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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教育中政府义务的法律性质

马颜昕 万雨萌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家庭教育的公益性——政府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三、保护规范理论下政府义务的性质

四、家庭教育中政府义务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家庭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现今情境下单靠家庭自身难以解决家庭教育领域中的所有问题,政府的适当介入恰当且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保护规范理论,政府具有支持和发展家庭教育的一般性义务。至于公民是否存在对应的主观公权利,则缺少明确的规范基础,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解释。此时公民权利范围较为局限,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对家庭教育中的政府义务的性质与范围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关键词: 家庭教育 政府义务 保护规范理论 vj1eSbHNKev2f8gZn5T5x9tl6sdDNLSewx9g7EMMtBjoc6a+u9Cr8W5QOwTqNq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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