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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为百姓谋福利自然是我国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是当前我国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是对立法、执法、守法三者理念的贯彻落实,具体体现为16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为: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对人本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追求。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利益格局得到进一步的调整,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等方面都发生明显变化。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及本质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将日渐趋于完善。

但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碰撞与加剧,社会主体之间的纠纷激增。一方面,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以及人们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面临的诉讼案件呈现出一种持续高位的态势,法院不堪重负,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使得司法工作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民众或因对律师的社会定位及诉讼作用有所误解,或因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而对委托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具有抵触的心理,以及部分民众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疏漏而恶意提起诉讼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同时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扰乱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和经济秩序。此外,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之下,解决当前存在的司法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分必要,而律师费转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可以成为解决上述司法问题的适宜路径。

因此,许多学者针对如何在我国构建律师费转付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此同时,实务界主张构建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学者们主要以比较法的视角从构建该制度的依据、内容、利弊等方面展开研究。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都对律师费转付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不仅规定了律师费的最终承担主体为败诉方当事人,也作出了对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的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律师费转付制度正逐渐成为律师代理费用支付规则的一种国际化趋势,这一国际背景能为我国构建律师费转付制度提供重要参考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因为其他国家存在这一制度,就应当在我国推进律师费转付制度,而是构建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确实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我国对于律师费转付制度的构建不应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而应当建立在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吸收和借鉴能够为构建我国律师费转付制度所用的制度规则。

遗憾的是,理论界的现有成果虽然对其他国家关于律师费转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多为简单的提及和罗列,并未结合我国实践进行分析和论证。碍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现有研究未能建立在我国大量翔实的司法案例基础上,缺乏对我国法院系统及仲裁领域关于律师代理费用的裁判思路及地方性规定的分析,对于在我国构建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研究未能从我国客观的司法实践出发,因而提出的关于律师费转付制度具体构建内容及推进方法的建议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对此,本研究会对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从现状出发,同时关注理论基础,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为了提高本调研报告的科学性与可信度,本研究会采取了大数据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调研方法,充分整理和有效分析有关律师费转付制度构建和推行的背景、目的、原则、内容、意义、国际趋势等方面的资料,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为我国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提供参考。 5AYR4wtE70RV77VRC3NhnoPTYVs8pPQ1qCzqQqCwIyOVrwoKTWGxsnhPGfpyas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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