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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教师权益保障机制概况

教师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主体,教师权益能够获得保障,是国家各层级、各类型教育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实现人才培养和知识兴国的重要前提。教师权益,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随着我国国家教育体制不断改革、学校人事体制改革以及社会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教师这一身份在教育活动中日益显现出弱势姿态,教师在工资待遇、教书育人、职级晋升、参与管理、休养休假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频发,引发社会关注。而这一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但直接影响教学质量,也导致我国整体教育体系存在教师总量不足、区域发展不均衡、社会评价偏差等问题。因此,教师权益保护不但是这一群体的权益维护问题,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的重大课题。

就教师权益保护机制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两个方面。

第一,实体保护,是指通过立法明确教师享有的法定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权益的保障,从法源上看,主要体现在《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立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之中。其中,《教师法》是教师权益保护的核心立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此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教师权益也有所涉及。因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教育法》为核心,各种配套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规定了身份保障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指导权、获得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获得救济权等各类教师权益。

第二,程序保护,是指法律法规通过规定明确的法定程序保障教师权益的实现,又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事前保障,是指保障实施教师权利的程序、措施和手段,如规定教师聘任和解聘的程序,教师受处分时参会、申辩乃至要求听证等程序性规定。事后保障,是指当教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用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教师获得法律救济等。 在权益保障救济方式上,目前我国建构了包括调解、复核、申诉、仲裁、复议、诉讼等制度,为受到权益侵害的教师提供救济途径。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构了一个包含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的教师权益法治保障体系,然而,这些制度的相关内容与程序尚不完善,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配合、衔接问题缺乏规定。例如,教师作为学校的构成人员,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内部化、特别化的权力关系,对于大部分权益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维护。但大部分学校并未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外部申诉制度则规则不明,目前也只有北京和苏州制定了教师申诉的地方政府规章。而对于外部救济途径如复议与诉讼,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与申诉制度的关系如何,尚存在较多制度空白、制度冲突的情况。本文将从教师申诉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已倡导多年却迟迟没有全面建构的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分析其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并探讨如何通过法治化路径完善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教师权益、解决教师纠纷的制度功能。 Gy4kCR7OWKr/fnvnHiLOATcp0j9PM6bAsUXK/py5mq6rLjXH/Q4q6vjCr5s7Jt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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