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法律一直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律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运转的重任;另一方面,法律还需解决在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事件,以维持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目标。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案件当事人双方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义务和责任。为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在诉讼中胜诉,律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日益成为当事人的首选,律师也日益成为一种需要付出高昂价值的法律资源。
具体到发生纠纷时,必然会出现加害人与受害人,而受害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借助公权力的力量来实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办法》,“民事诉讼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胜诉方还是败诉方来负担并未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由谁承担在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谁请律师谁支付”的原则。然而受害人在借助公权力维护权益的时候也需要付出成本,如果因为维护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付出不必要的成本却得不到转嫁与补偿的话,那么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实现转付制度使新的不平衡不在受害人身上出现,也给加害一方以惩戒,只有这样,法律的公平价值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
在诉讼开始的阶段,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但如果要投入大量的金钱来维护受损权益,就很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基于这种顾虑,当事人往往会放弃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想法,而律师费的转付会鼓励当事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没有顾虑地聘请律师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由此也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市场经济下,每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与市场需求紧密相关,律师业也不例外,如果转付制度确立,那么在法治不断进步的情况下,人们从思想上减轻了后顾之忧,遇到纠纷可以选择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律师的需求就会大幅度提高,这样就能逐步地带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实现律师费转付制度有利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如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正是因为侵权方的侵害,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失,受损方因此而提起诉讼,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胜诉的一方因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也应该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该由败诉方承担,这样也恰恰体现出审判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费转付制度并不会导致无端诉讼,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因为败诉方并不是在判决之前直接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诉讼与律师费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而是审判终了才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用,所以,诉讼的提起是在双方都处于谨慎状态下的选择,甚至会出现双方主动沟通与协商以减少诉累的情况。实施该制度有利于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进而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提高了违法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除法院的诉讼费以外,还需要补偿胜诉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用,那么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人们会更加自觉地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这样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此外,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能促进我国更好地解决社会性公共利益问题。目前社会性公共利益纠纷主要通过公益诉讼予以解决,而公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实现它的功能,其费用分担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律师费用分担方式有利于保障诉权的实现,进而使司法获得民众的信赖;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等参与公益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切实贯彻和落实;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早日与世界接轨 。
所以,在我国推进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重视不足,既有研究多是停留在较为粗浅的层面,如不少研究是关于国外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负担规则的译介,或者是对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规则的必要性的简单论证,而从法理的高度来探讨律师费用负担制度可能具有的理论价值的研究并不多见,真正立足于律师费用负担实践的实证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定存在内在的不协调,缺乏更高位阶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律师费用的性质定位和内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如何在厘清律师费用负担制度内在逻辑的基础上构建较为体系化的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制度显得尤其必要。
本调研报告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揭示该制度的运行现状,再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最后从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立法方式、适用范围、评定规则、评定程序等方面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相关建议。本研究会立足中国的实践情况,尝试针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主体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的完善做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