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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龙勃罗梭的矫正理论概述

1870年,受科学实证主义哲学和研究方法的影响,犯罪人类学派的代表切萨雷·龙勃罗梭(1835—1909)在当时意大利的帕维亚监狱里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研究,他在解剖一具死囚的头颅时发现,这名叫莱维拉的囚犯的头颅骨上的枕骨部位,存在尚未进化的低等生物的明显特征。1876年,龙勃罗梭首次以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方法,作为论证犯罪人、犯罪原因与罪犯矫正措施的载体与论证方法,以监狱中的罪犯作为研究对象,正式出版了享誉全球的经典学术名作:《犯罪人论》。1906年,在意大利都灵召开的犯罪人类学大会上,龙勃罗梭异常清晰而果断地阐述了他独树一帜的学术观点——犯罪者与犯罪真像之间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某些特征在我们进化的过程中,仍然被保留下来。龙勃罗梭教授正是通过上述崭新的视角,全新多维度的研究方法全面展开对犯罪现象、犯罪人、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对策之间关联关系的深入研究,这一研究标志着犯罪人类学派华丽的诞生。犯罪人类学派的研究之所以不同于古典学派,在于他们从研究具体的犯罪人个体出发,以犯罪人作为理论主旨,运用实证主义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从而为罪犯矫正提供全新的论证基础。

尽管龙勃罗梭早期关于犯罪人研究的结论饱受诟病,但由于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后来的学术研究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论证观点。1893年,他出版了《犯罪:原因和矫治》一书,他在这本书中集中阐述了自己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结论,同时将自己的研究旨趣放在了刑罚制度的改革领域,积极倡导着刑罚改革的具体措施与途径。龙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生物性与病理性的犯罪原因展开深入考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与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威慑观点截然不同的防卫与矫正相结合的刑罚观念。龙勃罗梭认为,对犯罪人实施刑罚不是基于报应的观念,而应当基于犯罪人的人格危险性施以刑罚制裁措施,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与防止罪犯个体对全社会进行更严重的危害。因此,他认为,预防犯罪的发生,不应当仅仅依靠威慑,而应当通过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并对其进行社会学、生物学等综合性的矫正,来达到社会公共秩序免受犯罪侵害的目的。对此,他提出制裁罪犯的时候,不仅应当适用死刑、驱逐等传统刑罚措施,还应当适用更多的刑罚替代措施,进行刑罚改革。

众所周知,实证学派诞生追溯至龙勃罗梭著名的著作《犯罪人论》一书的问世。这本书于1876年出版的第一版名称为:《在与人类学、法医学和监狱约束的关系中对犯罪者的研究》( L’uomo delinquente studiato in rapporto alla antropologia alla medicina legale ed alla discipline carcerarie )。自此以后,该书在意大利本土之内,包括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再版,成为犯罪学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关注犯罪人个体的专属特征是龙勃罗梭教授学术研究的重心所在,也自此,犯罪学研究高度关注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的学术研究思潮,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法律科学研究的主要潮流。1898年,法国学者萨拉雷斯(Raymond Saleilles)出版了刑法学专著《刑罚个别化》( L’individualization de la peine en )。萨拉雷斯教授认为,只有将刑罚的适用与执行以犯罪人为轴心,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2]

学术界之所以认为实证学派的理论发端于《犯罪人论》一书,根本原因就在于,龙勃罗梭在人类学研究基础之上,综合应用了社会学和统计学的研究方法,经过系统的论证,他成功地概括犯罪现象的发生来源于犯罪人自身行为异常反复表现于外的著名论断。与此同时,龙勃罗梭创立了犯罪人类学派,将犯罪学同人类学相结合,将其塑造成专门研究犯罪人的学科体系。即,龙勃罗梭的学术创举标志着实证研究方法在犯罪学领域的成功应用,成为迄今为止最令人钦佩的学术研究典范之一。

作为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教授认为,龙勃罗梭教授更加重要的学术贡献在于,将跨学科、综合研究犯罪学的理念成功引入犯罪学理论研究过程之中。方法论与学术思想的高度整合是龙勃罗梭教授最为值得敬仰的学术贡献。“……龙勃罗梭教授首次实现了人类学与犯罪学的‘融合’……即,龙勃罗梭教授熟练应用伽利略式的统计归纳法,取代了古典学派抽象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 [3]

龙勃罗梭教授运用人类学、测量学、统计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对犯罪人、犯罪现象展开研究,有着理论上的必然性。从学术史的发展历程来看,自19世纪中期以降,实证主义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的研究之中,加之达尔文进化论的推广,包括人类学在内的病理学、生物学、人体测量学等理论也在当时蓬勃发展开来。在这样的理论发展背景下,龙勃罗梭教授将人类学研究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就成为一种学术发展的必然。

龙勃罗梭教授关于天生犯罪人、悖德狂、癫痫病的隔代遗传等理论都成为最终影响近代犯罪学研究的经典论断。笔者认为,龙勃罗梭教授的“犯罪人基因”理论是影响实证学派罪犯矫正理论体系得以形成的重要理论之一。龙勃罗梭始终坚持“犯罪基因”植根于犯罪人的“异常生理结构”之中。他在对犯罪人自始至终的研究过程中,坚持回归对犯罪人尸体的人类学检查,对监狱和疯人院中的犯罪人进行大量的样本调查。早期,他对犯罪人的研究结论为:一切犯罪的原因均可以归结为犯罪人的返祖退化现象。这种返祖现象表现于生理异常与心理异常两个方面。生理异常的现象包括:人体结构在生物学上出现倒退,骨骼畸形,颅骨不对称,颌骨的突起或是下沉,大脑体积的过大或是过小,神经系统对疼痛的不敏感。心理异常的现象包括道德感丧失、残忍、懒惰、有大量文身。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以“文身”这种特殊的习惯,作为自己从事犯罪的身份象征。犯罪人使用低俗污秽语言的行为习惯,是原始人类的行为习惯。这也可以说明犯罪人从事犯罪是一种返祖退化现象。犯罪人这种“主体异常性”是古老人类在进化过程中,非正常退化的行为现象。犯罪人因此有着不同于常人的本质特征:“犯罪人,是生活在欧洲文明社会中的一群低等野蛮人。” [4] 不过,笔者发现,当代意大利学者并不认同龙勃罗梭教授这种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的论断。 [5] 对此结论最大的争议之处在于:如龙勃罗梭所述的犯罪人返祖现象理论,是一种不可逆向推导的论证逻辑。并且,这种理论并不是普遍的、随机的、广泛地出现在犯罪人群中间。因此,犯罪人生理结构异常无法普遍解释于犯罪原因之中。

当然,另外一个饱受当代意大利犯罪人类学研究诟病的理论就是,龙勃罗梭教授坚称,绝大多数犯罪人头部存在着一小块中央枕骨窝。该观点最终也因为无法广泛解释普遍存在的其他类型犯罪原因,而最终为学界所摒弃。由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是将几乎全部的犯罪原因归结于犯罪人生理与心理的异常状况,否定了其他犯罪原因存在的现实可能性,事实上,这种理论最终必将走向衰落。为了更好地矫正犯罪人,必然需要通过分析多种可能的犯罪原因,找到矫正的多种途径,最终才会从本质上提高矫正罪犯的质量与效率,控制犯罪率的攀升。生理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或许可以解释绝大部分的暴力犯罪,但在面对高智商犯罪(如诈骗类犯罪),或者面对职务犯罪(如贪污罪)等犯罪类型时几乎无法给出科学而合理的阐释。

龙勃罗梭后期也因为来自多方面质疑的声音,而不断调整理论的发展方向:将悖德狂和癫痫导致犯罪的情形纳入犯罪原因之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龙勃罗梭强调悖德狂类型的犯罪人,通常“毫无道德感是指这类型犯罪人不具备区分善恶的能力,相对而言,这类犯罪人通常也对正常人的情绪没有任何感受,因此,他们通常情况下只按照自己的道德感受任意行事” [6] 。尽管龙勃罗梭将犯罪人的类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但因为学术思想的局限性,他的犯罪人类学研究仍然无法满足罪犯矫正措施研究的需要。

无论如何,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研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犯罪学界最为世人瞩目的成果之一,他为后来意大利实证学派其他学者们开拓了犯罪人类学以及相关科学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学、刑法学的新境遇。“龙勃罗梭的理论对整个欧洲,乃至南美洲的犯罪学研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欧洲和南美洲的犯罪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在后来的几十年之中,龙勃罗梭的有关理论仍然事实上影响着实证学派的学术轨迹,尽管后来,龙勃罗梭的很多理论已经失去了他的价值。以上这些都归功于龙勃罗梭极大地拓宽了犯罪人研究的科学实证方法,同时带动了相关问题的研究。在犯罪人类学领域之中,龙勃罗梭是当之无愧的奠基人。” [7]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龙勃罗梭所开创的犯罪人类学研究,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但龙勃罗梭坚持应当以监禁刑为主,以非监禁刑为辅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当时的犯罪学研究仍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龙勃罗梭认为监狱仍然应当作为主要的矫正犯罪人的机构,那么,疯人院等的设置,只能是在罪犯的法定刑较轻的情况下,才可能施行非监禁刑。关于龙勃罗梭的矫正理论研究,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深入阐述,在此不予赘述。 bOhcdzKQvlGNJycbBWtDWmhdIfLYwT2bdZLTkREDqlKgU1IJxeOlef5MtN1K8N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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