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与组织卖淫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作为中越边境常见跨国犯罪实务系列研究丛书之三,是继丛书之一《走私罪司法认定与执法完善问题研究》及之二《妨害国境管理罪司法认定与刑罚适用研究》的成果,同时也是本人与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主任黎仲诚先生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的收官之作。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在中越边境涉毒品及风化类的犯罪中,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以及组织他人卖淫是较为常见的犯罪,因此,在关于毒品及风化类的罪名体系中,本书仅选取了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组织卖淫罪作为研究的对象。
本书主要就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组织卖淫罪在司法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并一一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大致介绍如下:(1)走私毒品罪。关于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关系问题,本书认为不仅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与其他走私罪完全相同,而且在法律适用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共通性;关于本罪与其他走私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认为本罪与《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罪不存在法条竞合,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存在交叉竞合;关于“一次走私行为”中既包括毒品又包括其他物品的处理问题,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毒品的,二者形成法条竞合,在《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对象中藏匿毒品的,成立想象竞合;关于本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关系,认为尽管走私毒品中的“运输”发生在国(边)境范围内,但此“运输”是走私毒品中应有的行为,包括在走私毒品的“走私”行为中,所以也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也不能定为走私、运输毒品罪。(2)贩卖毒品罪。关于“贩卖”的内涵,认为不管是直接出卖还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其归根结底就是出卖毒品;对于赠与毒品的定性问题,认为赠与毒品的人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在帮助或者教唆受赠人的过程中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关于陪同贩毒行为的定性,认为单纯的陪同不与贩毒者构成共犯;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应以毒品的实际交付为标准,在特情介入下,本罪应一律以未遂处理;关于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认为毒品买卖双方不属于“上下家”关系,应当构成共同犯罪。(3)运输毒品罪。关于“运输”的内涵及外延,认为只有在国(边)境范围内与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的运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运输”,并且本罪的成立不应有运输距离的限制,运输的距离只与本罪的既遂、未遂相关;关于本罪的既遂、未遂问题,认为应以运输的毒品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给接货人为既遂标志,运输途中被查获的为未遂;关于本罪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问题,认为如果运输者确受他人指使或者雇佣而实施运输毒品,而且系初犯、偶犯的,应将运输者认定为从犯;如果受雇人是职业运输者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亦即将运输者也认定为主犯;关于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认为吸毒者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后为吸食或者注射而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4)组织卖淫罪。关于本罪的“组织”,认为其应由两个具有递进关系的行为组成:一是组织者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的行为;二是组织者通过对卖淫者的管理或者控制实施卖淫的行为。它们的关系是,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关于在雇佣情形下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认为如果受雇者不能替代组织者的整个组织行为,而且受雇行为没有涉及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或者控制”这一组织行为的核心,应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既遂、未遂,认为应当以被组织卖淫人员具体实施了卖淫行为为既遂标志;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认为本罪与强迫卖淫罪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所对应的法条是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在被组织者具有同一性,既构成本罪,又成立强迫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形下,其解决的方法只能依靠罪数(或竞合)的理论,采取依一重罪处置的原则处理。同时,在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竞合时,认为在中越边境跨国犯罪的场合可以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处理,即择一重罪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既然本书研究的是中越边境涉毒品及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那么借以开展研究的素材当然主要来自于中越边境的相关司法实践。本书的思路是希望通过对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及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的研究,运用归纳法推理出具有普适性的结论。虽然从地域层面来说,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甚至似乎属于“个案”的范畴,但是基于上述各罪在整体范围内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无疑会让这一“个案”不再具有“个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引用的案例基本来自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http://www.pkulaw.cn/Case/)数据库,所以,凡书中所举的案例来源于该数据库的,则不再注明其来源,如果不是来源于该数据库的,会在脚注特别注明其出处。
通过上述内容的研究,笔者相信,本书所陈列的各种观点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具有一定的启迪。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本书付梓之际,本人的内心实际是忐忑的。因为,尽管作者对中越边境的毒品及组织卖淫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调研,为本书的写作积累了一些心得或者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由于时间及精力有限并主要囿于作者学识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书中表达的许多观点不仅缺乏深思熟虑,同时对用于分析的案例也存在误读的可能,因而本书所呈现的诸多观点肯定会存在值得商榷或者自相矛盾,甚至谬误之处。特别是,本书主要展现的是对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方面的研究旨趣,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竟然与长期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实务界专家的观点表现出不一致,这更让作者感到不安。不过,既然是学术探讨,就肯定存在不同的见解。非常期待大家的批评与指教。
邓崇专
2019年9月2日
于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