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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怨偶能否成佳偶?

谈起检律关系,我想起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曾经做过一个比喻,他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是一对天然的“怨偶”。

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控辩双方为了适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积极提升办案水平,提高控辩技能和技巧。但这还不够,还有一件事需要做,就是要改良“怨偶”之间的关系。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各地检察机关做了很多,有硬件建设方面的,如设立律师接待窗口、律师阅卷室;有确立机制方面的,如进行网上律师资格审查;有制度创新方面的,如邀请律师参加批捕听证会。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不过,这只是一个开端,检察官和律师这对“怨偶”,还需要进一步沟通、交流,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变“怨偶”为“佳偶”,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树立法律共同体的理念

检察官和律师,有着共同的职业信仰,有着相似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有着一致的价值目标:捍卫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

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们更应当从法治、公正、人权高度重新认识律师。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全程参与诉讼各个阶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法庭上,被追诉人与控方力量悬殊,律师与被追诉人形成合力,共同对抗控方,实现了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在此基础上,法庭得以兼听则明,公正判决。

因此,律师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角色,法官、检察官,应当树立法律共同体理念,平等对待律师,尊重律师。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孟建柱同志指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中仍存在受阻现象,比如律师在一些案件中不允许会见问题,即使控告申诉,也很难奏效;律师第一次到检察院递交手续却进不了检察院的大门;律师期望与案件承办人见面沟通却不能,或者刚见面就被打发走;案管中心提供的承办人的电话号码,从来没人接;律师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案件进展信息,有无提请批捕、有无退补、是否已起诉,律师无从知晓;律师会见时,有侦查人员在场“陪同”;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等法律文书,经常如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这些律师执业中的障碍,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人为因素,不仅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不利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还让律师产生挫败感,尤其对年轻律师打击很大,甚至造成优秀刑事律师的流失。

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司法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给律师提供执业便利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律师申诉、控告制度,给律师提供了诉权行使受阻的救济途径。但是,这个条款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不多。如果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这一法条,细化操作规程,让其产生威力,有可能倒逼检察人员规范自己言行,为律师依法执业祛除障碍。

充分沟通,让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

庭审中控辩审形成的三角形结构,是发现案件真相、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位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两者相互依存,又互相对抗,这是诉讼程序的精妙设计。在诉讼不同阶段,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之间沟通的内容和重心各不相同,但是良性的检律关系,是诉讼有序进行的保障。

案件沟通 。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主要是案件沟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检察官几乎同步阅卷、获得等量的案件信息,形成各自的初步意见。检察官如果在这一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看法,有助于厘清个案事实和证据、发现侦查监督线索、提高未来出庭辩论能力。

检察官听取意见,怎么听?我们在给年轻律师培训时,有一节课是“如何表达律师意见”。我们告诉律师,向检察官表达律师意见,要简洁、明快,有中心有重点,严格控制谈话时间,同时将书面意见交给检察官。与此同时,检察官应当如何听取律师意见?将其拒之门外,或敷衍了事,还是认真倾听?

司法实务中,有的检察官非常重视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平等对话、坦诚交流,尽可能多地获得信息,这是高明的检察官。他们通过和律师对话,借用了律师视角再次审视手中案件,能够及时发现、纠正自己的偏差。

不仅审查起诉阶段,在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诉过程中,律师意见因侧重当事人权利保障,能让检察官降低错误率、失误率,实现客观义务。

常态化交流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打破行业壁垒,加强横向合作。可以组织业务研讨会,对实务及理论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组织联合培训,比如去年北京市律协和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法庭语言技巧方面的培训,效果就很好;还可以组织控辩赛、模拟法庭,共同提高辩论技能、技巧。

今天的论坛,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沟通平台,我们都获得许多对方真实而鲜活的信息,多了感触和理解,还有助于舒缓法庭形成的惯性紧张。

让律师发挥最大作用 。律师是社会的减压阀,是国家机器的润滑剂。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是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一座桥梁。

检察机关可以敞开大门,让律师充分参与到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附带民事等程序中来,通过其角色优势,发挥其协调能力,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化解矛盾,从而修复社会秩序。这,岂不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检察官和律师的相处之道

尊重和信任是检察官和律师相处的基石。相处之道,可以提炼三个关键词:规范、理性、文明。

规范,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手段和目的。要从规范入手,确保检察官依法办案,律师依法执业。双方都做到规范,就能形成习惯,逐渐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理性,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态度和标准。理性是法律人的特质。双方既坦诚交往,又坚守底线,慎独慎思。

文明,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核和标尺。检察官、律师要以人为本,要有对法治的信仰,还要有一些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

法庭上对抗而不对立 。法庭上,控辩双方短兵相接、直接对抗。控辩双方应坚持“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原则,在庭审中,理性对抗,互相尊重,有节有度。

庭审实质化,法庭逐渐成为诉讼中心 。近几年,庭审风格也悄然发生变化,平和、理性成为法庭基调,控辩审三方就像开会,会议主题是探寻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共同去寻找最公正的结果。控辩双方的对抗,不是个人的输赢,不是情绪宣泄,而是内容的较量,是智慧和经验的比拼。

法庭上,让对手点赞的那一方,才是高手。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如果互相尊重,互相欣赏,互相促进,并且能够真诚相待,共同提高,那么,“怨偶”必将变“佳偶”,过上舒心的“好日子”。 JhbtFXU697uw0easUFbrkR8/FHIPWKQ3DI/hfNgosK1dStMzNfdAv88q2snJxd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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