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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都崩塌了,那么人民的各种权利必然无法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必然无法得到维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必然受到影响。近几年,我国曝光了一些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由此暴露了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司法改革,修改、完善和创制各种刑事诉讼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能够推动和促进司法改革整体的成功,所以刑事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特别重视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落实,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以保障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密集出台,筑牢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和程序防线,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已逐渐成为刑事审判新常态。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多个阶段,多个国家机关或部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导致刑事司法制度相对比较复杂,必然会造成刑事司法改革也相对比较复杂。那么,在这种权力交错和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改革中,要想取得改革的成功,必须抓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刑事诉讼活动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存在相应的国家权力,相应的国家权力分别掌握在相应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手中,不同阶段的活动存在着前后相继、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些机关或部门如果能依法实施各自的权力,全面落实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就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但是,如果各个机关或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则会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后中央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新时期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纲领。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充分说明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的重大价值和非常意义。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概念是学者们提出来的“审判中心主义”,但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要比当前司法机关诠释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更为丰富,其对司法改革的指导意义更强。“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是“以庭审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包含但不限于“以庭审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是将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来看待的。据此,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他诉讼主体尊重并服从法官的裁决。诉讼过程的前置程序服务于审判,成为审判的准备活动。

总而言之,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指导下,必须贯彻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二是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重点。因此,本书取名《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旨在研究如何通过改革刑事证据制度以实现法院的中心地位,从而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通过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真正发挥审查和认定证据的作用,从而真实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相关法律,科学、合理地进行裁判,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实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作者进行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的初衷!

本书由李明辉、李育侠撰写。其中,第一、二章由李育侠撰写,第三、四、五章由李明辉撰写。全书由李明辉审稿、统稿。

由于作者水平所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谨识
2019年12月 JOwO3FQIOJqlfN5C7UjACRsqSbt8rv7J0TE0PsTKE+T7l9kQyj7Oy3oSC6jUQY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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