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一直存在够罪即捕、羁押率居高不下的情况, 以及一旦羁押时间超出应判刑期就“一押到底, 实报实销”的现象。这些情况与现象突显出逮捕功能的异化, 反映出逮捕长期以来被过度实体化, 成了定罪的预演。而且, 既然在批捕环节, 逮捕适用条件被人为拔高至定罪标准, 自然而然的结果就是逮捕后的羁押无人过问, 一捕了之, 直至一审判决时审前羁押时间被用来折抵刑期。显而易见, 这些传统观念与应用实践违背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应有定位, 无视逮捕适用条件会随着诉讼进程发生变化的事实, 最终势必侵犯被追诉人免受不合理羁押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了初步授权。作为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其第616条至第621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了细化规定, 重点明确了三个问题: 一是检察院内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体根据诉讼阶段一分为三, 分别是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 二是明确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 三是规定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方法。
在本试点研究开始之前以及进行过程中, 理论界从不同角度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状况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比如, 林喜芬对某省2013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与运行的初步情况进行了参与式观察研究, 并着重探讨了归口管理的试点情况及其面临的挑战。 谢小剑在江西省检察机关开展的调研表明, 在一个未进行试点改革的正常执行法律的地区,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如何处于虚置状态的。该研究还揭示了导致制度虚置的制约因素与实施障碍, 包括司法管理不科学、取保候审缺乏监管、羁押证明制度不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结构失衡等。 胡波对某省会城市12个基层检察院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数据进行分析, 指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各诉讼阶段的数量差异以及建议释放的主要案件类型与原因, 并揭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该省会城市面临的若干困境。
笔者认为, 总体上, 现有的研究多使用观察、司法统计数据、访谈等研究方法, 虽能发现一定的问题, 但对制度的调试完善缺乏系统的实证研究与完整结论; 研究结论多限于对策层面, 缺乏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深层理论基础的探究。为进一步观察与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践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A省W市检察院, 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在该市两级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点研究工作。
W市位于A省中部、长江中下游地区。 2015年该市常住人口365. 4万人,面积6026平方公里, 下辖四区四县; 2015年人均GDP 为10907. 7美元。 W市地处我国中部地区, 开埠经商的历史较为悠久, 开放包容度较强, 具有较强的试点样本价值。
试点自2014年7月正式开展以来, W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一系列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试点规范性文件, 建立起一系列试点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试点的主体内容。
一是对外建立协作配合制度。以检察院的名义与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制定《W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W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协作机制, 规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各自的职责, 起到既监督制约又协作配合的作用, 保证了司法公正, 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些措施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占捕后案件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是对内推动建立归口办理与统一受理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 形成部门合力, 最大限度地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功效,W市检察院积极争取院党组的支持, 制定了《W 市人民检察院归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实施细则》, 试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作配合的制度。同时, 在试点中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无论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申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还是依职权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均交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 统一审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各有关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制度, 确保了信息共享与顺畅流转, 提高了案件审查质量与效率。
三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为切实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出台了《W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规则 (试行) 》, 对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主体、程序、方法等进行规定, 并成立听证委员会, 建立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制度; 对存在意见分歧、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提出审查申请的案件, 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充分听取案件相关人员的意见, 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以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市县两级检察院都成立了听证委员会, 共有听证委员57人; 委员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有律师、医生、高校教师、企事业单位代表等, 并且一半以上的委员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身份。每次召开听证会时, 会随机抽取3至5名委员参加; 承办部门会提前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听证委员。听证委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针对案件情况进行提问, 可以查看案件有关资料, 可以针对案件进行讨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独立提出意见, 并对听证程序实施监督。听证委员的意见是决定审查结果的重要参考。实践证明, 经过听证审查的案件, 办案单位更易采纳建议, 被害人也更易接受审查结果, 办案风险有效降低。试点以来, 共对38人举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 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均被办案机关采纳。在建立听证制度后,W市还在不断完善听证公开, 并尝试进行微博直播, 以彰显司法公信。
四是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制度。试点过程中制定了《W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对每一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在押人员, 根据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证据收集固定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为决定是否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依据。
五是建立跟踪监督制度。试点过程中制定了《W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跟踪监督办法》, 对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从变更强制措施之日起, 驻所检察人员每月定期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辖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与其见面谈话, 对其是否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阶段定期考察、动态监督, 确保“放得了, 管得住, 效果好”。
1.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人数及比例
2013年至2014年7月开展试点以前, W市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62人, 占同期全市批捕人数的7. 4%, 占同期判处缓刑、拘役等刑罚人数的34. 1%。在试点开始之后的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 W市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65人, 较试点以前增长57. 4%, 占同期全市批捕人数的9. 2%, 占同期判处缓刑、拘役等刑罚人数的65. 6%。
表1 W市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数量及比例
①数据包括一审判决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管制、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数。
由表1可以看出, 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数占批捕人数的比例在试点期间稳步提升, 说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的影响力逐步显现, 保障审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羁押的理念在试点实践中被贯彻落实。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数占判处缓刑、拘役等刑罚人数的比例也逐步提高, 这表明从裁判结果上看, 对一部分甚至较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仅符合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也符合我国目前刑事司法的客观实践。当然, 从表1的数据也能发现相应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数占批捕人数的比例仍然较低, 这说明还有大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一制度的应用仍然有较大的空间。
2. 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情况
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试点期间, W市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65人, 启动审查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65人, 办案单位采纳建议264人, 采纳率为99. 6%。其中, 2014年7月至该年年底, 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7人, 采纳建议56人; 2015年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31人,采纳建议131人; 2016年 (上半年) 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77人, 采纳建议77人。从建议采纳情况看, 办案单位采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64人, 全部变更为取保候审。
3.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类型
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由看, 2013年至2014年7月开展试点前, W市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主要集中在如下案件类型: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需要或者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况的, 特别是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疾病、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羁押, 建议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变更强制措施未被采纳, 从而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案件。试点开始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类型不断拓展。具体而言, 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 (轻伤) 等人身伤害案件 (涉80人) ; 犯罪数额不大, 积极退赔退赃的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侵犯财产案件 (涉76人) ; 社会危险性低且具备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涉18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案件 (涉22人) ; 其他危险驾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 (涉69人) (图1) 。在这些被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 具有初犯、从犯、过失犯、自首等犯罪情节的占大多数。同时,W市还不断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 大胆尝试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取得了良好效果。
通过对比试点前后的情况可以看出, 试点前W市审查的案件范围十分狭窄, 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需要就医等情形, 而试点后W市大胆尝试扩大审查的案件范围。实践证明,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最多, 并且未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等情况。这从反面印证了对于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无须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图1 W市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类型、所涉人数及比例
4.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情况
W市在试点前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共审查162人, 其中侦查阶段40人, 占总数的24. 7%; 审查起诉阶段92人, 占总数的56. 8%; 审判阶段30人,占总数的18. 5%。 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试点期间, 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65人。在侦查阶段对其中74人提出建议, 占提出建议总数的27. 9%;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中139人提出建议, 占提出建议总数的52. 5%; 在审判阶段对其中52人提出建议, 占提出建议总数的19. 6%。
表2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 W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
通过对比办理案件在各诉讼阶段的分布变化, 试点工作中案件的阶段分布保持了较为一致的态势, 没有更加集中或者更加分散。但是, 无论试点前后, 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比例都是最低的, 这说明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还存在不足。课题组的前期调研也发现, 审判环节的超期羁押、无必要羁押现象比较普遍。如何加强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