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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的司法现状:基于我国法院裁判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之分析

本调研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01年至2019年7月期间公布的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案件判决为样本,从时间分布、地域分布、案由、裁判结果四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案件的时间分布情况

在2001年至2019年7月期间全国裁判文书中以“当事人请求”及“裁判结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裁判文书共计316052篇,其中:一审裁判文书311677篇,二审裁判文书4029篇,再审裁判文书251篇,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95篇。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案件的时间分布如下图:

具体而言,在2001年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民事案件数量仅3件。自2001年之后,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据上页图可知,2001年至2012年,本类案件数量仅7078件;2013年,本类案件数量总计6672件,接近前11年本类案件数量的总和;2014年,本类案件数量达18683件,环比增长180%;2015年,本类案件数量达25479件,环比增长36%;2016年,本类案件数量达48151件,环比增长约89%;2017年,本类案件数量达89991件,环比增长87%;2018年至2019年7月,本类案件数量达115842件。

(二)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在2001年至2019年7月期间全国裁判文书以“当事人请求”及“裁判结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如下结果:2001年至2019年7月期间,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福建省,分别占比14.41%、14.06%、9.95%、9.06%、6.78%。其中江苏省的相关案件量最多,达到45552件。在统计结果中,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民事案例地域分布数量最少的省份为西藏自治区,仅92件。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具体情况参见下页图。

该类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与区域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当地司法指导政策密切相关。江苏省成为此类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深受当地政策导向的影响。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也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维权支出和律师费用。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规模化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提高赔偿标准,加大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明确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项目及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门针对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一致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中,明确将律师费列为当事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项下。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浙江省是此类案件数量仅次于江苏省的省份,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的通知指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与此同时,广东省、上海市、福建省也有关于律师费负担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指导意见。

(三)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案件的案由情况

对2001年至2019年7月期间全国裁判文书以“当事人请求”及“裁判结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民事案件的案由首先是合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所引起的纠纷,总计292108件,占比高达92.53%。其次是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具体情况如下页图。

如果将目光聚焦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通过限定案由查询案件可以得到如下数据:

可以看出,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的合同纠纷案件总计292008件,占这一类纠纷的比例达99.97%。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9年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就此,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律师费转付诉讼请求。

同时,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居高,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事先约定律师费负担方式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入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

本研究报告尝试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进一步细化研究,将案由限定于合同纠纷类,得到如下数据:

可以发现,合同纠纷中最多发的案件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16290件,占74.07%。其次是其他案由、追偿权纠纷、银行卡纠纷类、买卖合同纠纷类。通过对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的分析,在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316052件案例中,法院依据当事人协议约定了双方律师费承担方式而判决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共计153479件,占比近49%。再次通过全文检索“借款合同”后发现,在法院依据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双方律师费承担方式判决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借款类合同将近110095件,占比高达72%。据此可知,在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的负担约定更为频繁,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也具有了更大的可能性。

(四)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案件的审理情况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在法院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案件中,一审案件有311677件,二审案件有4029件,再审案件有251件,执行案件有13件,其他案件82件。此类案件审理法院的审级情况如下图:

在一审裁判结果中对案件进一步细分,得到如下结果: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共310102件,占比为99.49%。全部驳回的有1519件,占比为0.49%。撤回起诉的有42件,占比为0.01%。如下图所示: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若当事人之间曾协议约定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则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求;若某一类纠纷有明确的法规或司法指导意见对“律师费”的承担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法院通常也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在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3944件,占比为97.89%;维持原判的有45件,占比为1.12%;其他的有31件,占比为0.77%。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对律师费的改判情况较为少见,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针对2001年至2019年7月期间全国范围内可公开检索的民事案件进行统计,结果表明:2019年7月前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并且法院予以支持的裁判文书共计316052件。2012年以后,此类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并且增幅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相较于已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律师费转付请求并且法院予以支持的案件所占比例仍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律师费转付制度。从地域分布来看,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在案件数量上较为领先,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关于律师费转付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指导意见催生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的萌芽。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案由进行分析发现,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比例最高,客观原因在于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双方律师费承担方式,法院亦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而针对裁判结果的分析也证明了上述观点,即在当事人对律师费的承担事先约定及有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对律师费转付请求的支持率增高。 3cUVcWaTGzScO/w3mPl3QJdezkg376pyfJohHbpkcS1ajWDviOZH15GxJ9+Ziw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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