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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拟将非法证据范围扩大,涉及疲劳审讯、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等问题。

早在2010年6月,两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纵观几年司法实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普遍应用,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远远没有达到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预期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实质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存在冲突,以及面对这种冲突作出的宁愿牺牲实质真实也要维护正当程序,进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价值选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验证人权保障的试金石,是根除刑讯毒瘤的猛药,这一点已被理论界、实务界普遍接受。

但是,近几年曝光的多起冤错案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为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根除刑讯逼供?其根源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侦查机关长期患有“口供依赖症”,以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的做法积重难返。很多案件,控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体系是以口供为基础构建的,如果口供被排除,则整个证据体系面临垮塌。此时法院陷入两难:若排除,则直接否定了侦、诉两机关;若不排除,则不能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

俗语说:“三步不如两步近。”虽说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但是“配合”与“制约”本身就自相矛盾,难以得兼。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将公、检、法关系比喻为刘关张三兄弟,张飞收集证据后,通过关羽交给大哥刘备,刘备怎忍心将三弟的证据排除?这种司法结构,直接影响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侦查阶段是封闭的、密行的。在封闭的空间,处于强势的侦查人员心有所求,目标就是口供。“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尽管有法律、纪律约束,尽管政治学习一直在加强,尽管侦查人员觉悟、素质、能力大大提高,尽管严惩实施刑讯的侦查人员以儆效尤,但是刑讯依然存在,并且发生变异出现升级版。

为什么?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平心而论,刑讯这差事,既费力气又费脑子,风险也高,干嘛还孜孜以求之?因其有证据“利润”。

我国刑事诉讼素来追求实质真实,侦、诉、审都依据同一个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司法人员都将办成铁案作为终极追求,被告人的认罪口供会让法官心里踏实,作出有罪判决时不迟疑。法庭审判多依赖口供,被告人在庭上认罪是最佳状态,如不认罪或翻供,则以其既往口供来认定。这样,口供直接决定了最终的有罪判决,而有罪判决又是衡量侦查、起诉成功的主要评价(检验)标准。

古今中外刑讯都不乏见,图书《臀部的尊严》对笞杖制度的梳理介绍让人胆战心惊。英国历史上的布劳德坤斯刑、机架刑等也是触目惊心。人类步入现代法治文明后,世界各国在遏制刑讯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尤其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问世后,人权保障以及诉讼文明揭开了新篇章。

比较而言,在遏制刑讯方面,我们国家步子慢了一些。虽然2012年刑诉法作了多处修改: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等等,但是现实中刑讯仍然存在,甚至出现更为隐蔽的逼取口供的方法和“司法绑架”“司法人质”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细化,确立更具体的标准,拟将冻饿晒烤这些使人痛苦的非法方法进行细分。如果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恐怕过于乐观。再细的标准也无法囊括全部,摁下葫芦起来瓢,还会出现更具想象力的方法,比如故意给糖尿病人提供甜食,不给注射胰岛素,不给女性必要卫生品,不让上厕所,不给椅子,不让喝水。

其实,我们忽略了一点,即刑讯人和被刑讯人都是人,痛苦体验是一样的,用一般的生活经验、用普通人的评价标准足以判断是否痛苦。问问路人甲和路人乙,他们的答案就是标准。细化标准恰恰走向了相反方向。

遏制刑讯,需要构建一个全方位制度体系,包括自白任意原则、律师在场权、全场录音录像、司法令状、传闻法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根本目的是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取消其证据资格。非法证据,包括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方式和手段不合法、收集程序不合法,对于所有非法证据都应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点和重心在“排除”,即法庭将非法证据排除,尤其把侦查人员刑讯逼取的口供剔除出去,纯洁证据体系。

“刑讯产品”被排除,其“利润”降低,低得不值得让侦查人员费力去刑讯,这样就从根本上遏制了刑讯的动力。此规则虽然让一些案件付出了牺牲实质真实的代价,但最终可以促使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

所以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不管用。本应担此重任的法院,没有像秋风扫落叶一般把非法证据排除掉。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应当践行全会决定,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司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树立司法权威。此时,我们更需要给法官鼓鼓劲,举起拳头为一线判案的法官加油,加加油! u2rOZ139jpc953ggsWBCQoJhmQtrQbmHLbp4Sgp68TQpvJV1VEl6AeEUH4Qjfb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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