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中排除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下的劳动者。社会化小生产当中劳动者失业、工伤、生育的风险不亚于社会化大生产模式下存在的风险,也需要等值等量的保护。

因此,本书根据社会化小生产的特点对劳动法内部进行了重构,对外进行了延伸和扩面。本研究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劳动法的基本法益出发,结合社会化小生产的特点设计部分制度以增加灵活性,而并非抛弃劳动法,同时要保证灵活性的增加不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制度成本应与原来的劳动法是相当的。对外适用统一原则,在不破坏灵活性的基础上,强化制度成本的一致性。无论是传统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者还是新兴的社会化小生产劳动者,无论他们在生产的外在形式上有何不同,只要付出了同样的劳动都会享有一致的待遇和保护。

本书的结构也正是基于上述的思路进行梳理的。从第二章开始,本书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模式的理论和现实考察当中,找到它和劳动法之间的原生关系,努力揭示劳动法的生成机制和历史本源。本书在第三章进入对劳动法现有机制的考察当中,以中国劳动法为例,梳理社会化大生产在劳动法上留下的印记。第四章将开启对社会化小生产这一现象和概念的研究,再以中国为例分析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为了便于集中分析,本书选择以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作为社会化小生产的典型样本展开论述。通过讨论社会化小生产在“劳动关系”方面展现出来的某些新的特点来总结它们对传统劳动法带来的挑战,同时对学界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回应进行梳理,探索深入研究的进路。本书在第五章进入劳动法对时代性问题的回应,同时也尝试对民法和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制度展开一些讨论,囿于篇幅,仅仅粗略勾勒出劳动法时代发展的进路和相关建议。第六章的结论部分除了回顾本书观点和建议之外,还会对本书立论的一些反思和不足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在未来的研究当中加以完善,也希望更多的劳动法学人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共同发现。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劳动法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当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单薄到丰富的过程。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改革,通过学习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 ,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制。进入千禧年之后,劳动立法进入了快车道,2007年之后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全面完善了我国劳动保护体系,也实现了我国劳动法律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比肩国际标准。

近十年来,在高科技助力下的新型商业模式、新型生产模式在我国率先落地发展和广泛应用,也孕育出了新的劳动关系。比较而言,我国在新经济、新用工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提供了大量的社会化小生产新样本,既给我国相对年轻的劳动法带来不少挑战,也必将推动我国劳动法率先转型。时下,各国都或多或少地遇到了劳动法与社会化小生产的碰撞的问题,各国劳动法学人也在研究和探索当中。这次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之前几次劳动法的变革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共同之处在于,劳动法的每次调整都是客观环境发生改变而推动的,带有很强的时代性。不同之处在于,这次面临的客观环境变化是带有新颖性和世界性的,既没有可供借鉴的外部经验,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各国都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这次劳动法的转型将注定是先创的,而中国在这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本土样本可供研究,相关成果和实践也必将为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发展贡献出中国智慧。

但囿于笔者能力和篇幅所限,本书只能基于我国社会化小生产的一些主要特点,以及劳动法的主要元素,作出一些初步的设想。其中不少构想没能从域外实践当中找到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相关实践和研究也在起步阶段,亦没有足够时间和实证来验证;社会化小生产本身也是新生事物,需要时间来定型;部分建议甚至还没有成熟的配套技术来支撑,因为设想的完善和技术的发展、应用需要一个过程。这些无不说明本书的论述仍是阶段性的,还需要更多研究来充实,甚至来推翻,但本书的研究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即便选错了劳动法的发展路径,也为未来劳动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试错的过程。 wM6MIIsTRUGgfO1ns1tEeFffV+l0avX6frDxL+NAOBLqMAcLRuX2bQp2d54pf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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