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教师的使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才,这一任务的完成有赖于正确处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笔者通过总结40年来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经验,深入剖析了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应如何搞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大学教师具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多重职责,做好研究生教学必须以专业科研为基础,同时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推动教学科研的进步,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 大学教育 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
今年是我从事高等法学教育整整40周年的纪念日,我对自己40年来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进行了简单的统计,看着自己这40年来给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的课程和人数,完成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获得的科研奖励,办理的社会法律服务事务等庞大的统计数字,我感到自己这40年没有白活,没有愧对大学教师这个光荣的职业,成就感满满的。细想起来,这些成就取得的原因,客观上得益于大学的环境和领导以及其他老师、学生的帮助和合作,主观上得益于自己正确处理好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者的关系。因此,借《三晋法学》一席之地,谈谈自己40年来是如何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体会。
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职责,是由大学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大学之所以不同于中小学,就在于它不仅承担着传授已有知识、培养人才的使命,还承担着创造知识,并用创造出的新知识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的使命。中小学乃至大学本科主要是培养对已有知识掌握的人才,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已有的知识,教与学的核心,解决的是知道和认识客观世界,即客观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因此,中小学乃至大学本科教师的使命是传授已有的知识,当然传授已有的知识也存在科研问题,但这种科研的对象和范围仅是研究传授“哪些是好的知识”和“如何传授好知识”的问题,也称为教学研究。大学教育虽然在本科阶段还是在传授已有知识,但这种知识比较专业,不像中小学那样广泛全面。到了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教学已不再是传授已有的专业知识,而是在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培养学生解决自然界和社会发展变化中“为什么”“还有什么”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学教师用自己创造出的新知识去培养学生,也就是要用教师的专业科研成果去培养学生,因此,大学教师不但要搞教学科研,还要搞专业科研。知识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在任何国家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和比例,因此,大学教师的专业科研成果,不仅要用于培养人才,还要服务社会。教学科研与专业科研的主要区别在于,专业科研的对象和范围集中在自然与社会某一领域的某一未知问题,而教学科研则是针对已有知识,研究如何传授已有的好的知识和好的传授方法问题。将大学定位划分为,科研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大学,正是有源于此。专业科研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必须要通过研究对研究对象有新的见解和认识,产生新的知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创造新知识。创造新的知识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通过实践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研究中得来的,因此,大学教师,特别是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和动力,也是科研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大学教师不能仅停留在教室,还应深入自己讲授专业的社会实践中。培养人才是大学的终极使命,也就是说,大学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学本科生学习的是知识,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虽然有统编教材,但要想讲好本科生的课,必须进行教学科研,通过教学科研将本专业最好的已有知识选出,用研究出的最好方法传授给学生,教学质量才能得到保障。但到研究生培养阶段的教学,由于硕士研究生是在掌握已有知识,在解决了“是什么”问题的基础上去学习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博士研究生是在解决了“是什么”“为什么”的基础上探寻“还有什么”的问题,因此,研究生的教学必须有专业科研的基础,否则,研究生教育只能停留在本科的教学层面上。
1997年,我开始担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至今指导过的硕士研究生有204名。当硕导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所指导的研究生都是法学本科毕业,在本科阶段都学过经济法学这门课,在研究生阶段再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怎么讲?讲哪些?研究生阶段的经济法学课与本科阶段学过的经济法学课有什么区别?经过摸索,我认为,法学硕士同学们在本科阶段所学的经济法学,解决的是认识问题,即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硕士研究生阶段再学经济法学,要解决的是在实践中很多“为什么”的问题,因此要引导学生在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的基础上,发现和解决经济法在立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为什么”的问题。如经济法学中的矿产资源法,在本科阶段讲授的是矿产资源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等知识,解决了什么是矿产资源法的认识问题。到硕士研究生阶段,我用在2009年参加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亲自办理的某个体户以250万元的价款从政府有偿取得的地下煤炭资源,以1.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国有企业净赚1.3亿元(除去资产和资源价款)的案例,研究了矿产资源法中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问题,发现了矿产资源法有偿使用制度中,存在有用政府税费替代国家(全体人民)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的重大问题,这一专业问题列为教育部研究课题(后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与研究生一起出版了专著),研究成果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自然资源改革的方案相吻合,与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权益金征收方案相一致。由此可见,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要引导学生,发现已有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存在这些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因此,硕士研究生的教学解决的是实践中“为什么”的问题,教师必须通过社会服务的实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
2009年,我开始担任博士生导师,我所指导过的7个博士生,其中5个都是原来自己带过的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教学过程中,同样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专业课应该怎样讲?讲什么?我认为,博士研究生是在认识了客观世界“是什么”“为什么”的基础上去探寻“还有什么”的问题,解决的是未来预测问题。与硕士研究生培养不同的是,硕士研究生侧重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而博士研究生则应从已成熟的理论中发现问题,因为现有的理论往往会制约人们对未来的预测,要探寻未来发展“还有什么”的问题,就必须对现有理论中的问题进行发现、分析。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公平的价值观占有主导地位,当时理论的价值取向始终是全面说,即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中均需直接实现、体现公平,将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混同,在社会管理活动的实践中,公平与秩序的关系常常发生矛盾和冲突,行政机关无所适从,很多人打着公平的旗号无视秩序,针对这一问题,我指导博士研究生研究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公平价值的法治路径研究》课题,并以此课题顺利地通过了学位论文。从目前看,依法立法、依法司法、依法行政理论基本取代了公平立法、公平司法、公平行政理论的价值取向。
搞好专业科研必须坚持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和方向,地方大学的专业研究必须有地方特色,只有有地方特色才有可能成为全国甚至世界的新知识成果。2007年以来,由于我坚持了以山西是煤炭大省,矿产资源丰富这个地方特色,坚持研究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中的问题这个领域和方向,截至2017年,先后取得5项国家级课题,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相关著作5部,这些专业科研成果在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论是教学科研还是专业科研,思维方式即研究方法极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生培养就是在培养研究生的思维方式。因为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究“为什么”“还有什么”的问题,研究生需要通过大量阅读经典著作、导师的科研成果,学习经典作家、导师怀疑、分析、批判、否定、肯定问题的思维方式,学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研究方法方面,我认为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科学的,值得学习和仿效。如从标志着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共产党宣言》到《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一篇《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等文章,均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用阶级的分析方法(利益的分析),分析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问题,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解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用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的思维和方法进行专业科研是如鱼得水、获益无穷的。
在搞好专业研究的同时,切不可忘记大学教师讲课的基本职责,特别是本科生的讲课任务。40年来,我不但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过经济法学,还讲授过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业务、公安业务、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选读等不同专业的课程和各种专题讲座。课程虽然杂了些,但是为我进行专业研究提供了重要帮助,为学科交叉打下了基础。如研究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2012年开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9年已出专著),采矿权虽然是经济法的范畴,但采矿权的客体涉及民法,管理处罚等制度又涉及行政法,整体研究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分析方法,如果仅用一个专业的知识进行研究,很难得出科学结论。所以我认为,大学教师应该是“一专多能”,即在传授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多开课,在专业研究上要专一,有自己稳定的研究领域和方向,会获得学生受益、教师科研受益的双赢效果。
我常想,作为一个教外科手术学的教师,如果连自己都没有做过手术或不会做手术,怎么能培养出会做手术甚至超越自己的学生呢?因此,大学教师必须参加自己所研究领域的社会实践,用参与社会实践获取的体会选择好的知识、好的方法来讲好本科生的课,培养出“会做手术”的学生,用参加社会实践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培育出超越自己的学生。毛主席在《实践论》中指出:“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践是认识的动力”,因此,实践也是科研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在丰富的实践中才有可能发现问题,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1985年我办理了一起行贿辩护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3年徒刑,二审时我发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当时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罪的法益要件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谋取的是经批准的合法利益,行为虽有不正当性,但从法益的角度不构成行贿罪,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虽然无罪了,但我觉得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有漏洞,不利于国家的廉政建设,我在结案以后,将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行贿罪法益要件“非法利益”不科学,应改为“不正当利益”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寄给全国人大和中央政法委,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行贿罪的法益要件改为了“不正当利益”。这一案例的实践,一方面在课堂上教会了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另一方面使我初尝了专业科研的甜头。再如我在担任漳泽电力独立董事期间,发现由于电的用途广泛,国家实行的是计划价,但是发电的主要“粮食”煤炭是市场价,受市场变化的影响,煤电双方矛盾十分尖锐,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08年拟题申请了司法部《电力市场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提出了“煤电联营”的构想(2011年出版专著),现在漳泽电力与同煤企业已合并的事实与我研究的结果相同。这40年来,我办理大量律师业务、担任法律顾问、参加各种咨询等社会实践(服务)的经历,为自己进行专业科研提供了强大的源泉和动力,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
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服务)是大学教师的使命,社会实践推动科研发展,科研成果又促进了教学和社会服务质量的提高。在这一过程中,大学教师的终极使命是培养出能超越自己的、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
以上仅是自己的体会,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