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的城镇化表现出城乡两栖型的半城镇化人口的特点,大部分转移人口无法实质上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生活、工作条件。因此,如何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让被征地农民更多分享征地增值收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的长效机制,不仅是陕西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点,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近年来,陕西在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中,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农民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陕西省颁发了《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低、区域不平衡等重点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较快发展,社会平稳。
陕西省于2011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足额从征地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同时,要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和就业服务体系。
陕西省于2014年颁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留地’‘入股’‘留物业’等多种安置途径,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资金,来弥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支出等”。
2015年,陕西省颁发了《陕西省省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对职责分工、用地报批、统一征地流程、资金管理、特殊补偿事项、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各类补偿作了具体细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2010年5月1日起,陕西省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即将行政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片区,允许不同片区征地补偿有差异。如西安市平均4.17万元,咸阳市平均3.15万元,宝鸡市平均2.9万元,渭南市平均3.18万元,铜川市平均3.28万元,延安市平均3.46万元,榆林市平均2.24万元等,并要求2—3年调整一次。而西安市在实际操作中,本着同地同价的原则,将征地补偿标准提升为6.8万—8万元/亩。对靠近城区的村组,将补偿标准提高到8万元/亩,其余纳入新征地范围的村均以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实际补偿情况来看,陕西省关中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快,城乡接合部地区实际补偿费用较多,实际补偿标准已达法定补偿标准的3—5倍,或获得较大面积的安置住房,被征地农民已提前分享到了土地增值收益。
陕西省部分地区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一些地方就地或异地返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或建设用地指标,返还比例通常在5%—10%,最高可达20%。这种办法对提高农民增值收益分配比例最为直接,效果最为明显。村集体获得返还用地后,有的是投资建设兴办企业,发展实业;有的是建设房屋用于出租;有的是与公司合作开发,按土地折价入股。如咸阳市就推行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积的10%—15%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要求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通过实行社保资金专户管理来实现社保资金的有效、安全、规范运用,同时提取一定的储备金来防范和化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 。如西安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和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在原补偿安置标准上每亩增加3.5万元;在0.3亩以上但不足0.5亩的,增加3万元;在0.5亩以上的,增加2.5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这项规定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陕西省健全和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通过提供就业信息、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广开就业渠道等途径,增强被征地农民创业和就业能力,实现多途径就业。主要做法有:在企业招聘会和招工上,推荐本地被征地农民优先就业;在拆迁实施和企业基建上,给予被征地村组农民优先用工权利;公益管理类岗位优先招聘本地被征地农民;对处于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实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西安市由政府资金支付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费和中介费,多渠道全方位促进了被征地农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