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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三者并列,共同构成培养人与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其中,家庭教育是人的发展最基础的部分,家庭教育事关个体发展、家庭福祉和国家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2月在新春团拜会上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进一步凸显家庭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2016年11月,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教育部等九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全面启动家庭教育法的研究工作,推动立法进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重视家庭教育,并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 可见,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近年来,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等省相继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条例,也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一定基础。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家庭教育法”,成为世界上首个家庭教育立法的地区。随后,“家庭教育施行细则”“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提供家庭教育咨商或辅导办法”相继出台,为家庭教育法律体系提供实施保障。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体系为参考,重点论述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fkIEQ7lZCjzIzkoV760xsTj22oIdRg0Lxgy8Pn3ks5tmPWlkR38eDr11EssCe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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