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大幅提高农民在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再次强调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减小利益分配格局差异,缩减城乡差异、贫富差异。2015年1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有了飞速发展,不能一味地靠牺牲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我们有必要也有条件来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反复强调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体现了国家对“三农”问题及维护农民权益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有土地资源的递减与城市用地需求的递增所带来的矛盾逐渐显现,城市区域大批扩张,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牟利的武器。因此,地方政府纷纷将投资目光转向农村土地,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与此同时,政府的土地租费、税费收入也大幅度增加,土地财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城市拆迁和征地事件频频上演,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失地农民。
在社会的重压下,失地农民往往缺乏技能,在城市里找不到谋生出路,并且在土地征收中获得征地增值收益分配过低,生活完全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和农民被排除在被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在许多农民眼里,征地在一定程度上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心理或多或少有点难以接受,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和投资商占有了绝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在此过程获得的补偿相当微薄,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在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以权谋私,引起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极度不满。
以上种种情况都说明我国农地征收过程中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广泛讨论。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保护农民利益,激发土地使用者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城市经济的稳定增长,已成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因此,只有实现相关权利主体在土地征收中公平分配增值收益,才能确保土地制度的健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