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境管理罪司法认定与刑罚适用问题研究》是中越边境常见跨国犯罪实务系列研究丛书中的第二本,是继《走私罪司法认定与执法完善问题研究》的接续成果,同时也是本人与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主任黎仲诚先生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的又一结晶。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由于中越边境涉及妨害国境管理的犯罪类型并不齐全,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虽以《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妨害国境管理类罪冠名,但实际上仅选取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偷越国境罪(以下简称“三罪”)这三种中越边境常见的妨害国境管理犯罪为研究对象。
本书的目标直指“三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诸多疑难问题与刑罚适用问题的求解。其中,在“三罪”的司法认定层面,主要涉猎了如下内容:一是“三罪”的客观方面,对诸如“组织”“运送”“结伙”等客观方面的行为以及各“加重情节”或“情节严重”情形的内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解读,同时就“三罪”的客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现象或者争议问题,相应地展开了力所能及的剖析、研判与化解。二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各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实践中对该二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特别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既遂与未遂划分问题,其争议尤为激烈。虽然司法解释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未遂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或者模糊性,导致实务界对其的理解并不一致;同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发布了指导案例,但实践证明,该指导案例并没有真正创制出行之有效的司法规则,因而没能发挥其应有的“指导”功能。由此,上述努力并未平息各方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既遂、未遂划分的争议。所以,为消除分歧并达成统一,有必要对二罪各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问题作一番具有实质性的探讨,并最大限度地对之予以厘定。三是“三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由于刑法在妨害国境管理类罪中将某些帮助的行为予以正犯化而设置了独立的罪名,由此对于其他为“三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纳入共犯处罚,同时,如果要纳入共犯处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又如何认定,在实践中成为有争议的问题。另外,基于跨国犯罪之故,“三罪”不仅基本表现的是共同犯罪的形态,而且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中,犯罪主体往往表现出多层次性,而且因有的行为人没有到案而导致“另案处理”的情形增多。那么,在如此情形下,对于主犯与从犯究竟如何划定,也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所以,对此无疑均需一一提出解决方案。四是“三罪”的罪数形态问题。其解决的是在实践中究竟是以一罪抑或数罪处理的问题。由于罪数形态是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均绕不过的问题,这种无法规避性即意味着:面对以一罪处断抑或数罪并罚的提问,司法最终必须作出“二选一”的回答。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事司法实务,对于“三罪”的罪数形态尚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一一作出达成统一的厘定。为此,本书具体就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偷越国境罪的罪数形态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分别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五是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问题。由于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中,无疑也存在运送的行为,那么该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究竟如何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同时,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其成立的要求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那么,实践中将一经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以该罪处罚,这一做法是否合适,也值得探讨。为此,本书特别就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界限以及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六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主体的认定问题。由于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难以确定是否为“组织者”的情形,且争议较大,因此有必要专门就该罪的主体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予以厘定。在“三罪”的刑罚适用层面,本书主要安排了两项内容:一是梳理中越边境妨害国境管理犯罪的成因与特点,该项内容的安排主要是为随后寻找解决刑罚适用中所存在问题的径路提供铺垫;二是揭示了刑罚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系列解决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既然本书研究的是中越边境的妨害国境管理犯罪,那么开展研究的素材当然主要来自中越边境妨害国境管理犯罪的司法实践。本书的思路是希望通过对上述“三罪”司法认定及刑罚适用的研究,运用归纳法推理出具有普适性的结论。虽然对于整体来说,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甚至似乎属于“个案”的范畴,但是基于妨害国境管理犯罪的共同特点无疑会让这一“个案”不再具有“个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引用的案例基本来自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http://www.pkulaw.cn/Case/)数据库,所以,凡书中所举的案例来源于该数据库的,则不再注明其来源,如果不是来源于该数据库的,会在脚注特别注明其出处。
通过研究上述内容,笔者相信,本书所陈列的各种观点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具有一定的启迪。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本书付梓之际,本人的内心实际是忐忑的。尽管作者对中越边境妨害国境管理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调研,为本书的写作积累了一些心得或者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出于时间及精力受限并主要囿于作者学识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之故,书中表达的许多观点缺乏深思熟虑,同时对用于分析的案例也存在误读的可能,因而本书所呈现的诸多观点肯定会存在值得商榷或者自相矛盾,甚至谬误之处。特别是,本书主要展现的是上述“三罪”的司法认定及刑罚适用的旨趣,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竟然与长期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实务界专家的观点表现出不一致,这更让作者感到不安。不过,既然是学术探讨,就肯定存在不同的见解。非常期待大家的批评与指教。
邓崇专
2019年6月22日
于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