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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加罗法洛的矫正理论概述

同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罪犯矫正理论体系相比,加罗法洛的理论更侧重在如何改革刑事司法的运行机制,他试图将“犯罪人的危险性”理念引入刑事司法流程之中。这里需要加以说明,同菲利坚决否定古典学派道义责任论的态度相反,加罗法洛提出同刑事古典学派几乎相同的理论观点:区分“自体恶”(malainse),与“禁止恶”(malaquia prohibita)。前者关注了那些犯罪人本身道德方面的“恶”(犯罪),后者则强调因为社会行为规范约束,而遭到禁止形成的“恶”(犯罪)。在此基础之上,加罗法洛提出了学术界耳熟能详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前者是指那些存在于社会规范形成之前的犯罪类型,后者是指根据社会结构发展变化,而做出禁止性规定以后,形成的犯罪类型。“法定犯罪”通常情况下是危险的,反伦理道德的,但是,这类犯罪通常不是“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的直接表现形式” [12] 。法定犯罪应该要组成行政刑事法律的客体,归类到警察的和财政的两个不同的违法分支中,然而自然犯罪属于公共刑事法律的范畴,对于它们来说只有实证主义学派的理论是成立的。 遗憾的是,加罗法洛并未能超越菲利在罪犯矫正措施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他的罪犯矫正理论体系仍然时常同菲利的理论体系并合而论。 rL+evfTComJxnKTi7oq97cjJTt9/tzT25Nc3sZLzI7daANOSvLRibtRG+KHb63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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