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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A省W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点报告

为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押到底, 实报实销”等现象,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首次确立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肩负着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重任, 其实施状况备受关注。

围绕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A省W市检察院联合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试点研究, 旨在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路径与有效的实施机制。本文即对这一试点研究的理论总结。 vT14k8tuWIvqtzBIFseyg45nzF5ywOf2zT+XE/QTi7reIW9uLGBEQwYkX+7+s4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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