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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推进律师费转付制度,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与良性的律师竞争生态

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焦点问题,多年以来一直广受关注。但在仲裁领域,大多数仲裁委员会也早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庭可以裁决律师费的负担,但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一直对此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但是实践中一直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与统一的操作尺度。当前,在法院裁判时,除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有明确约定,或是双方有合同约定,对于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也存在因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而有所不同的情况。

朝阳区律师协会率先系统性地研究了律师费转付制度,希望能够在行业内引起广泛的讨论,引发争鸣,达到共鸣。我们认为,推进律师费转付制度,对于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与良性的律师竞争生态有多种意义:

首先,通过补偿机制,可以引导理性使用司法资源。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工作目标的指引下,近年,各级法院全方位地推进着包括立案登记制度在内的各项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措施,便利了老百姓的诉讼。同时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经济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各类型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对于和谐的司法环境的营造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推进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转付制度,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能形成一种良好的利益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滥用司法资源的滥诉情形。

其次,通过利益调节,能够发挥当事人之间内在的利益权衡、利益平衡机制,并将其内化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减少缠诉,尽早、尽快解决纠纷。

再次,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律师费转付制度,也是律师费竞争制度,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会逐渐形成律师费的良性比较与互动,使律师费的收取水平更加妥当,减少暗箱操作空间,优化司法环境。

最后,有利于律师行业良性竞争生态的形成。当前,律师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律师人数已达42万人,据估测,到2022年,律师行业人数将达到60万人,面临激烈的竞争态势。现在、未来,律师行业都面临着不当竞争、低价竞争的问题,推进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转付制度,也能促使律师们更加审慎地对待这一问题,促进良性的竞争生态形成。

律师费转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对于这个制度的认知、律师费可以被支持的水平或标准、是激励诉讼还是抑制诉讼、如何确定一个案件的败诉、过错如何确定、恶意如何界定,等等。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细化地研究,以使其具有普遍的落地能力及实践能力。

朝阳区律师协会将持续深入地探讨这一制度、这一制度落地的可能性、什么样的类型化案件可以先行先试,以及律师行业如何通过自身的法律服务实践将律师费的转付制度落到实处。

自从提出这个课题以来,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在主管副会长孙为的指导下,付出了极大的努力,用时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报告。此后,这份报告交由律师代表、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多次讨论,并就相关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此后,北京市人大代表刘子华律师、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律师就律师费转付制度提出代表建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以京高法〔2019〕328号函件回复了刘子华律师,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的现状、两种不同意见及理由阐述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法办函〔2019〕512号对高子程的代表建议进行了回复,在函中肯定了律师费转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总结了我国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并将积极研究探索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改革。

在本书的成稿过程中,争议业务研究会张明君主任、韩骁副主任、李涛副主任、马立文副主任、常海梅秘书长、田雨鑫副秘书长、贾秀娟副秘书长、代先锋律师和刘仁堂律师以及其他委员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和心血。在此,诚挚感谢他们的智慧贡献。

希望全行业都来关注这一问题,优化行业生态,创造和谐社会。

朝阳区律师协会会长 杨光博士 dqGCmE2Coe0j6qKnf6foap52RBOGrsLBa3fyKC9VdZ1MOlQ1CiOdaF9V4ZBJPB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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