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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内申诉制度的法治化完善路径

第一,制定统一的校内教师申诉办法或指引。通过制定校内教师申述办法或指引,将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等加以明确,指引各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各个学校可以加以细化,建立符合本校情况的制度。此外,还应当通过检查、纳入考核评估体系等方式确保各类学校的落实。我国正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这一办法虽以行政申诉制度为核心,但也可以在其中规定校内申诉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二,明确申述的处理主体,确保其独立性和人员科学构成。建议所有高校设立独立的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教师申诉事宜的专职机构,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委员会,如果依托工会,则应当在工会中建立固定的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承担相应职能。应当明确申诉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保证教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确保申述处理的公正性、独立性与权威性。

第三,扩大校内教师申诉办法的适用范围。针对当前一些学校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限缩适用范围的情况,应当在事项和主体两方面明确其适用范围。在事项方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明确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不可仅限制在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的情形。在主体方面,目前有几类人员可能被排除在申诉主体范围之外:公立学校中无编制教师、外聘教师、非教学岗教师,民办学校中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教师、退休教师等。这些排除都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校内申诉制度的主体明确包含了“职员”,因此,非教学岗职工也应当包含在内,又如外聘教师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或用工关系的,在与学校业务往来的事项上,也应当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规范校内申诉处理程序。教师校内申诉程序应当遵循程序正义要求,在时限、流程、当事人权利等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应当保障当事人听证或辩解的权益,应当规定合理的申诉期限,应当明确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程序以及记载的理由、结果等内容,应当有回避程序等。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明确校内申诉不排除教师其他合法救济途径。校内申诉是为教师提供的一种便捷的内部纠纷化解途径,但这一纠纷化解途径并不排除教师依法行使其他法定维权方法的权利。各个学校在相关办法中都应当明确学校的申诉处理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以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校内申诉程序如何处理等问题。 nSHlbPlPVuGPPggd/swKzvRs2IKWyEm/Adi5Skoh6ploT9sN2HIK3WAx32jUQS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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