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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教育指导管理机构之争

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机构之争议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探讨“谁来主管家庭教育事业”的问题之前,应明确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和主要内容两个问题。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

近年来,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过分溺爱、过高要求、重知识轻技能轻品质等突出现象,导致未成年人独立意识淡薄、感恩观念薄弱、生活技能缺乏、心理素质软弱,影响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2019年4月发生的“北大学子弑母案”更是震惊全国。因此,规范与引导家庭教育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家庭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对家庭教育工作予以明确的指导与规范,是台湾地区家庭教育事业的根本方针。该法律文件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增进家庭生活知能,健全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归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增进家庭生活技能,促进家庭所有成员身心健康发展,提升家庭幸福感。该法律文件的规范对象是包括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父母等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因此“立法”的目的是提升所有家庭成员的身心发展;第二是建立祥和的社会。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和谐决定社会稳定。因此家庭和睦、社会祥和是推行家庭教育事业的立足点和根本目的。

相比较而言,我们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点在于如何培育良好的家风,以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帮助青少年成长。着眼点在于青少年成长,方法是父母学习与成长,这与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关注包括夫妻关系、婚姻经营等在内的所有家庭事务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家庭教育立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引导与帮助家长树立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因此,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应为“帮助和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教育技能与方法,提升未成年人教育品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

从全国六省份地方立法来看(见表2),立法内容包括七大部分,分别为总则、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概括来说,立法内容包括两大层面:第一,关系家庭教育质量的四大主体——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第二,发生家庭教育领域失责的事件后,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界定。

表2 我国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一览表

续表

地方立法需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制定,具有立法权限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性家庭教育法的前提之下,地方立法必须符合上位法即《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

然而,从国家层面考虑家庭教育立法,则应着眼于更宽广的视野,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现有法律体系、家庭教育概念、立法目的等因素,科学规划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第2条界定了家庭教育内涵,即“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活动范围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性别教育、婚姻教育、失亲教育、伦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2014)”明确指出,家庭教育内容主要有:亲职教育,即增进父母职能的教育活动;子职教育,即增进子女本分的教育活动;性别教育,即增进性别知能的教育活动;婚姻教育,即增进夫妻关系的教育活动;失亲教育,即增进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双方教养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的教育活动;伦理教育,即增进家族成员相互尊重及关怀的教育活动;多元文化教育,即增进家族成员对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的教育活动;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即增进家庭各类资源运用及管理的教育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教育对象是全体家庭成员,因此,与父母相对应的婚姻教育、子职教育、亲职教育、失亲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等领域都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立法”源于民国时期的家庭教育立法体系,走过了从狭义向广义发展的立法历程。而我们的家庭教育立法起步晚,体系不健全,台湾地区的经验虽借鉴与思考意义重大,但不宜照搬。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实施主体是父母,对象是未成年人,亲职教育应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内容。

家庭教育立法内容应从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大教育主体出发,清晰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四方法律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因此,核心章节应分五大章节,分别为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责任与法律责任。核心内容是规范与引导家长教育行为,提升与增强家长教育能力。

(三)家庭教育主管部门

明确家庭教育立法目的是“帮助和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教育技能与方法,提高未成年人教育品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并确定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是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后,才能科学地分析:到底谁主管家庭教育最合适?

台湾“家庭教育法”第3条规定了家庭教育主管机构,分为当局教育部门和地方直辖市、县(市)政府,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当局教育部门和地方政府掌管的家庭教育事项。 其中,教育部门掌管家庭教育法规及政策研订、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发展、推展全省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划、委办及督导、推展全省家庭教育工作之奖助及评鉴、专业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第8条明确了推展家庭教育之机构团体,包括各地家庭教育中心、社会教育机构、学校、大众传播机构、其他有关机构团体。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负责制定家庭教育政策法规、各类工作计划、实施督导、提供奖助、负责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服务机构包括学校、社区、大众传播机构等,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2010年,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等七部分联合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该大纲是全国范围内首部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9年,该大纲进行了修订,根据时代特征增加了父辈、祖辈联合教养指导、多子女养育及互联网时代的家庭媒介教育等内容。 该大纲明确了指导原则、指导内容与指导形式,并按照年龄段划分,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是全国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与家长教育的重要参考与依据。2016年,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大纲明确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共同承担”,笼统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该大纲看似分工明确,实则违背管理学原则,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等局面。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实施部门主要是各级各类妇联。从2017年开始,笔者开始参与广东省各市县妇联组织的“家庭教育大讲堂”项目,并公益服务时长超过500小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笔者发现,该类走进街道社区、农村社区的以“传承好家风、培育好孩子”为主题的“家庭教育大讲堂”活动确实能够在服务地取得非常积极的宣教效果。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授课导师能够即时地解决现场家长实际的家庭教育困惑,高效地帮助家长和青少年更优质地成长,传播了积极的社会正能量,对营造和谐的社会风气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妇联作为公益性质的参公单位,在项目推行过程中具有自发性,欠缺行政性,家庭教育项目体系化与科学化亦有待加强。

从家庭教育的内核角度看,家庭教育应为“教育”的范畴,应为教育部门主管,其他各部门协调,共同推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因有三:第一,教育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其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具有实施效力强的特点;第二,家庭教育回归教育属性,通过制订并实施家庭教育行动计划等大政方针、分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标体系与儿童成长指南、家长教育指南、家庭教育导师认证机制等配套制度,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性;第三,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日本等国也将家庭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2002年,美国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归为教育部门管理。2006年,日本修订《教育基本法》,将教育问题纳入其中,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对家庭的责任。 因此,回应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和内容,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为教育部门,家庭教育应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教育部门应制订全国性、分阶段的家庭教育行动计划,明确家庭教育的指导精神,并配套出台家庭教育指标体系与评价体系,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应履行家庭教育管理职责,联合社会、学校与家庭,共同帮助与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bY/BvQ7v7W0VaJokhseT0ZVyfnNUm5PzcIedUZBPww6OcWPvZWDFtbdq5a5oY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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