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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献综述

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学者才开始对意大利实证犯罪学派的理论学说进行学术性研究,对实证学派的矫正理论研究更是乏善可陈。其中,比较系统地研究肇始于吴宗宪先生先后在《西方犯罪学史》及《西方犯罪学》中所阐述的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等该学派代表人物的学说理论。陈兴良教授在《遗传与犯罪》(1992年)一书中,曾论述了龙勃罗梭的学说;在《刑法的启蒙》(1998年)一书中,又设专章“遭遇基因”,对龙勃罗梭的犯罪学学说进行评述。在马克昌教授主编的《近代外国刑法史略》(1996年)一书的第二章中论述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储槐植、许章润等著《犯罪学》(1997年)也有相关论述。由于对实证犯罪学派的著作译介不多,使得对该学派的研究受到了限制,因而也限制了我国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学术水平。而且,我国对于该学派中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三位学者的研究工作大多利用第二手资料(主要是英语资料,少数研究者也使用日语资料),甚至第三手资料(非意大利语的有关论著的汉语译文)进行,这也极大限制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直到2000年,才出版了第一本用意大利语直接翻译过来的龙勃罗梭的著作,这就是黄风根据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第二版翻译的《犯罪人论》一书;近年来,吴宗宪主编的“犯罪学名著译丛”系列对龙勃罗梭以及实证犯罪学派的经典著作重新进行了编译,当然也不乏有关学术论文对该学派进行的简要介绍。同时,与该研究领域相关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已经毕业的刘朝阳博士《犯罪人身危险性研究的谱系学分析》、米传勇博士的《加罗法洛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理论研究》。可惜的是,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一本专门论述该学派矫正理论研究的学术专著。

自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的考验:社会上的犯罪并未因为刑事古典学派大力推进的刑法改革而减少,反而日益严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和累犯的现象日益增多;同时,伴随着19世纪科学实证主义哲学对当时社会问题研究的影响,使许多社会科学研究在思想基础上和研究范式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当然,人类学、医学等科学研究领域的崛起均为19世纪末意大利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证犯罪学派是在总结与反思,批判与继承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之上,由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共同总结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研究进路。实证学派的研究者们,尤其以犯罪学三圣——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为代表的意大利实证犯罪学家们,当通过古典犯罪学派逻辑思辨的研究方式,无法正确认识并推动经济、社会、文化面临重大转型的历史变革时,继而探寻出一条结合了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实证主义哲学等研究方法的学术道路。在实证犯罪学家们看来,只有回归社会事实本身,才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1.3.1 关于龙勃罗梭的研究述评

龙勃罗梭是最早发起实证犯罪学研究的学者,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论》一书中曾提及,如果一个人去旁听刑事审判,就会发现:一方面,法官几乎总是离开犯罪人去考察犯罪,常常把犯罪看作行为人生活中的偶然事件;另一方面,那些邪恶之徒却不思悔改,不断地重新犯罪,累犯率甚至达到30%、55%、80%,并且在一定的时间中保持持续的频率,他们给社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并使正义失色。 这段话说明了一个道理:立法者与法哲学家们惯常用玄虚和高傲的思辨哲学,审视卑贱的刑事关押场所,法官对此是一叶障目,并不能看清案件事实与自然规律之间的深刻关联。1872年,切萨雷·龙勃罗梭的著作诞生,标志着实证犯罪学派的建立。而自1872年至1876年加罗法洛《犯罪学》著作诞生的这段时期,龙勃罗梭首先开辟了一条研究犯罪的新视角,也就是,在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本身。

龙勃罗梭认为,他的任务就是要把那些高尚的哲学思辨束之高阁,直接针对犯罪人进行体质和心理方面的研究,将正常人与精神病人进行对比性研究。在此指导思想下,龙勃罗梭分析了犯罪人的头骨、犯罪人的人体测量和相貌、犯罪人的文身、犯罪人的感觉、犯罪人的自杀、犯罪人的爱与恨、犯罪人的道德、犯罪人的宗教、犯罪人的智力和文化、犯罪人的暗语、犯罪人的笔迹和文字,等等。通过以上这些细致入微的研究与实验,龙勃罗梭得出的结论是:犯罪人类似原始的野蛮人,返祖现象是对某些犯罪性质具有普遍性的解释。那些最恐怖的、最不人道的犯罪也具有生理上的、返祖的缘由,也起因于某些兽性的本能。教育和环境,还有对刑罚的恐惧,都是使这些本能在人类身上减退的原因,但是,当某些人类受到一定的环境因素影响时,或许,返祖现象会突然萌发。“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个必然现象”。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与其说是一部学术著作,倒不如说是一份调查报告。全书共分为18章,最后2章是作者的理论总结,前16章是作者实验调查和考证的结果,这也是龙勃罗梭开辟犯罪学新领域的独到之处。尽管我们现在看到的版本并非完整版的《犯罪人论》三卷本,也就是说,龙勃罗梭早期的犯罪学思想与后期的犯罪学思想仍然有一些很明显的变化,但是,了解并深入分析现有的这本《犯罪人论》的精髓,是一条我们无法绕开的必经之路。

在《犯罪人论》一书中,除了详细论述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基本实验成果,也同样用四章的篇幅论述了犯罪的原因。他采用了详细的分析统计资料,在犯罪原因的诸因素中,涉及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和年龄等方面。在许多方面,从他的犯罪原因论,我们可以读出孟德斯鸠的地里环境决定论。

《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一书,仅是他更大的著作《犯罪人论》三卷本的第三卷。在这本书中,龙勃罗梭主要回应了学界认为他过去的研究中缺少犯罪社会成因分析的指责,而更多关注了犯罪的地理、社会成因,书中关于犯罪社会成因的论述占据了过半的篇幅。他几乎穷尽了所有资料来源,甚至是美国统计资料,来证明自己的理论成果。由此观之,他不只是个涉猎社会问题的精神医生,更像是一个极其认真细致的学生。

从这本书中,笔者仍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学理论,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生物学理论。他相信,犯罪本质上是病理的或返祖的器官异变,社会因素最多只是诱因;进而,不同于重视排除社会因素的其他犯罪学家,他认为消除犯罪需要消灭这些根本原因。这种观点与19世纪末期的生物学一元主义相一致。他追溯每一个罪犯的器官缺陷,得出了最可能成立的犯罪的生物学论断。进一步地,在他的书中,他也明确了自己关于犯罪人一贯的立场与态度:完全正常的人绝不可能成为罪犯。

关于犯罪人矫正政策的研究,以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龙勃罗梭尽管提出了若干法律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略显单薄。比如,气候对犯罪有影响,我们不能够改变气候,但是我们可以改变我们的法律,缓解气候对法律的影响。文明并不减少犯罪,但是我们也可以利用文明和科技的手段来遏制犯罪。龙勃罗梭对监狱始终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认为,当时的监狱不是在惩罚和遏制犯罪,恰恰由于罪犯的相互影响,让“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 。为此,龙勃罗梭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他主张建立“独居制监狱”、教以技艺、培养正义感和荣誉感,以及激发劳动的积极性。对监狱的这种评价同样适用于对教养院的评价,他主张把教养院建在偏僻的郊外,或者向美国那样安置在农村。最后,如同其他实证犯罪学派学者那样,龙勃罗梭建议成立“刑事精神病院”,他论述道,“我们认为还有一项制度也有助于更好地协调人道与社会安全的关系,这就是建立刑事精神病院” 。通过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既可以永久监禁精神病人制止犯罪遗传,并防止团伙犯罪的形成,也可以预防罪犯伪装成精神病人以逃避法律的责任。这种思想在菲利及龙勃罗梭关于犯罪对策研究中,均可以寻找到印记。

笔者以为,我们不应该对龙勃罗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过多的批判,反而应该更注意他的研究方法。龙勃罗梭采取的临床调查和从文献中收集数据的方法是值得我们更为认真研究并着手加以运用的。因为,这种研究方法正是基于对象个人的检查而非抽象的犯罪学讨论,这正是他独特的研究方法。法律是智力的产物,而龙勃罗梭的研究从有机的人类生活出发,为法律研究的方法论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刑罚论中,也就是罪犯矫正研究中,我们可以注意到龙勃罗梭旗帜鲜明地赞成死刑,认为死刑是社会进行自我保护,消除极端危险者的方法。这样一种思维方式的逻辑内涵需要我们更进一步通过研究进行深入分析。然而,与菲利和加洛法罗一样他赞成给受害者一定的补偿,但认为这种补偿是无法量化的。同样他更注重犯罪的预防而非惩罚。在犯罪的社会因素方面,他指出没有任何犯罪是与文化无关的,因此他不接受仅仅在法律意义上进行的犯罪分类。可惜的是,基于现有的龙勃罗梭的著作而言,尽管有丰富的实例和有意思的推导,却没有完整的,尤其是社会学的理论框架。

1.3.2 关于菲利的研究述评

恩里科·菲利是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菲利十分看重犯罪的生理因素,承认某种天生犯罪人或精神病犯罪人的存在。但是,菲利又突破了犯罪人类学派的基本观点,更为关注犯罪的社会学因素,可以说,菲利完成了实证犯罪学派从犯罪人类学研究向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转向。《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是菲利的代表著作。

由于犯罪人类学研究不可避免的,在时间与空间等因素方面对其研究结论有一定的限制,犯罪人类学研究的结果无法完全适用于全部的犯罪人类别,仅仅适用于具有先天性、不可改造的“天生犯罪人”和具有“习惯性犯罪”的惯犯。对于偶犯,菲利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研究面临的挑战,“这种罪犯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他们由于经受不住其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在青少年时期犯了罪。如果没有这些诱因,他们就不会犯罪或不会继续犯罪”

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菲利注重利用社会统计学研究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注明的“犯罪原因三要素论”。首先,犯罪的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异常,罪犯的心理异常以及情感异常,罪犯的种族、年龄、性别、职业、住所、社会阶层等基本生物学状况的研究。最终,菲利总结的结论是:犯罪人类学因素仅仅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的情况。其次,关于犯罪的自然因素,也就是犯罪的环境因素,它包括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条件等的研究。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即犯罪的社会学因素。菲利将犯罪的社会学因素概括为人口因素、媒体、公共舆论、家庭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业发展状况、酗酒的情形、司法系统的完善程度、立法的情形等。菲利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犯罪的周期性变化主要来自犯罪的社会学因素影响。菲利认为,这三个因素互为依存,互为因果。菲利这样论证:“我们必须认识到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因为每一个结果都有其原因,每一个原因也都有其结果,因此,如果不幸——物质的和精神的——是变态的原因,那么像生物学上的异常这样的变态本身也是不幸的一个原因。”

在罪犯矫正研究方面,菲利大力提倡刑罚的替代措施的运用。菲利的罪犯矫正理论对现代罪犯矫正理论发展的影响,几乎遍及整个西方世界。它超越了国家的界限,超越了政治隔阂,更超越了法律制度体系的界限。 菲利的罪犯矫正理论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研究的分歧,菲利的犯罪理论在一定意义上也间接推动了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日本学者木村龟二就曾对菲利的理论体系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菲利的思想功绩在于,他所提出的犯罪原因论、对犯罪人认识的重要性、犯罪人分类等,对于上述主张并没有批评的余地。从总体上看,则必须承认其对于刑法理论所注入的新的生命和活力。”

与龙勃罗梭关于死刑的态度不同,菲利坚决反对死刑,声称人们只是根据自己对死刑的印象来主张其威慑作用。菲利的罪犯矫正论主张,需要科学地实施犯罪预防,科学地制定预防目标,针对犯罪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对策,谴责对刑罚的盲目崇尚。主张利用“刑罚的替代措施”遏制犯罪,并且在经济、政治、科学、立法行政和教育领域提出了一系列的刑罚替代措施。

这一点,对于我国刑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我国刑罚制度较为严苛,重刑主义思想较重,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刑罚呈现出轻缓化趋势的时代背景下,刑事政策及刑罚轻缓化、刑罚个别化、刑罚替代措施乃至社会矫治政策的提倡,都将为我国犯罪学研究和刑法学研究引入更有价值的研究旨趣。菲利认为,刑罚的本质已经不是对犯罪人的报应性,而应当是矫正、预防的教育性。对于犯罪人中可能矫正者加以矫正,对于不可能矫正者加以隔离。因此,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处分,制度的目的都是在于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从而保证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

1.3.3 关于加罗法洛的研究述评

加罗法洛是实证犯罪学派的集大成者,更是西方近代著名的犯罪学家之一。加罗法洛是第一位以“犯罪学”命名其专著的学者,其在对龙勃罗梭、菲利的研究的批判与传承基础之上,更倾向将犯罪学作为一门刑事法律科学加以研究。加罗法洛实证犯罪学理论的思想根基来源于孔德实证主义哲学,来源于斯宾塞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思想,在此基础上,限于我国目前关于加罗法洛的研究资料十分稀缺,探讨加罗法洛的研究文献也多集中在其《犯罪学》一书中所阐述的基本观点。在英美研究中,更是少见加罗法洛的有关论述与探讨。因此,以笔者目前的研究现状,下文仅简要进行粗疏地述评。

加罗法洛的研究论述中,他始终将他的调查、理论成果与法律和执法的改革的讨论紧密结合。在评价菲利的罪犯类型分类时,加罗法洛指出:对立法没有用处的分类也就没有实际应用的可能。尽管实证犯罪学的成果在现代人看来没有多么重大,但在19世纪,它确实引起了一场不小的研究浪潮。在加罗法洛的理论中,每个阶段都可以看到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斯宾塞理论的影响。

加罗法洛关于自由意志论的探讨,相较于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研究而言,更为直接与精炼,也更为准确。依据其对于自由意志论的研究而建立的自然犯罪理论,对于西方犯罪学、刑法学研究而言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超越犯罪的法律概念,探寻犯罪的社会学内涵,是加罗法洛自然犯罪理论的价值旨趣。加罗法洛在对犯罪的法律概念具有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后,通过犯罪社会学研究方法,建立了一套“情感分析法”的理论体系,并从而得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进而拓宽了犯罪学研究领域的范围。加罗法洛认为,每个民族都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能,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正如其种族的身体类型来自遗传一样。一个民族的道德感的存在,正像其他情感一样,是在不断演变中代代相传,它或者纯属心理遗传的结果,或者是这种遗传与儿童的模仿本能和家庭环境的影响相结合的结果。

对于自然犯罪理论,令笔者不解的是,加罗法洛尽管论述了自然犯罪的理论,但他没能告诉我们,他所认为的犯罪究竟是什么。他基于科学主义的观点,认为犯罪的概念不能被当作法律的分类,因为导致法律定义犯罪的原因是多变的,并没有内在统一的衡量标准和原则。但是,加罗法洛并非不考虑法律的因素,关于立法和管理的具体问题的思考始终贯穿他研究的始终,并有效地整合了他理论中的众多学术倾向。在研究罪犯的犯罪学特征时,加罗法洛借鉴了龙勃罗梭和很多其他人类学家的观点,并得出的最终结论:罪犯是一种独特的人类学意义上的类型,是还没有被证明的类型。加罗法洛认为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对他的研究而言仍是不足的,或许,这可以有效地解释加罗法洛关于“道德异常”等概念提出的缘由。总之,对于加罗法洛而言,真正的罪犯的利他主义意识的缺乏不仅是环境的产物,也受社会因素、法律因素等综合性因素的共同影响。

在《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将犯罪人分为四类:谋杀犯、暴力罪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和色情犯。罪犯的利他意识是完全不存在的同情心和正直感。暴力犯和缺乏正直感的罪犯的量刑情节较弱。对于暴力犯而言,其缺乏同情心。这两类罪犯受环境影响很大,尤其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最后,加罗法洛认为很多色情犯应该归为暴力犯罪,其他的色情犯很多是有精神问题的。

在罪犯矫正理论研究中,加罗法洛的刑罚观仍反映了社会防卫机制的理念,他认为真正的罪犯对于社会的不适应表现为缺乏利他主义精神,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加罗法洛认为社会力量的选择近乎达尔文的自然选择过程——优胜劣汰。因此,在遏制犯罪的刑罚措施中,他提出了完全消除的方法,他认同死刑的效果,支持死刑的适用。这一点,他同龙勃罗梭的观点保持了一致性。如前所述,正因为完全没有道德意识的人应当被社会选择放弃,也只有死刑可以完成这一使命。完全没有道德感的犯罪人仅仅出于利己的动机就易于实施谋杀的行为,根本不涉及偏见的影响和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罗法洛还提出其他的刑罚措施,比如强制性赔偿的方法,加罗法洛指出强制赔偿是一种遏制犯罪的新方法。假如赔偿是完备的和充足的,而且对损失的评估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那么,强制赔偿就是一种能够适用于许多犯罪的方法。 加罗法洛提倡损害赔偿制度,对近代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即刑事政策主张罚金刑以及对被害人应付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措施具有很深远的影响。

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一书正文的最后一章,设想了一个“刑罚的合理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也是其犯罪学研究思想的重要成就之一。该体系以加罗法洛对犯罪人的分类为基础,其基本思想就是要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使用不同的刑罚,使刑罚与犯罪人将来对社会具有的危险性相适应。加罗法洛详细论述了对谋杀犯罪人、暴力犯罪人(包括杀人犯罪人、严重侵害人身或道德的犯罪人、少年犯罪人、仅缺乏道德修养或约束的犯罪人)、缺乏正直情操的犯罪人(包括天生的和习惯性的犯罪人、非习惯性的犯罪人)以及色情犯罪人适用的合理的刑罚措施。他认为,对不同的犯罪人使用不同的刑罚,可以发挥刑罚的最大效益。

1.3.4 意大利实证学派的学术影响

19世纪意大利实证学派仅仅繁盛于欧洲大陆,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法治影响较小。在美国,被视为“正统刑法哲学”的不是19世纪欧洲的社会实证学派,而是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由19世纪边沁所创立的“功利学派”。 美国的学者也运用人类学方法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犯罪和刑罚进行研究,但是,这种研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犯罪学或者说刑法学研究,更多是人类学或者社会学研究。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美国深化为对人体结构的研究,对染色体和生物遗传学的研究。 在笔者进行英文资料整合时,较少见到菲利、加罗法洛等学者的研究文献,较多出现的则是马克思和迪尔克姆的名字。美国犯罪社会学关于冲突理论、越轨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标签理论等研究,同样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研究。也就是说,在研究方法上,他们虽然延续了欧洲大陆社会学研究的传统,但理论范畴却不是欧洲大陆19世纪实证犯罪学派的学术传统。即,实证犯罪学派的研究只是欧洲大陆法系犯罪学的起点,其最终的影响范围也局限于欧洲大陆本身。

在研究对象方面,总结起来,实证学派的研究对象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实证犯罪学派着重在犯罪人本身的研究上。其二,实证学派侧重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与表现形式,研究犯罪的最终目标是找寻到合理的解释犯罪规律的理论,寻找到针对犯罪等社会症结的有效控制途径与方法。其三,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实证学派以矫正犯罪人的危险人格为理论重心,逐步发展出罪犯综合矫正理论体系。

意大利实证学派认为,应当通过建立起完整的社会防卫理论体系,综合治理犯罪,恢复社会安定秩序。这种理论体系通过对犯罪人进行合理分类,进行科学、行之有效的矫正治疗,也就是说,通过刑罚个别化、罪刑相均衡、刑罚的替代措施、保安处分等一系列完整的综合刑罚理论,推动社会的变革。换言之,以菲利、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研究者们,主张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理论的核心,重视行为人自身的人类学、社会学特征,并积极倡导目的刑主义,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公共福利理念相结合是谓实证犯罪学派根本的价值取向。比如,菲利即认为,犯罪饱和法则注定了每一个社会环境是由于与个人和社会缺陷密不可分的自然因素的作用而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的犯罪的最低数量。对这一最低数量的犯罪来说,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形式而存在的刑罚将永远是首要的措施,尽管其对于防止犯罪行为的产生并不十分见效。但是,菲利仍坚持认为,刑罚尽管是永久的但却要成为次要的手段,而刑罚的替代措施则应当成为社会防卫机能的主要手段。因为经验使我们确信刑罚几乎完全失去了威慑作用,所以为了社会防卫的目的,我们必须求助于最有效的替代手段。所谓刑罚替代措施,也即立法者通过研究个人和集体行为的产生、条件和结果,逐渐认识到人类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规律,据此能够控制许多导致犯罪产生的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并因此确保对犯罪的形成产生一种更为深远的影响。当然,本文通过对当时意大利实证学派的原始文献进行归纳与整理,总结出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体系一系列关键性理论,诸如“危险人格”理论、“社会防卫理念”“保安处分”理论。上述理论集中体现了意大利实证学派在罪犯矫正理论研究中的发展过程与历史功绩。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以专章的形式进行深入论述。

意大利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的深入研究,对我国罪犯矫正政策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笔者通过对意大利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发展过程的完整展现与理论还原,即通过对意大利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的历史演进进行正本清源的深入考察,呈现该学派罪犯矫正理论从理论形成,到理论发展、式微到理论研究重心变革的全部过程。笔者通过上述较为审慎的历史性考察,谨慎梳理意大利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框架,以及理论得以形成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内在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的发展主线。正是意大利实证学派将罪犯矫正的理论研究放置于一国社会政治、经济,刑事法律发展进程之中,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研究方法才为世人所熟知,并成为至今犯罪学学科研究的主要学术研究方法。概言之,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的罪犯矫正政策关涉不同的文明与社会价值观念,矫正政策的导向,形成于一国社会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笔者以意大利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研究入手,通过对文献的历史性学术考察,“以史明鉴”,利用相应的历史条件、社会条件重新分析、并重新定位我国犯罪学研究、刑事法律理论研究的辐射范围,提升我国犯罪学研究视野,拓宽我国犯罪学学科的研究境遇。

由于实证学派强调罪犯矫正的“犯罪人个体差异性”以及“再犯危险性”的重要意义,强调罪犯矫正的“刑罚个别化”与“矫正罪犯的有效性”就成为意大利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的代名词。罪犯的个体性差异以及社会结构性差异、犯罪原因的差异等,针对每个罪犯自身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激励措施或方案,才能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的目的。伴随我国社会的结构性转型,犯罪类型也必然随之产生不同的变化。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施以不同的矫正策略就成为理论发展的趋势。因此,设置科学的分类矫正标准,引入危险人格理论作为罪犯矫正评估的内容与标准,就成为罪犯矫正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是按照罪犯所犯罪刑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曾经的犯罪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管理,不能随时跟进罪犯实际的矫正情况和自身危险性、再犯危险性的程度。这种针对同一犯罪类型的罪犯进行矫正的方式,常常因为年龄、性别的差异而出现不易矫正的现实困境。因此,从实际意义出发,要求我们提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tC6ci2wyP3mSi67k0NmmxOsbjPlgY35Kk0E88+rt0PyEDlMXzHPpn61aFnd0Qn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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