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即安顿,主要取就近布置之意,其引申义甚至可以至就寝之处所。因此,安置在某种意义上和住处是有很大相关性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就是和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有较大的关联性。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更多地表现在除有安定的居所外还要有完善的生存保障和生活保障,特别是在被征地农民权益满足和获得上。城乡一体化发展是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征收是城镇化的主要活动,征地补偿安置阶段又是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诉求最多的阶段,所以做好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研究,对农民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意义重大。
征地补偿安置是在土地征收后,依照对被征地农民所带来的损失进行的补偿或赔偿的表现形式,它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被征地农民开展正常的生产生活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其中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即是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农民权益。权益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为前提,由其享有主体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而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农民权益是指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承包、经营、收益、消费的权利和利益,农民在被征收土地之后依法享有的损失补偿权和赔偿权以及享有的一切与生计相关的受保障的权利。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因为它不仅能够稳定秩序,更能缓和社会矛盾。但随着征地试点实践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大,农地征地补偿安置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尤其表现在农民权益保护的缺失上。在立法意见、程序研究、制度研究以及整个过程中农民权益的维护上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成果,与此相关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宅基地相关热点问题也在不断地更新推进。但这些问题都是贯穿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宏观性研究,所以细化土地征收阶段并针对农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是处理好整个土地征收活动的关键。
被征地农民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是多方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可得出征地补偿安置中农民权益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知情权。土地征收活动中的知情权是指被征地农民知晓、了解与土地征收活动相关信息的权利,是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实现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与保证,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关键,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重要一环。
(2)参与权。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到征地补偿安置活动中,对自己如何被补偿安置有发言的权利、反对的权利以及参与不受干扰的权利。参与权是被征地农民了解真实情况的主要形式,更是被征地农民争取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主要的途径。
(3)决策权。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农民最主要的决策表现在自主选择、评估议价、拒绝不合理等行为活动上。自主选择是让被征地主体自主选择对自己最优或最需要的安置方案。评估议价是让被征地主体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协商和讨价还价的权利,让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拒绝不合理是被征地农民说“不”的权益,拒绝不合法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安排是被征地农民依法所享有的处分权。从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尊重人权的个性化需求是推动社会进步,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利和私利趋同的最终归宿。另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的利益分配是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积极行使决策权是确保农民权益最优化的前提,是农民谈判桌上的砝码。
(4)监督权。被征地农民的监督权是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是指被征地农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征地补偿安置活动的权利,是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具体表现为:
第一,监督主体上的广泛性。当前社会新媒体平台覆盖密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更是深受关注,因此,监督主体全民化是其广泛性的表现之一。被征地农民行使监督权表明了他们对征地安置补偿活动的参与和关心,国家机关的处理或答复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尊重。
第二,监督过程中的参与性。主要表现在被征地农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被征地农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农村集体组织代表行使的监督权。
第三,监督目的上的纠错性。被征地农民行使监督权可以维护自身权益或公共利益,更可以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改正和纠错,通过内部监管的压力,保证征地安置主体在合法合理的轨道内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活动 。
(5)财产性权益。财产性权益是促使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主要物质动因。在征地补偿安置活动中,它主要是指被征地农民享有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享有使用权益上的财产权。财产权是被征地农民基本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被征地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证,是支撑其他政治和经济权利自由的物质基础。土地征收活动本身具有强制性,而征地补偿安置是直接对被征地农民财产权受损而进行的补偿,所以征收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财产权关系的紧密性不言而喻 。
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财产性权益受损不仅最严重而且最直接。我国农村土地主要由集体所有,但农民仍享有稳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流转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土地需求量的增加,土地价值也将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出台的扶持农业发展政策带来的优惠也会越来越多,所以农民来自土地的收入一定会越来越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依附于土地上的权利,比如政府的良种补贴、粮食补贴等。所以,一旦农民土地被征收,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来源将损失巨大,其依附于土地上的各项权利将会消失。这些依附于土地的权利,实际上也在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质量。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权利与土地直接或间接相关,这些权利都有可能随土地的消失而逐渐退化或弱化。因为土地价值不菲,所以农民因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依附于土地上所有的财产权价值的流失将不可估量 。
(6)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是通过养老、医疗、教育、就业和保险等一系列保障性方式来确保被征地农民有生存的权利,所以社会保障权是被征地农民要求在土地被征收后得到应有安置保障的权利。
保障生存是保护并帮助生活贫困和社会经济能力较弱的农民,最终目的就是保障被征地农民能过像普通人一样的生活,能有普通人一样的尊严 。发展权益的基础是让被征地农民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国家申请最低限度的生活救助 。
在征地补偿安置活动中,因为土地本身的生产保障和社会保障作用,尤其是作为农民的最主要经济来源,农民拥有一块土地就相当于拥有了一份属于他们自己的工作,就相当于有了保障自己生存的能力。大多数农民的家庭收入和生活需要都来源于这份土地。因此,通过给予社会保障权替代土地承载的这种基本生存需求就更为必要。因为土地的生存保障作用,其担负着农民生活、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责任和职能,所以必须重视农民的发展权益,不断丰富发展权益的内容,最大限度地为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提供保障。
(7)救济权。救济权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因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益受到损害而申请救济和保护权利。该权利是被征地农民进行维权活动应有的权利,更是保障其他权益的有力后盾。
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是被征地农民参加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自由和利益,它们是基层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让被征地农民充分参与并了解各项征地补偿安置环节才能确保其财产性权益和社会保障权不受侵害。财产性权益是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权益,一切涉农征地活动的开展都与被征主体的财产性权益密不可分,权益保护的最终目的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权益,它是社会保障权得以推进的基础。社会保障权是前述权益的愿景,是被征地农民生活安定的长远保障。它是在前述权益基础上能够不断发展且前景较好的权益,因此,它是对被征地农民权益得以完整保护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发展性权益。救济权是其他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征地农民拥有充分的救济权就能提高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其他权益的保障。
以上七种权益是征地补偿安置活动中被征地农民的应有权益和基本权益。只有在确保这些权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丰富其权益内容,从而更好地让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尽快稳定下来和继续发展。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村民生活长期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完备。特别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时有序、有效地进行资源和效益的转换,用土地资源的升级利用转变村民保守的生活方式,并将其模式化,投入到经济市场中去,从而刺激生产生活的进一步发展。最终让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共享利益成果,形成良性循环和常态发展。
征地补偿安置因土地征收活动的推进而产生,征地补偿安置的重点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最终在实现被安置农民与安置区原居民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和谐共处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但是,随着土地政策的推进落实,依赖于货币调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也越来越艰难,以住房、入股、社保等长效补偿为代表的长远保障模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方式。这便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发展新常态的主要动因。被征地农民是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巨大牺牲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因此,关注征地补偿安置中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会给新农村经济建设带来更为实际的效益,同时也能够使被征地农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世界范围内公认的伟大成就,这就为我国继续进行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因长期以来历史、制度、意识等多种原因,我国较长时间一直处在城乡二元的社会格局中,其表现为我国城乡之间差距巨大、发展不协调、严重失衡,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尤为突出,成为阻碍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难题。从而造成“三农”问题不解决,农业现代化建设难以进行,城乡一体化进程缓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难以实现的困境。因此,要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融合发展的战略思路,改变传统“城乡分治”的观念和做法,通过全面维护征地补偿安置中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帮助农民进城或就近安置,减少农村人口,以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融合发展。
无论是贫富差距还是农村群体性事件都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是我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承认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总结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城市化加速发展造成一些失地农民没有共享到城市化发展成果,同时还产生了生活生计困难、生产方式转变困难、就业困难等,而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则一定会转化为尖锐的社会矛盾,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点就是社会的稳定,而农村的和谐建设和发展又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中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就会对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才能在面对新的发展中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时提供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以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