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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希腊正义女神神话的精义

认识古代希腊社会甚至认识西方法治,需要从两个问题切入,一个是正义问题,另一个是城邦问题。后一个问题我们将在“古希腊城邦民主法制变迁”专题中详细探索。在此先就古希腊正义问题进行介绍。理解古希腊复杂的法哲学只能从其正义观念入门,而复杂的古希腊正义观念同样始于神话传说。古希腊神话正义以正义女神传说最为经典,该传说代表着对古代西方正义的基本了解,是追寻欧洲法制的重要入口。

今天我们接触到的手持天平和利剑的古希腊正义女神像,是中世纪文艺复兴后依据古罗马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设计的。而这位朱斯提提亚是根据古希腊大地、自然规律女神忒弥斯(Themis)、正义女神狄刻(Dike)以及流星女神阿斯特赖亚(Astraia)创造的女神。在古希腊传说中,天庭众神失和,世界处于灾难边缘。血气方刚的天神容易受到水仙女的勾引,老于世故的天神却不敢对权势直言。没有谁能站出来调解仲裁。最后,天帝身旁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不得不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了眼睛,看不见纷争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他们的利诱,不必怕他们的权势。”这位女神有的说是忒弥斯,有的说是狄刻,也有的说是阿斯特赖亚。但无论如何,都代表了古希腊正义女神。

古希腊正义女神

在对古希腊正义女神传说的雕塑解释中,传统认为:正义女神的王冠象征着法律正义尊贵无比,法律至上。蒙眼表示没有主观因素掺杂其中,而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理性审判。后世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依据这一精义进行构思的。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正不阿。天平则是表示裁判公平、公正,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其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古罗马那插着斧子的束棒,被称为一切刑罚的化身。女神雕像基座中有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基座中的书代表法律典籍或正义经典。

对于正义女神的精义,还要把握古希腊正义观念的演变问题。古希腊正义观念经历了从神话正义到城邦正义的漫长转变过程,其中神话正义也经历了从自然神正义到人格神正义的变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从自然正义到社会正义的转变。在希腊神话中,宇宙最初是无边无际的混沌世界。从混沌中产生了大地女神该亚(Gaia),该亚创造了天神乌兰诺斯(Ouranos)。该亚和乌兰诺斯又结合生有十二个孩子,他们均力大无穷,号称提坦(Titan)神族,他们是自然和力量的化身。忒弥斯就是十二位提坦神之一, 同时也是唯一关涉人类生活的提坦神,故而被人间称作正义女神。据说忒弥斯具有黑暗之神的属性,而黑夜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捉摸性,所以,她虽然以力量维持着人与人之间、神与神之间的分工,但不可捉摸的自然力量是人类命运的必然,她所掌管的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命运的必然,这种正义属于自然正义,必然命运的正义。因此,忒弥斯又被称作命运女神或自然女神。

“命运”是指人们无法回避,逃脱不了的某种趋势,它是在人类尚未认识自然规律时,对大自然及人类生老病死必然性又不可控制的一种无奈称谓。服从既定的命运、规律就是遵照人世间的秩序,就符合了忒弥斯正义的标准。古希腊神话中的命运观念是高悬于众神与英雄头上的一种神秘和不可逆转的必然性,在古希腊悲剧中,再次显示出它强大的力量。在埃斯库罗斯的《普罗米修斯被囚》一剧中,当歌舞队长劝告被缚的先知普罗米修斯向宙斯泄露谁将取代他的统治的秘密,以免遭受皮肉之苦时,普罗米修斯这样回答:“但是呀,支配一切的命运不容许有如此结果,我必须受尽屈辱,受尽千灾百难,才能摆脱束缚;技艺的力量远远胜不过定数。” 可见,在古希腊神话中,“命运”被认为是造成人类生存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服从“命运”的安排就是遵循正义,这个理念在当时的古希腊社会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众神之父宙斯也必须遵守。

但是到了宙斯的女儿狄刻(Dike)这位正义女神时,正义已经属于神话的社会正义,即神和人都不再是对自然规律无可奈何。神话中宙斯与忒弥斯结合生出的荷奈女神不再代表自然力量,而是权力的产儿和化身。荷奈女神实际是至善之神、幸福之神,共有三位,分别是欧诺弥亚(Eunomia)、狄刻(Dike)、厄瑞涅(Eirene)。Eunomia由eu(意为优、好)和nomia(意为秩序、习俗、法律)组成,意为秩序,所以又称为秩序女神;Dike由动词deiknumi演化而来,意为“指出”“表明”,在《荷马史诗》中Dike的全部用法或是指一种由判官对一场争论做出的判断,或是指由一参与者在争论中提出的主张,Dike后来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Eirene意为和平、安宁。她们合称为荷奈女神(Horae),如果用现在的语言来检视,我们可以发现这实际上是幸福理念的重新阐释。幸福的表象在和平,幸福的关键在正义,正义的实质是秩序。从中我们亦可以获得有关正义的新思维:正义的目的在和平和幸福,正义的实质在言行合于秩序。原属正义的必然性(命运)被剥离,正义的核心此时已经转变为秩序,即正义就是如何维持人间秩序。

狄刻是忒弥斯和宙斯的孩子,忒弥斯象征的是以“自然必然性”为要素的正义,而人、神的统治者宙斯却是权力的主宰。忒弥斯与宙斯的结合,不仅说明了权力趋向对正义妥协,更关键的是他们成为夫妻,预示着当权力企图干涉命运的安排时,就需要出现一个协调者,这就是狄刻。她用“秩序”调和权力与命运之间的冲突,从这位女神的起源上就可以看出狄刻是将“秩序”放在首位的。所以狄刻外貌严峻,手执棒槌,不再像母亲忒弥斯那样自为、自在,而是现身于法庭、议会等政治空间,行使着权力、惩罚功能,狄刻同时又被称为惩戒女神。

狄刻女神取代了忒弥斯女神的理论中心地位,但是有一点是改变不了的,即具有神性。因此,狄刻的正义形象,当然也就与生俱来地具有了神性的特征。秩序是神所制定的人类必须遵守的规范,虽然是以神的意志为主导的秩序,但是透过神的无限光辉,我们依然可以看见个人的价值在狄刻正义中得到张扬。将对神和正义的信仰力量转化为外在强制的规范,变成人的自觉,变为人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论是高高在上的神仙,还是人间的征战英雄,只要都看重自己的荣誉,对社会尽职尽责,整个社会就会永远处于一种秩序当中,世界就会成为一个正义的世界。

古希腊正义女神的神话故事一方面体现了古希腊人对公平正义的模糊追求,另一方面,这种追求能否实现也难以确定,你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评价实在法的自然法,你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的设计。透过正义女神的故事,我们隐约看到西方后世法制的诸种“理想”假设,还有其实在法中难以实现的人人平等等法制规定,根源都在于早期正义的非人格化虚设之中。

[1] 在对埃及中王国时期建造的金字塔考古中发现有如下记载铭文:“奥西里斯乌纳斯,请接受荷拉斯之眼,你应该接受它。”Samuel A.B.Mercer. The Pyramid Texts in 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4 vols,New York:Longmans.Green,1952. rR52I852C0zj4dgMdveuo7O/+RRcj/WM698XfLQE5rLlfEjxqj8fR8qHlOr/OC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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