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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概述

诚如上文所述,不同于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的定义只能来自刑事法律明文规定,意大利实证学派始终坚持,犯罪本质的研究最终必然应当回归社会学理论体系,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研究导向,找到最终根治犯罪的方法和途径。正因为实证学派的理论体系建立在社会学理论研究方法之上,实证学派的矫正理论内涵可以划分为犯罪原因理论、犯罪率理论、犯罪类型理论、犯罪人理论、犯罪人格理论以及危险人格理论几个部分。如何定义“犯罪的本质”,如何从“犯罪的本质”问题入手,最终找到同时满足矫正罪犯,达到社会防卫效用的刑事法律理论、犯罪学理论体系,是实证学派矫正理论内涵的基本思路。一言以蔽之,影响犯罪的因素是变化的,法律无法科学、永恒地解释和定义犯罪。

首先,犯罪原因理论是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内涵最为基础的理论之一。这一部分理论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考察“犯罪从何而来”的理论系统。实证学派的学者们更加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学意义,即这里的“犯罪”观念首先是一个社会学观念,其次才是一个法学观念。

其次,实证学派关于犯罪率理论的研究,是另外一个构成实证学派探寻“犯罪本质”的基本问题。后文犯罪率理论中,笔者将更为详细呈现出菲利在《法国犯罪学研究》中关于犯罪率统计研究的本来样貌,以期通过对犯罪率研究的史料研究,更为客观而翔实地分析实证学派矫正理论发展的原始轨迹。意大利实证学派关于犯罪率与刑事政策的研究,堪称当代犯罪统计学等实证研究的学术典范。

论及犯罪类型理论和犯罪人理论以及危险人格理论,实证学派将“犯罪从何而来”,即“犯罪本质”问题融入与犯罪学、刑法学理论分析之中,将“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问题”同犯罪类型理论、犯罪人理论、危险人格理论研究进行了有机的整合。这种理论整合的结果,就是通过上述理论的有机衔接,最终更有利于找到有针对性、高效的罪犯矫正法律途径,也就是进一步构建实证学派的刑罚替代措施、保安处分等矫正措施、预防犯罪的措施,从而实现社会防卫的目标。

对此,菲利认为,首先,对犯罪原因进行分门别类;其次,将犯罪人作为一个全开放式的研究对象,置于客观环境之中;最后,结合定罪量刑规则,三者同时综合应用,依据犯罪人特征,矫正罪犯危险人格。 [1] 当然,他也坚持必须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因为社会的变革,而不断调整法律规定,使得法律系统变得烦冗复杂。通过研究犯罪原因,研究犯罪人本身,在不增加刑事法律规范条文数量的基础之上,积极寻找刑罚替代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实证学派的研究宗旨被概括为:“其一,将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犯罪的社会系统调节工具。其二,无论是犯罪学的研究还是刑法学的规范性研究,乃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将人类学研究以及社会学研究的视角纳入其中。” [2]

实证学派将这种对社会问题的高度关注,通过上述罪犯矫正理论内涵界定予以实现。除条文本身内涵解读的重要性,我们更需要关注条文背后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自身“特性”“个性”的价值评估。但是,无论是对犯罪人的类型以及自身属性哪部分理论的探讨,均是为了科学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再对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用相对确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是,该嫌疑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在“量”和“度”上的区别。也就是,所造成危害后果的波及范围以及持续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就是说,通过这一章关于罪犯矫正理论内涵的梳理与探究,我们必然更为清楚地掌握和了解了实证学派的刑罚制裁措施和矫正途径与方法。总之,刑事政策的内涵,来源于犯罪本质的系统梳理与考察。 2x63QYEwZNf8+ZU0vWoBywYLrNE5YcJQ6pfgwzpRgF5bivcAvVidMbIPNM4LJd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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