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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成因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 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性的原因,也有个体性的原因。根据犯罪原因因素在引起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者作用程度,犯罪的原因因素可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狭义的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及犯罪相关因素4类。

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只要国家对对外贸易实施包括征收关税(特别是较高的关税)以及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口在内的管理,只要商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的事实(特别是价差悬殊),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之下,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这是所有走私产生的共同性原因,也是根本性原因(即犯罪根源)。同时,基于地理、人文环境等个体性的差异,决定了引发走私的诸多条件或其他相关因素的不同,这些不同的条件或其他相关因素便是走私得以产生的特殊原因。中越边境走私现象的成因无不与上述共性的及特性的原因直接相关。就其形成的特殊原因而言,大致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中越边境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二是中越边境两国边民的传统友好交往;三是边民不正确的“走私致富”观及淡薄的法律意识;四是对走私危害性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

一、自然条件和交通条件“交相辉映”

在中越边境线上不仅设置物理隔离设施成为不可能,而且极不利于两国边民经济发展的崇山峻岭地貌以及深山密林、地势险恶的自然环境,却反而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并“打造”成天然屏障成为实施犯罪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在中越两国边民走亲访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无数便道(或小道)以及边境互市形成的多条通道,这些均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罪恶之道”。通过利用中越边境给予的自然及便道、通道等便利条件,犯罪分子在非设关地自由出入,从事走私、毒品、拐卖妇女、妨害国境管理、盗窃等犯罪活动。有的越南边民利用上述条件越境到我国边境,在盗窃摩托车或电动车后,便迅速撤回越南境内,有的在其本地销赃,有的甚至还卖给我国边境公民。

另外,与上述条件形成“默契”的是我国边境地区交通条件的改善。以广西为例,2000年8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用2年的时间,在与越南接壤的8个县(市、区)开展边境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其中广西交通厅负责组织落实6件实事:一是实现边境县行政村“村村通”汽车;二是实现边境县“乡乡通”油路;三是实现边境县通二级公路;四是建设一条沿边三级公路;五是实现边贸点和边境口岸通三级公路;六是边防连队通油路。广西沿边三级公路起点位于东兴市竹山村,途经东兴市、防城区、宁明县、凭祥市、龙州县、大新县、靖西市、那坡县8个县(市、区)31个乡(镇),终点位于那坡县弄合村,公路全长725km,于2000年10月开工建设,到2002年9月30日全线基本贯通。另外,广西与越南接壤的8个县(市、区)中,有6个通高速公路,即使目前尚未通高速公路的宁明县和龙州县,离高速公路也只有几十千米的距离。同时,通往广西边境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均与广西区内及其他省市的高速公路实现了无缝连接。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极好的交通条件,可以让犯罪活动快速推进或者不易被抓捕,从而成为中越边境跨国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

二、中越边境的人文环境为实施走私提供了便利

我国广西共有那坡、靖西、大新、龙州、宁明、凭祥、东兴、防城8个县(市、区)、103个乡(镇)与越南的高平省、谅山省和广宁省18个县接壤;云南省共有富宁县、麻栗坡县、马光县、河口县、屏边县、金平县、绿春县以及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8个县,与越南的河江省、莱州省、奠边省和老街省的13个县接壤。在漫长的中越边境线上,广西边境段聚居着壮、汉、瑶、苗、彝、京6个民族,对应的越南边境居住着岱族、侬族、瑶族、赫蒙(苗)族、山斋族、山由族等10个民族;云南边境段居住着壮族、傣族、哈尼族、拉祜族、瑶族、彝族、苗族、布朗族、布依族和汉族10个民族,对应的越南边境居住的有岱族、侬族、哈尼族、拉祜族、布依族、泰族、拉基族、华(汉)族等17个民族。历史上中越边境居住着若干同根生的跨境民族, 由于族源相同、语言和文化习俗相通或相近,加之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两国边民之间的各种往来就从未间断,特别是自中越关系改善后,两国边民的各种互动更是成为中越边境跨境民族社会生活行为的常态。中越两国人员的大交往、大交流,无疑给两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实惠”,但同时也为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正是基于两国边民的交往、交流,诸如走私共同体的形成、走私人员及走私物进出境等变得更加容易与便利。

三、多种“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走私难以灭绝

有道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而居住在中越边境地区的边民则遵循着“靠边吃边”的生存法则,“走私致富”已成为某些人根深蒂固的观念和发家致富的主要路径。众多边民不仅亲自实施或参与走私犯罪活动,而且有的还借机另外开辟“创收”渠道,纷纷加入了走私的洪流队伍中。根据笔者在广西中越边境的调研可以得知,广西边境地区的某些村屯成了名副其实的“走私村”,除外出打工的人外,其他留守的青壮年及老人、妇女,甚至包括未成年孩子,都参与到走私活动中。他们有的在村边设“卡”或者在检查站边另辟蹊径(以绕开检查)收取走私车辆的“过路费”,有的作搬运工为走私“老板”卸货、上货,有的为走私“老板”实施“蚂蚁搬家”式的运送走私的货物,有的为走私老板望风、探路而充当“看路仔”,等等。在中越边境地区有的甚至整村整屯的边民有组织、有计划地参与走私活动,他们不仅为此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帮助或参与走私活动事宜,而且还就劳务费的分配问题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梁某1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即为代表之一。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何某鹏与谭某、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与走私老板七哥商定,由何某鹏等人帮七哥将冻品从中越边境偷运入境,七哥给予何某鹏等人一定的报酬。后来,谭某、骆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和何某1(另案处理),商定由谭某、骆某负责在越南将冻品交给赵某某、何某1等人,赵某某、何某1则以保货的方式负责安排过境货物的搬运以及入境后至平孟弄平屯的安全,何某鹏负责向那坡县打私办埋单,与谭某、骆某一起保证冻品入境后,在弄平屯过驳装至大货车并运至高速公路入口处。后来,赵某某、何某1与谭某、骆某一起到弄平屯找到陈某某1、陈某某,商量从中越边境657号界碑旁通道偷运冻品入境事宜,商定由村民负责到越南境内将冻品搬运到弄平屯球场,再装上老板雇来的货车。赵某某等人按每柜冻品支付村民3000元的劳务费用,另再支付给陈某某1、陈某某每晚冻品过境300元至500元的好处费。陈某某1、陈某某随后召集弄平屯村民开会讨论从村里偷运冻品入境及做工事宜,村民一致同意,并商定三轮车运输费为1900元/柜、搬运工为1000元/柜、村里留存公费100元/柜。每次偷运冻品入境后,何某1都以现金形式将做工费支付给陈某某,再由陈某某负责按方案进行分配。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元旦前,赵某某、何某民及村民陈某某1等人不断帮助走私老板从中越边境657号界碑旁通道偷运冻品入境。2015年元旦后,段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梁某1将弄平屯通往657号界碑处的水泥路修好,并与七哥、小何(越南人)商定,由其帮助七哥、小何从657号界碑处走私冻品入境。段某与梁某1找到陈某某1、陈某某商量,双方确定仍以赵某某与村民商定的模式及费用入境冻品为主。

对于边民要求的“过路费”或者因劳动付出而产生的搬运费等,走私“老板”们也愿意支付这些“小费”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边民们则为“小费”不惜包庇、纵容走私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相互利用,恰到好处地形成了走私“利益共同体”,在双方合力的助推下,中越边境走私活动屡禁不绝。

另一个走私“利益共同体”是依“保货”运输走私货物而形成的。如上所述,“保货”运输已成为近年来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常态表达,所谓“保货”运输,是指运输走私货物的“老板”(保货人)与走私“老板”(走私人)达成“协议”,由保货人负责把走私货物安全运抵指定目的地,再由走私人向保货人支付“报酬”的一种行为。在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态势下,如何避开执法部门的缉查,以顺利达到走私的目的,成为走私人十分“头疼”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保货”运输应运而生。“保货”也称“对保”,其具体运行方式:首先,由保货人向走私人缴纳一笔保证金,保货人保证走私货物不被查扣或丢失,待走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走私人向保货人退还保证金的同时,还支付事先商定好的“报酬”。如果货物在路途中被查扣或者丢失,则保货人的保证金不仅得不到退还,而且还要向走私人赔偿损失。由此看出,走私人需要确保走私货物安全,保货人需要从走私的巨额利润中分到“一杯羹”,二者便相辅相成地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无疑助长了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并使其难以防控及查处。

还有一个“利益共同体”是在规避边民互市交易的国家政策中形成的。按照我国规定,持边民证的公民每天交易额在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于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国家的惠民政策干起了走私的勾当。也就是说,走私人员把在越南组织的货物囤积在中越边境越南一侧的边民互市点,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组织我国持边民证的边民到越南的货物囤积点购买8000元以下的货物,然后过境送交走私人。走私人通过上述手段可以获取免税的物品然后让其进入国内,并通过销售赚取巨额利润,而持边民证的边民也会由此“坐收渔利”,二者皆大欢喜,乐而为之。该“利益共同体”极具“智慧”,其隐蔽性更强,加之边民因有利可图而极力掩饰、隐瞒,因而防控及打击这一类走私行为变得非常困难。

四、案情复杂度高导致侦破乃至惩处困难

不仅中越边境走私犯罪中的重特大案件增多,而且案情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而影响案件的顺利侦破或者惩处。除了重特大案件本身表现出应有的复杂性之外,还有诸多方面体现出其极高的复杂程度。以参与走私活动的人员关系为例,在目前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会存在走私“货主”与走私“保货人”两大组织体系。这两大组织均设置不同的“岗位”。就“保货人”这一组织而言,就需有走私货源接洽人员、搬运人员、运输人员及望风人员等。这几类人员又单独形成各自的次层组织体系,每个次层组织分别有一个“头”统领着一些“马仔”开展工作。而在“望风”组织体系中,又可以按路段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又配置一个“组长”, 负责自己“管辖”路段的走私运输车辆的安全,而且每个小组在各司其职的情况下保持相互之间的不间断的有机联系,形成了“一条龙”式的无缝对接,保证走私货物运输车辆能“畅通无阻”地到达目的地。从走私犯罪组织的解构来看,其参与人员不仅多而繁杂,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之间互不认识,这给侦查带来了非常多的麻烦。另外,走私“老板”和保货“老板”一般都是在幕后指挥、操纵,除了少数“高层”走私人员见过或者认识“老板”外,其余的均不知他们的真正“老板”是何人。所以,目前破获的走私案件,大多抓获的是一些“小头领”或者“马仔”,而真正的走私“老板”却逍遥法外,从而给打击及防控边境走私犯罪造成了重大障碍。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2009—2013年度)》白皮书显示,目前走私案件中被抓获的大都是为幕后老板记账、装卸、运输、驾驶、望风等受雇人员,占整个到案人数的90%以上。

五、职务犯罪全力纵容、助长走私

中越边境的走私活动就像一块巨大的“磁场”,吸附了众多“趋之若鹜”的人员。在这一庞大的走私人群中,不乏海关、公安、边防等执法人员也参与其中。参与中越边境缉私的某些执法人员,或受走私巨大利益的驱使,或经不起走私人给予金钱的诱惑,与他人共谋直接参与走私活动(入股)的有之,直接收取他人贿赂(收取“保护费”)的也有之。他们与走私人相互勾结、里应外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最终成为走私的“保护伞”,并且“尽情”地放任、纵容走私。例如,仅2016年广西防城港市各级检察院就共查办了海关缉私警察、边防武警、检验检疫等边境口岸执法人员贿赂犯罪案件23件。 具体实例如,2015年12月2日、12月3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就开庭两起海关官员放纵走私、受贿案。原北海海关缉私分局副局长苏某华、原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科副科长周某因涉嫌放纵走私、受贿罪,原南宁市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副处长汪某宇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苏某华、周某在分别担任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科科长、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邓某东请托,在明知邓某东团伙从越南大量走私橡胶入境,并经防城转运的情况下,收受邓某东贿赂,不履行查私工作职责,纵容邓某东团伙的走私犯罪行为。经统计,自2011年7月至8月,邓某东团伙从越南走私入境并经防城转运至全国各地的橡胶达856吨,苏某华、周某则先后共同收受邓某东贿赂共计46万元人民币。汪某宇在担任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情报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走私橡胶、冻品、汽车提供便利,先后共收受缪某、何某、黄某、张某等7人行贿共计274万元。 又如,广西靖西市在2016年查处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的案件中,就有两起是为走私提供便利收取“好处费”而放纵走私的案例:一是靖西市原人民法院协警邓某克违反廉洁纪律案。经查,2016年2月,邓某克任靖西市人民法院协警期间,被抽调到市“打私办”参与打击走私活动工作,工作期间伙同“打私办”守卡组其他人员收受走私老板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7万元,为通过边境卡点入境的走私货物车辆提供便利,其个人共分得“好处费”4.07万元。二是靖西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黄某红违反廉洁纪律案。经查,2016年2月,黄某红在担任靖西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打私办”巡查组其他人员收受走私“中介人”给予的“好处费”32.6万元,为通过边境卡点入境的走私货物车辆提供便利,其个人共分得“好处费”7.2万元。

六、对走私危害性认识上的不一影响打击走私的效果

观念是在对某一客观事物感知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意识、思想或精神,也可以说是对某一问题综合研判后所具有的结论性的观点或看法。作为意识形态,观念的功能在于引导或指导人们的行为,进而形成某种具有习惯性的或方向性的行为模式。对于走私的性质问题,在过去较长的时期里,人们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有的人认为走私是商品自由流通的表征,它不仅因免交关税能使普通百姓享受到廉价商品的实惠,而且还会由此提高国民的个体收入,从而刺激及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于是在这一不正确的观念引导下,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有之,采取规避法律或故意隐瞒的帮助行为的也有之,甚至有的执法人员还大肆受贿放纵走私,成为走私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进而极大地影响了打击走私的实际效果。

另外,尽管中越双方都表现出了合作打击边境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愿望,但因国情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双方在对待走私的性质的认识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态度。由于越南一直允许第三国货物暂进再经过越南中转他国,由此越南提供了引发走私的廉价货物源。根据越南工贸部《关于货物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转口贸易活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暂进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要接受海关的严格监管,并不得拆箱,不准许把暂进再出货物转变成进口货物在越南国内销售。为防止暂进再出货物走私进入越南国内,越南设定了诸如经营许可、仓储场所、缴纳保证金等严密的监管措施,以促使企业守规,并反推加快暂进货物的“再出”速度。同时,越南针对我国强力打击走私而出现的大量暂进再出货物反向走私进入越南国内的状况,2015年6月,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打击走私、贸易欺诈和假货工作的决议》,对转口货物回流进入越南国内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滇桂两省区查获的走私冻品已达两万余吨,仅云南省河口县边境一线,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初,就累计查获涉嫌走私冻品10460吨,造成中越边境冻品走私泛滥,反走私形势非常严峻。 可见,越南的“暂进再出”外贸政策无疑导致了大量走私物通过越南作为平台或跳板进入中国。应当说,观念不一而造成合作行动的不同步,不仅影响了双方打击边境走私犯罪的效率与效果,而且也是近来两国边境走私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ccAU81qvSPW+mcE4sfxWP0iAAOv4odNX7M4dJqEn+PRyjg4Tq2Vbl4npLtQTYp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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