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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自从我国确立和施行律师服务有偿制度以后,律师代理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引起广泛讨论。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委托人应当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报酬。而律师报酬即律师代理费用的最终承担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原则上由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只有在散见于不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下,可以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用。

此种制度设计有违法理正当性,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胜诉后仍须支付律师费,会额外增加依法维权的经济负担,是对侵权受害人或者守约当事人的又一次权益侵夺和经济打击,不利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为此,学者们主张在我国构建律师费转付制度的一般规则。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在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过程中,由败诉方或过错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因提起或参与诉讼、仲裁活动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的制度 。律师费转付制度不仅是对现行律师服务费用支付规则违反法理正当性的一次正义性矫正,也对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充分发展、深化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和巨大作用。

因此,实务界和学术界人士通过文献研究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律师费转付制度的依据、内容、利弊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主张在我国应当尽早构建和完善律师费转付制度。然而,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由于缺乏一般性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有关律师费用承担的裁判路径,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调研报告将建立在我国大量司法判例的基础之上,并结合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推行背景、目的、原则、内容、意义、国际趋势、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等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推进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施行。 apHQW+Fg4qi/J/Y1IipePlMfGtjdTdxEDxuo3fixMBEMIwCl6FPefd0kGnvSOO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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